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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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我院人才发展规划,努力使我院成为高素质水利水电科技人才的培养基地,根据我院现行研究生培养模式,经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二、津贴标准博士生导师 300元/月.生副导师 100元/月.生硕士生导师 200元/月.生副导师 100元/月.生(硕士生原则上不设副导师,如确有需要应报院审批。)三、发放范围1、每年度由院确定公布的招生计划中,已录取新生的导师(副导师);2、确定新生录取名单后,有关培养单位申请调整并

2、报院批准的导师(副导师);3、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关培养单位确实因论文工作需要,申请增加并报院批准的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4、正式受聘担任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院外专家;5、在研究生培养期间,若因某种原因申请不再继续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经培养单位报院批准后,不再享受导师(副导师)津贴。四、发放期限1、导师(副导师)津贴发放期限一律按我院现行的研究生学制(博士3年、硕士2.5年)办理,即自新生入学当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2、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调整及增加的导师(副导师);其津贴发放期限为自院批准当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3、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规定学制,在延长学习期间,其导师(副导师)不再享受津贴。五、发放办法1、工资关系在院内的导师(副导师)津贴,由研究生部根据院批准的已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名单,按津贴发放标准,报院人事处核定,并在工资中发放;2、工资关系在院外的导师(副导师)津贴由研究生部每季度按津贴发放标准制表,报院财资处统一领取现金发放。六、经费来源1、院内导师(副导师)津贴,其经费来源全部从院非营利增量专项项目基金安排;2、院外导师(副导师)津贴,其经费来源全部由导师的课题经费支付。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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