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祥云县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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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祥云县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促进我县经济林果(干果、水果)健康稳步发展,加快推进经济林木(果)权证抵押贷款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范围(一)确权范围。经济林木(果)权证不作为土地、林地权属凭证,仅作为经济林木(果) 所有权、收益权证。(二)所有权、收益权期限。以现有经济林木(果)生长期和收益期为准。 (三)经济林木(果)权利人。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或收益权

2、的拥有者。二、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管理(一)登记范围。在自留地、农村承包耕地、轮歇地、荒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果)(含房前屋后零星栽种部分),且土地权属和林木(果)权属无争议的,根据林木(果)所有权情况进行登记并确权发证。(二)登记类型。初始、变更和注销。(三)发证机关与管辖权限。经济林木(果)权证发放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登记填证机关为县林业局和县农业局,干果类由县林业局负责,水果类由县农业局负责。(四)发证对象。经申请登记核准后的经济林木(果)权属的企业、集体和林(果)农。三、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流程(一)成立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全县经济林木(果)

3、权证核发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及驻村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关林业企业、集体和林农经济林木(果)核查、登记及权证核发工作。(二)制定方案。在祥云县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各乡镇制定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三)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摸底,澄清各林业企业、集体负责人和林农 (户主)的姓名、人口数、身份证号码、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四荒”转让等证件号及土地类别(林地、承包地、其它地)、各地块的四至界线、地名(大地名+小地名);以林业企业、集体和林农为单位逐户逐地块核实登记,填写经济林木(果)现状调查表。对全家外出的林(果)农,在调查

4、摸底前由各村民小组通知户主或寄发发证工作通知书;对不能及时返乡又未委托他人代办的户,作暂缓登记。(四)勘界确权。根据各乡镇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实施方案,由驻村工作组和村组干部及时组织经济林木(果)所有者,到实地调查确认地块、面积、树(果)种、株数、栽植年限、产量产值等,如实填写经济林木(果)权属登记申请表,经工作人员和发证对象签名认定。(五)结果公示。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对经济林木(果)所处地块、林权所有者姓名、地名、四至界线、面积、树种、株数、栽植年限、产量产值等登记内容在本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六)核发权证1.审核。权属落实后,工作组根据现状调查内容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有

5、:经济林木(果)是否符合发证管辖范围;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权属有无争议;经济林木(果)现状调查表的内容和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以林业企业、集体和林农为单位填写经济从木(果)权属登记申请表,权利人对经济林木(果)所处的地块、面积、树种、株数、栽植年限、产量产值等进行确认并签名和盖指印。对不予登记的,要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审批。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程序为:申请登记表上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或县农业局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4.发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林业局或县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证和发放经济林木(果)权证。发证时要填写经济林木(果)权证发放登记表,领证人凭身份证领取经济林木(果)权证并签名盖章。代领的要同时出示代领人的身份证和申请人的身份证。 5.注销。因土地、林地和经济林木(果)等权属争议导致纠纷时,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所发放的经济林木(果)权证,并予以注销。6.土地或林木(果)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登记。 四、完善管理制定村规民约、完善管理措施。县林业局、农业局和档案局按上级林业、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将材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档案,分别由县、乡、村三级管理。 五、其他本办法解释权为县林业局、县农业局,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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