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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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进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作为质量责任第一主体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要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和各地检验检疫协会会员企业。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授予“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第四条 质量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由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和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共同组织、推介质量诚信企业。第六条 中国检验检疫协会的职责是:(一) 制定质量诚

2、信企业推介活动的总体方案;(二) 指导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开展质量诚信企业推介活动;(三) 对质量诚信企业进行公示、确认、公布;(四) 表彰、宣传质量诚信企业,组织承诺签约及宣言活动;(五) 指导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对质量诚信企业进行后续服务管理;(六) 为质量诚信企业建立“质量诚信企业档案”。第七条 各地检验检疫协会的职责是:(一) 制定本协会质量诚信企业推介活动计划;(二) 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质量诚信企业推介活动;(三) 向中国检验检疫协会推介、上报质量诚信企业;(四) 与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共同开展质量诚信企业的表彰、宣传活动;(五) 与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共同组织维护“质量诚信企业档案”数据;

3、(六) 对质量诚信企业进行后续服务管理。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八条 申请质量诚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二)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或同等级质量体系认证,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三) 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未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四)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质量诚信企业:(一)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检出重大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警示通报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二) 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

4、的;(三)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评审程序第十条 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质量诚信企业申报表(另行制定);(2)企业自评报告一份;(3)质量诚信企业评分表(另行制定);(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各一份。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一)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质量诚信企业申报表、质量诚信企业评分表,提交企业自评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检验检疫协会;(二) 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经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检验检疫协会;(三) 中国检验检

5、疫协会汇总各地检验检疫协会推荐材料后,组织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四) 中国检验检疫协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五) 综合公示反馈意见,对名单再次进行审议,最终确定并公布;(六)由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对获得“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奖牌。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建立质量诚信企业档案。主要包括:(一) 企业自主填写基本信息;(二) 有效期内企业获得的各类先进荣誉资料等;(三) 协会收集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评价信息;(四)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及评价信息。质量诚信企业档案数据每年更新一次,作为保持质量诚信荣誉、加强质量诚信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十三

6、条 “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二年。两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必须标明获奖年度。第十四条 企业对其提供的质量诚信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得质量诚信企业的单位,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第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单位,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可以撤销该企业的“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第十六条 在获得“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内,优先推荐实施出口免验、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

7、放行等检验检疫便利措施。第十七条 参与质量诚信企业推介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与违反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评审工作资格。第十八条 要维护质量诚信企业推介工作的严肃性,防止他人借用诚信推介活动名义乱立名目,搭车收费,影响活动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第十九条 各地检验检疫协会负责本区域质量诚信企业的推介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检验检疫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8月 11日起实施。质量诚信企业申报表 企 业全 称

8、法 定代表人企业成立时间联系人联 系电 话固定:移动:通 讯地 址邮 政编 码固定资产全年产值(销售收入)员工总数主要产品品牌及商标企业曾获得各类荣誉称号企业自我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企业申报总结材料请另附书面材料)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协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注:请在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下载质量诚信企业评分表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考核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自评分评定分(一)诚信经营(20分)1、依法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3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33、资产负债率

9、70%34、有完善的企业内部诚信建设的规章制度55、有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章制度36、有效投诉办结率在90%以上3(二) 产品质量(25分)1、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或同等级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5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为99%及以上5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24、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强制性产品标准55、制定并组织企业员工学习质量诚信规范,提高员工的质量诚信意识36、开展用标识明示质量等形式的质量诚信自律活动,对产品使用的原材料、有效成份、有害物质成份、质量性能指标或

10、质量等级等反映产品质量状况的特性进行明示或作出公开承诺。5(三) 社会责任(15分)1、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具有年度确认有效资格52、社会公益事业,包括志愿者活动,慈善与灾害捐助等53、有按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兑现劳动报酬5(四) 企业形象(10分)1、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厂容厂貌整洁,窗口服务规范文明22、正确使用广告、商标,无虚假宣传33、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定期缴纳会费5(五) 信用记录(15分)1、按时足额交纳税金,未受到偷税、漏税、骗税不良行为处罚32、有规范严格的赊销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组织管理体系健全53、金融信贷良好54、有专人负责信用管理工作2(六)守法记录(15分)1、有合同委托手续,无因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败诉案件32、无因劳动纠纷而职工胜诉的案件23、无质检部门处罚的质量事故54、三年内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5总 分注:请在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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