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恒大银湖城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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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恒大银湖城项目7#至15#栋水电及配套分包邀约报价文件审批人:芦志敏审核人:芦志敏邀约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编制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编制时间:2011年6月18日联系人:王 俊 联系电话:13902876091 2011年6月18日第一部分 报价须知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清远恒大银湖城首期高层2 工程地点:清远市清新区银盏林场银中工区3 “三通一平”情况:已达到开工条件。4 工程规模:7#至15#栋总建筑面积142456。基础形式为夹心筏板基础,均为32层高层,总高113.2m。二、邀约报价文件组成及注意事项1 邀约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1.1 报价须知。1

2、.2 合同主要条款。1.3 附件。2 报价单位应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邀约报价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及条款,如果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不符合邀约报价文件的要求,该报价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报价单位承担。3 凡是获得此邀约报价文件的报价单位均应对本次邀约活动保密。4 报价单位在获得邀约报价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要邀约单位解释和答疑,应在邀约报价文件发出后的2日内,向邀约单位提交书面质疑文件。5 邀约单位发出的答疑文件或补充邀约报价文件是邀约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邀约报价文件具有同等效力。6 领取邀约报价文件前交纳邀约保证金3000元,邀约报价完毕后返还。三、邀约内容及范围1 邀约工程名称:清远恒大银湖

3、城7#至15#栋水电及配套分包邀约。2 邀约范围:本工程7#到15#栋室内外给排水、防雷、室内电气工程、弱电工程的预埋工程、变频供水设备安装工程。3 邀约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工作:高层住宅楼工程:一、电气工程(一)配电箱负责安装建筑物室内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水泵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及监控中心双电源切换箱、电信机房配电箱、电梯机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风机电源箱、防火卷帘电源箱、潜污泵控制箱、发电电源配电箱、中央空调设备等电源箱,弱电箱安装(二)用电器具建筑物内(宽带网络机房、发电机房、直饮水设备房以及由外电施工单位承担的高低压配电房除外)需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排风扇等。(三)配管强电:负责室

4、内全部低压动力和照明系统的线管、线槽(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线槽)、桥架(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桥架)、线盒。以户外第一个强电检查井为界。负责敷设由户外第一个强电检查井至本工程户内电表箱的电线管、本工程户内电表箱至户内总配电箱的电线管和过线盒、户内总配电箱至户内用电终端的电线管和过线盒,过线盒均要求封盖,每根线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强电检查井。弱电:以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为界。负责由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含电视、电话、宽带网络、智能化(含可视对讲、电铃、报警器、门磁、窗磁、按钮、监控、背景音乐等)的暗敷线管、线槽、桥架、线盒

5、,线盒均要求封盖,暗敷线管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弱电检查井。(四)配线强电:负责由电表箱下桩敷设线缆至户内总配电箱接线(含集中电表箱下桩的电线接线及无偿配合永久用电单位的调试配合工作)。公共照明系统集中电表箱下桩的全部电线、电缆敷设。动力系统中自预留低压配电箱(柜)下桩至相关用电配电箱的全部电线电缆(含市电和发电)敷设和线缆上下桩接线(除另有约定外)。其中,消防风机动力配电系统线缆敷设至消防风机控制箱上桩(不含消防风机控制箱下桩接线),潜污泵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潜污泵控制箱(不含控制箱),各系统发电电源接自发电机自动控制屏(含发电机自动控制屏下桩接线),水泵房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水泵房

6、电源箱(不含控制箱),电梯市电电源接自市电预留低压配电柜。弱电:不需敷设线缆。(五)防雷负责全部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由乙方包深化设计、报备、施工、调试、报验、委托检测、验收、拿到相关合格证,乙方如无相应资质,则乙方负责安排专业分包进行以上相关工作。如乙方无法完成以上工作,则按甲方另行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所发生的费用三倍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六)承包范围内的电气工程系统的全部调试。二、给排水工程(一)生活给水系统(不含直饮水系统):室外有设置给水阀门井的,以室外第一个给水阀门井为界;给水管道直接接入建筑物的,以建筑物外墙以外1.5米处为界。负责从室外第一个阀门井阀门(不含阀门井及阀门)至室内及室内的

