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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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公司、院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关防火责任条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所属公司、院。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专用消防通道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

3、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2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4组织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5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整改。 6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 7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

4、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配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已经将消防队伍划分到存续企业的公司应签订消防关联协议,通过合同方式,使消防队履行以上职责。 第八条 根据消防法要求,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

5、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在的单位要按区域建立灭火应急网络组织,由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在的单位、消防队、供水、供电、通讯、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组成,消防重点所在的单位为组长单位,网络成员要签订协议。区域灭火应急网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编制应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

6、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

7、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和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五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火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

8、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十八条 对

9、消防监督部门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一级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第四章 消防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员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

10、识内容。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由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报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及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以满

11、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六章 灭 火 救 援 第二十七条 发现火情时,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控制和扑救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灭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灭火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3划定警戒区,

12、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 7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请求增援。 第二十九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的报告统计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发文日期:20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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