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助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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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助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 施 方 案为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经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扩面扩容和提质增效,带动和扩大就业创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促进市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扶持对象及重点对在本市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依法在本市纳税的应用(服务)电子商务的企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进行扶持奖励。重点支持以服务本地产业、企业为主,在推进全市电子商务扩面、提质、增效方面具有较好成效的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产业运营平台、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电子商务龙头骨干企业等。二、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用于电

2、子商务平台(项目、企业)建设、专业人才培训、集聚发展及龙头企业和初创企业培育等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优化电商平台建设1.支持市级公益性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政府委托企业建设并负责运行的市级公益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首期给予软硬件实际投入资金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府部门负责的公益性平台建设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按实列支。阿里巴巴XX产业带、淘宝特色中国XX馆等通过合作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合作协议明确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政策。如企业擅自改变平台公益性质,则收回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2.支持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产业平台建设。对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产业平台(展示分销

3、中心)的软硬件投入补助,参照市级公益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标准执行。3.支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的,首期给予软硬件实际投入资金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电子商务专业中介服务企业(不含金融及快递)的建设投入,给予软硬件实际投入资金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平台(企业)(不含金融及快递)入驻本市满一年的,分别给予该平台(企业)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不含金融及快递)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示范命名表彰的,分别给予该平台(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4.支持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建设。鼓励建

4、设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自建仓储平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首期给予软硬件实际投入资金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存量厂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首期给予软硬件实际投入资金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新建大型智能化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给予软硬件设备投入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项补助资金按第一年60%、第二年40%分两期进行拨付。市级公益性电子商务平台、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产业平台、企业独立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共仓储配送平台,2015年度以前首期已给予补助的,其后续投入补助沿用原政策(

5、X政201415号)。5.支持行业(区域)电商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市电子商务协会的功能,在运营、监督、自律、服务等方面作用明显的,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承办专项活动的资金另行安排。6.推动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经团市委认定用于每个服务站点活动促销、先进评比、宣传推广等。根据阿里巴巴与承运单位洽谈确定的农村淘宝XX服务中心至各村服务站的物流费用,给予不超过1.5元/单补助。(二)促进电商集聚发展1.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建设。鼓励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建设。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开展电商孵化园建设。竞争性分配方案由

6、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另行制定。2.支持海陆世贸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海陆世贸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入驻企业补助。本条由迎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三)推进电商扩面扩容提质1.促进电商龙头企业培育探索设立“电商助力贷”等形式的电子商务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和引导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企业上市发展。支持电商龙头企业进行股改,比照X政发201518号文件对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和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上市培育过程中引进社会资本VC、PE等入驻的,按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一次性奖励

7、。网上年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为鼓励电商企业销售本市产品,促进本地实体企业发展,对当年销售本市产品网上纳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超500万元部分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销售本市农产品达到2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超200万元部分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相应奖励和表彰(行政或行业表彰)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个人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2.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电商企业

8、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对其外文版网络平台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如已获得上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该政策。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海关或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为准),每2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加大对电商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成立电商助贷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和转贷时可优先推荐电商助贷基金予以信用担保支持和转贷基金帮助。对给予电商企业贷款利率优惠的银行和担保公司,按照贷款余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补助或贴息支持。具体细则由财政局另行制定。鼓励个人从事

9、电子商务自主创业。个人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依法申报纳税的,可优先推荐金融机构予以贷款支持。引导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电子商务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对大中专学生在校接受孵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电子商务产业引导基金。4.支持电子商务宣传推广。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产业运营平台在第三方平台设立商城,单个商城年度网上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个商城宣传推广费用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独立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在第三方平台设立商

10、城,年度网上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宣传推广费用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安排60万元资金,由市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用于电子商务工作推广、宣传和调研。其中补助市信息传媒中心、市广播电视台各10万元。凡本市农村淘宝服务中心及电子商务企业在今日XX、XX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播出非商业信息的,一律免费;其他商业宣传一律按实际市场价的50%收取。加大电商人才培养引进力度。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人才引进政策,将电商人才作为紧缺急需人才,按照我市相关人才政策优先予以支持。加快电商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别拟定电商人才年度培育需求,由市人

11、社局统筹安排培育计划,市人社局根据培育要求可通过校企合作、委托培训等方式实施。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引进,具体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商务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电商引领性人才可参照人才政策“一事一议”。三、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市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电商规划引领,积极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应用及发展工作。(二)要素保障。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网商的发展,根据实际开发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信贷产品和优惠政策。各主管部门要重点引导协调相应担保机构,以最快捷、最优惠的信贷产品开展优质电商企业、网商融资服务。对于电商龙头企

12、业在土地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三)政策保障。对引进建设重大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对本地产业提升有突出贡献的电子商务平台(含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在前期服务、政策优惠、项目建设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四、其它(一)本意见暂定两年。符合相关扶持政策不同条款的可同时享受,其中商务区政策与本意见相同的扶持内容,原则上按商务区政策进行享受,若本意见优于商务区政策的,给予补差享受。所有扶持政策的兑现须经市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后下发。(二)本意见所指软硬件投入均不含房屋建筑、办公设施、装修费用、房屋租金。凡涉及申请投入、引进补助的项目,须经市电子商务

13、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备案;涉及培训补助的项目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公益类、平台类项目须经市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资金补助。(三)各单位、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奖励)资金,并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同一内容符合我市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除本意见已明确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扶持。对引进建设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确需一事一议的,经项目主体申请,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按“一事一议”政策进行补助(奖励),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本意见的政策兑现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为上限,如超出预算安排的补助类项目同比例下降。(

14、四)市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各单位的补助(奖励)资金纳入绩效评价监管范围,认真把好资金使用关,确保资金扶持取得实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收缴相应补助(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各级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五)本意见所指公益性平台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的平台或项目,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协会)及网商(网店)均包含一、二、三产类别。(六)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的若干意见(X政20144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由市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牵头部门分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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