7、生活用水给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水表、用水器具、金属水箱、相关预留预埋件等工程的施工。不含变频生活给水设备和消防给水系统。(二)排水系统:以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负责从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不含排水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全部排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排水器具、相关预留预埋件等。4 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始工作日期:2011年9月1日结束工作日期:2012年6月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304天(日历天)。报价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计划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仟元的违约金;未能按计划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

8、工程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5 质量要求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和国家、清远市现行相关标准、文件、通知及施工方案、交底的要求施工及验收,本工程质量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评定等级的合格评定等级。6 安全文明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清远市优良样板工程 和 清远市文明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级。7 工器具及机械设备7.1 邀约单位提供塔吊和施工电梯,报价人提供除邀约单位提供的满足完成本工程的所有机械设备,并且负责自带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清洗等工作。8 材料

9、8.1 材料中除包括但不限于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电线、电缆、给排水管及线管和管件、公共区配电柜、给水阀门由邀约单位提供外,其余辅材均由报价单位提供。8.2 报价单位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邀约单位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报价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因报价单位的疏忽而产生的其它缺陷。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 投标文件的内容1.1 投标书(格式查看附表)。1.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1.3 投标方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1.4 拟派出管理组织架构、材料、设备、构配计划。2 投标单位应根据报价文件的要求,认

10、真、详细的填写标书及附件。字迹要清楚,如有修改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及企业负责人印签。3 投标者应将投标书、确认函等书面资料及放入信封内并密封,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回报价方。4 投标方回标的各种资料均应密封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5 投标方必须检查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对于任何缺漏报价方视为该投标方投标文件中无此项内容,任何因上述原因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方承担。五、投标报价要求1 投标方按照报价文件附表二内容的综合单价报价。2 报价应含括第3条报价范围及内容的所有内容以及为达到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现场管理目标等标准不可或缺的履行或完成所需的内容。3 投标报价应考虑为完成报价范

11、围及报价内容所需之“工程施工有关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承包人承包范围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工机具使用费、低耗值物品使用费、检修费、现场内外的水平及垂直运输费、垃圾清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现场管理费、保证工期和安全所采取的抢工费、措施费、总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为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发生的费用,执行中将不再增加任何其他费用”。六、投标书投递注意事项1 回标截止日期:2011年6月25日,地址: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清远恒大银湖城项目部。联系电话:13902876091联系人:王俊2 投标方应将投标

12、文件装入密封的信封内,封条加盖公章,于报价文件上注明的回标时间和地点送达,逾期不予受理。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一律无效:3.1 标书未按规定密封。(密封规定为:标书封面-档案袋正面必须加盖投标方公章和法人印章。标书封面-档案袋压缝必须加盖公章)。3.2 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印章。3.3 投标方未按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或内容、字迹模糊不清、 难以辨认。3.4 投标书逾期送达。3.5 未按报价文件的要求填写报价书者。3.6 未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者。3.7 开标时未能出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法人委托书。3.8 投标单位提供正、副两本标书,并分别封标。并于报

13、价文件袋正面右上角标识正、副本。七、开标和评标1 开标时间:在报价人收到投标文件后4天内,具体根据报价人安排2 地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清远恒大银湖城项目部3 评标小组: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4 评标原则:4.1.1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1.2 科学、合理的原则。4.1.3 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4.1.4 根据投标单位标书中的报价、社会信誉、资金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定确定中标单位。合同将授予对报价方最有利的投标方。5 评标办法:采取综合评分法。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第三条:工程概况3.1 工程名称:清远恒大银湖城首期高层3.2 工程

14、地点:清远市清新区银盏林场银中工业区3.3 “三通一平”情况:已达到开工条件。3.4 工程规模:7#至15#栋总建筑面积142456。基础形式为夹心筏板基础,均为32层高层,总高113.2m。3.5 工程范围:本工程7#到15#栋室内外给排水、防雷、室内电气工程、弱电工程的预埋工程、变频供水设备安装工程。3.6 包括不限于以下工作:高层住宅楼工程:一、电气工程(一)配电箱承包人负责安装建筑物室内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水泵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及监控中心双电源切换箱、电信机房配电箱、电梯机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风机电源箱、防火卷帘电源箱、潜污泵控制箱、发电电源配电箱、中央空调设备等电源箱,弱电箱安

