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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低产林改造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08110号有关市、州、县(市、区)、林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低产林改造项目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和关于推进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湖北省低产林改造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低产林改造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湖北省低产林改造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低产林改造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
2、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产林改造,是指因受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明显低度于同类立地条件平均水平的林分进行的优化改造和高效利用。 第三条 低产林改造分为更新改造和综合。更新改造,是指将需要进行改造的小班所有林木一次全部伐完或采用带状、块状逐步伐完并及时更新的改造方式。综合改造,是指通过采取补植、抚育、混交、调整等多种形式和带状改造、林冠下更新、群团状改造等综合措施,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的改造方式。 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改造计划不得超过低产林改造计划的20%。 第四条 低产林改造项目实行“财政投入,部门配套,业主自筹”的投入机
3、制。 第五条 低产林改造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纳入全省低产林改造总体实施方案的县市区按照省里下达的实施计划进行的低产林改造。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林地清理;(二)整地;(三)造林;(四)幼林抚育与管理。 第六条 低产林改造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报账的依据是省下达的低产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验收结果。 报账工作由项目市县人民政府领导,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每年低产林改造实施计划下达后,省财政按照预算级次将当年低产林改造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补给市县财政,市县的低产林发造项目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并和市县财政部门一起组织项目验收,市县财政按检查验收的结果
4、进行报账管理,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低产林改造项目规划预拨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 低产林改造以乡镇为单位,凭有效凭证,经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后:到市县财政部门报账。 第九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执行批准的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严格按审批的作业设计施工; (三)不专款专用,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 第十条 低产林改造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低产林改造项目林业部门配套资金,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终了2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低产林改造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并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施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