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菜市场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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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商市场字2011350号关于印发滁州市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琅琊区、南谯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菜市场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菜市场 管理规范抄: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农委、市建委滁州市商务局 2011年12月22日印发 共印15份滁州市菜市场管理规范为加强对全市菜市场的管理,保护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一章菜市场举办者第一条菜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第二条菜市场举办者向经营者提供营业用房或摊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场所、设施的租赁合同,明确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及双方其他义务。同时,应明确举办者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所出售的商品质量负有管理义务,承担管理责任,并承担先行赔偿方面的责任。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菜市场举办者可依法终止其租赁合同,不准其入场经营。第三条菜市场举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符合规定标准;(二)全面负责市场内部的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对由于菜市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对市场周边的环

3、境、卫生、治安、消防、交通等造成的影响,应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三)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商品退换制度,负责对入场商品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建立重要食品货源台帐,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四)根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计量器具管理、消费者投诉等规章制度,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文明服务;(五)自觉接受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协助政府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六)建立消费者服务台、公告栏、宣传窗,并做好服务咨询工作。(七)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各类统计报表。

4、第二章菜市场经营者第四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菜市场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提倡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第五条经营者应持有营业执照,在菜市场核定的位置亮照(证)经营,禁止跨(扩)摊或流动经营,不得在场外设摊交易。商品陈列要求整齐美观,明码标价。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经营者不准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商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掺假使杂;(二)短斤少两,或将包装、捆扎物计入商品净重出售;(三)侮辱、谩骂消费者或吵闹、起哄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四)故意损坏市场设施;(

5、五)在市场内乱停车辆、任意堆放物品;(六)随地乱扔垃圾或倾倒废水;(七)赌博、打架斗殴;(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经营者应对出售的商品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应给予调换或退货,份量不足的应当给消费者补足份量或退款。第九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设施租赁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第三章商品管理 第十条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未实

6、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第十一条入市检测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第十二条劣品清退场内经

7、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第十三条禁营项目菜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第十四条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

8、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菜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商品陈列1、蔬菜类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2、鲜冻肉类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

9、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3、水产品类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4、豆制品类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5、熟食卤品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6、酱腌菜类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

10、、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7、清真食品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第十六条包装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不应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肉、鱼、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卤品应采用食品袋包装。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第四章卫生管理第十七条环境卫生菜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488

11、1 的要求。菜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菜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第十八条设施卫生要求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

12、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菜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卫生要求菜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熟食销售及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市场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制度规范1、菜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菜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

13、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2、菜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第二十一条证照管理 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固定门面房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食品经营户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2、相关商品需要提供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的,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第二十二条价格管理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2、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二十

14、三条计量管理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二十四条人员培训 1、菜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2、菜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第二十五条公共服务 1、菜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2、菜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

15、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尽量现场解决,使顾客造成实质性损失的,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3、菜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 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 1、菜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3、市场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第六章菜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部门的职责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菜市场建设规划和

16、起草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协调、指导、监督菜市场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菜市场规划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商业欺诈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企业、经营户卫生许可证发放,进场商品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制定菜市场卫生标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的消防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菜市场设立公安执勤室,加强对菜市场的治安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外围环境治理,依法取缔非法形成的马路菜市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值勤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菜市场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菜市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境

17、保护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菜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需要在菜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房产部门负责安置小区配建菜市场招租,承担其主管责任。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菜市场举办者未经登记擅自举办、迁移、合并、撤销或改变菜市场使用功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市场举办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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