15、装(二)用电器具建筑物内(宽带网络机房、发电机房、直饮水设备房以及由外电施工单位承担的高低压配电房除外)需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排风扇等。(三)配管强电:负责室内全部低压动力和照明系统的线管、线槽(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线槽)、桥架(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桥架)、线盒。以户外第一个强电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敷设由户外第一个强电检查井至本工程户内电表箱的电线管、本工程户内电表箱至户内总配电箱的电线管和过线盒、户内总配电箱至户内用电终端的电线管和过线盒,过线盒均要求封盖,每根线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强电检查井。弱电:以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由

16、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含电视、电话、宽带网络、智能化(含可视对讲、电铃、报警器、门磁、窗磁、按钮、监控、背景音乐等)的暗敷线管、线槽、桥架、线盒,线盒均要求封盖,暗敷线管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弱电检查井。(四)配线强电:承包人负责由电表箱下桩敷设线缆至户内总配电箱接线(含集中电表箱下桩的电线接线及无偿配合永久用电单位的调试配合工作)。公共照明系统集中电表箱下桩的全部电线、电缆敷设。动力系统中自预留低压配电箱(柜)下桩至相关用电配电箱的全部电线电缆(含市电和发电)敷设和线缆上下桩接线(除另有约定外)。其中,消防风机动力配电系统线缆敷设至消防风机控制箱上桩

17、(不含消防风机控制箱下桩接线),潜污泵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潜污泵控制箱(不含控制箱),各系统发电电源接自发电机自动控制屏(含发电机自动控制屏下桩接线),水泵房动力系统线缆敷设至水泵房电源箱(不含控制箱),电梯市电电源接自市电预留低压配电柜。弱电:不需敷设线缆。(五)防雷承包人负责全部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由乙方包深化设计、报备、施工、调试、报验、委托检测、验收、拿到相关合格证,乙方如无相应资质,则乙方负责安排专业分包进行以上相关工作。如乙方无法完成以上工作,则按甲方另行委托专业分包单位所发生的费用三倍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六)承包范围内的电气工程系统的全部调试。二、给排水工程(一)生活给水系统(不

18、含直饮水系统):室外有设置给水阀门井的,以室外第一个给水阀门井为界;给水管道直接接入建筑物的,以建筑物外墙以外1.5米处为界。承包人负责从室外第一个阀门井阀门(不含阀门井及阀门)至室内及室内的生活用水给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水表、用水器具、金属水箱、相关预留预埋件等工程的施工。不含变频生活给水设备和消防给水系统。(二)排水系统:以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从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不含排水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全部排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排水器具、相关预留预埋件等。 第四条 分包工作期限本工程开始工作日期:2011年9月1日结束工作日期:20

19、12年6月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304天(日历天)。报价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计划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计划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仟元的违约金;未能按计划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第五条 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和国家、清远市现行相关标准、文件、通知及施工方案、交底的要求施工及验收,本工程质量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评定等级的合格评定等级。如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需立刻整改,承

20、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合格,发包人按人民币贰仟元/每处*每次罚款承包人。第六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 (2) 本合同附件。 (3)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 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第七条 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八条 图纸8.1 发包人应在分包工作开工15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1套。第九条 项目经理9.1 发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芦志敏9.2

21、 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第十条 发包人义务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建设方负责。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发包人完成承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在劳务分包前向承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按发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的施工工作面。 (2) 在劳务分包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 在劳务分包前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

22、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 在劳务分包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承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 在劳务分包前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按施工图纸要求,承包人承担控制点的保护工作。 (6 )在劳务分包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统一住宿及食堂。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10

23、.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0.8 负责与建设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第十一条 承包人义务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发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1.2 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

24、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1.4 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

25、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11.5 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11.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

26、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12.1 本工程必达到安全文明评定“清远市优良样板工程”和“清远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级。由于承包人承包工作内容、作业面及生活区未达到此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违约金。12.2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

