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职能定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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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职能定位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 要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职能定位事关高等教育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准确定位政府职能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对政府管理高等教育职能的现状进行分析,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政府职能;定位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由于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够成熟和完善,政府权力相对集中,政府行政职能转变仍然是政治管理体制

2、改革的重要方面。目前在高等教育领域,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科技革命使得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教育正逐步走向现代化、大众化、国际化及终身化。大学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并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发挥着日益巨大的作用。在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时期,政府要以仓U新精神引领高等教育,避免效率低下、教育资源浪费、教育分配不公等一系列问题。    一、政府职能及政府管理高等教育职能的基本内涵    (一)政府职能    虽然目前关于什么是政府职能,国内行政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但

3、对其基本内涵的界定还是相同的。即把政府职能界定为:“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具体地说,就是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所应履行的职责及其所应起的作用。”我们也可以通俗一点来理解,即政府职能主要涉及这样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二是政府怎样去做。从政府的本质属性上看,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作为公共管理机关的属性和作为组织统治工具的属性,并且前一属性所决定的其具有的公共事务职能是后一属性所决定的其具有的特殊职能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说任何国家政府所行使的一切政治统治职能都必须通过公共事务职能的执行而最终

4、得以实现。事实上,国内许多学者也对现阶段政府职能问题进行过论述,虽然他们的研究视角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能够达成共识的,即政府职能的核心和首要职责在于提供公共服务。    (二)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    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能上,教育可以说是一种典型代表。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现实要求政府必须进行实质性变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行各业开始行动起来,但培养人才的高等教育发展却相对滞后,突显了政府管理高等教育职能界定的迫切。因此,只有政府积极主动地转变管理职能,把握好干预的“度”,高等教育才能健

5、康有序地发展。而要做好这个职能转变,就必须首先明确政府管理高等教育职能的内涵及转变、调整的方向,这是前提和基础。    目前,国内一些学者曾在此问题上进行过研究和讨论,并从不同角度归纳总结出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内涵。如马振福等认为政府管理高等教育职能主要是指政府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监督评估等手段对高校依法进行管理,主要包括指导职能、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蒋建湘认为在高等教育管理中,政府职能应为在宏观上加以指导,通过立法、经济、评估、监督、信息服务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高等教育进行组织和领导。喻岳青先生认为政府对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职能就是调控和服务。周川先生

6、认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不应在学校内部的运作过程和环节上,更不应在学校内部的日常事物上,而应在学校系统内外部的宏观关系上,在高等教育事业的方向和质量标准上。也有一些研究人员认为,从人世角度看,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在于宏观调控高等教育结构、补充和矫正市场机制不足,有效预防和克服市场带来的弊端,以达到高等教育市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此外,一些国家政策性文件中对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也有一定程度上的框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主要表现在对高等教育办学体制、高等教育改革、高等教育投入体制、高等教育的管理以及高等学校的学术自由等方面的管理。虽然这些具体职能在法律

7、法规中并没有加以细化,但至少表明政府已从宏观上界定了高等教育管理的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政府管理高等教育职能的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在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中,政府直接参与管制的成分比较大,对高等教育的直接干预比较多,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突出表现为政府本位。即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决策者,政府与高校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高校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这种管理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

8、方面。    (一)政府集多重角色于一体    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人们一直认为只有政府才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唯一资源提供者和管理者,也只有政府管理才是解决高等教育公平以及提高高等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唯一有效途径。因此,政府在具体的高等教育管理中,集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三种角色于一体,身兼数职地对高等教育进行严格的行政性管理和直接干预,在高校的办学、资源投入,成果分配等方面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直接干预高校的具体工作运转,过多干涉高校办学过程中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使得高等教育资源高度集中并直接由

9、政府进行支配,这种完全由政府垄断的模式必然造成高等教育服务质量差、缺乏竞争力和主动性、效益低下,甚至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腐败现象产生。此外,政府对高校的长期规划、宏观调控、评估监督角色过弱,对具体细节执行角色过重,这样的角色错位也给政府带来了不利影响,无形中加重了政府的责任负担。    (二)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法制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政府管理高等教育职能转变之所以会出现一些不理想的现象,很大原因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有关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规范,缺乏严格的界定和足够的监督力度而造成的。虽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

10、国家性文件对高校尤其是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对这些权力的权限界定并不是很清晰,也就给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具体管理留下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以至于在实际操作中有失规范。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性规定,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但在对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划分方面以及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方面,政府的基本职能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正是由于这些相关的高等教育立法中缺乏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在有关政府与高校法律关系的规定中政府始终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中也是政府想放就放,想收就收,忽视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使得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能无法真正得以奏效,其法律法规的笼统性、模糊性弊端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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