27、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3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2.4 承包人出现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不限于以下行为,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罚款承包人行为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罚款施工现场内随地大小便100元/次现场吸烟、存在火种、烧物200元/次施工现场高空抛物500元/次高处作业工种没有戴好安全带200元/次施工器具、周转材没有堆码整齐200元/次宿舍内生火、用电锅及烧煤气做饭200元/次破坏发包人提供临设按原价赔偿并另行罚

28、款200元/次生活区内不得乱倒余饭菜渣200元/次聚众赌博、看黄色录像、200元/次非专业人员操作及搭接电源200元/次擅自拆除、变动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200元/次私自拆除现场安全防护措施500元/次未满16岁少年儿童留住工地200元/次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13.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29、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3.3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承包人负责供应。13.4 双方约定采取支票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支付二月确认工程进度结算的80%。13.5 本工程通过建设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经发包人工程部、技术部确认无需整改事项,并且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支付扣除承包人所有违约金后的进度结算的90%及履约保证金。13.6 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1个月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结算价款的95%,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13.7 承包人在领取进度款时必须提供等

30、额工程发票,发包人所有款项以支票支付,若承包人不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等的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同时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否则属承包人违约,违约方将无条件承担发票票面金额的25%的违约金,必要时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周、月检查14.1 发包人每周星期五上午9:00集中组织周检查,每月20号上午9:00集中组织月检查。14.2 安全文明生产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下为不合格,分数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建设方评分中涉及承包人所承包工作、作业面及生活区部分合格率,例如合格率达70%检查分数为70分,如此类推。14.3 每周检查,

31、对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单位,根据其部位及危害程度处罚1000-5000元。14.4 月度检查,根据周检查的评定,对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其中任一项不合格的单位,支付合同应付进度款的80%,剩余20%作为整改保证金,待下个月评定达到优良时支付上月所扣的20%合同进度款。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1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15.2 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保险16.1 承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

32、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16.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用。16.3 发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16.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6.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第十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17.1 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7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

33、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发包人负责处理。17.2 发包人材料供应:户内配电箱、弱电箱、电线、电缆、给排水管及线管和管件、公共区配电柜、给水阀门。17.3 承包人提供为完成本工程其余材料,且必须满足以下规格,由于使用不符合以下规格的材料而引起的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7.4 承包人应节约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许浪费,发现浪费一次按原材料双倍赔偿并罚款200元500元。17.5 发包人材料机械设备供应:提供塔吊、施工电梯。17.6 承包人必须提供为完成本工程的其余机

34、械设备,并且负责自带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清洗等工作。17.7 承包人所提供材料、设备及工器具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及工器具,承包人不更换不符合要求材料、设备及工器具,发包人自行采购,按采购物品1.5倍的价格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17.8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结算方法18.1 工程量计算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相应的给排水、电气计算规则计算。18.2 本工程以定额计价的形式发包。计价方式:以甲方验收工程计价

35、款扣除甲方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按承包人报的浮动率下浮或上浮,再扣除水电费(甲方验收工程计价款的1%)、定额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为本工程结算款。18.3 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承包人承包范围材料费、机械使用进出场费、工机具使用费、低耗值物品使用费、检修费、现场内外的水平及垂直运输费、垃圾清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现场管理费、保证工期和安全所采取的抢工费、措施费、总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为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发生的费用。18.4 由承包人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发包人,由发包人

36、确认。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18.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个月内审核完毕。18.6 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19.1 双方约定采取支票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第二个月支付第一个月确认工程进 度 结算的80%扣除领用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支付工程款,如此类推。19.2 本工程通过建设行政单位验收后,经发包人工程部、技术部及安全部确认无需整改事项,并且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支付扣除承包人所有违约金后的

37、进度结算的85%及履约保证金。19.3 竣工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1个月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结算款的95%,结算造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19.4 承包人在领取进度款时必须提供等额工程发票,发包人所有款项以支票支付,若承包 人不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等的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同时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否则属承包人违约,违约方将无条件承担发票票面金额的25%的违约金,必要时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施工变更20.1 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合同承包以外发包人指定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完成该工作3天内办理工程原始记录签证,工程原始记录签证需得到发包人工程经理、技术总工、成

38、本经理和项目经理签字才能生效。20.2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发包人技术部门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技术部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0.3 因变更导致工程结算价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工程结算价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20.4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

39、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工程款。第二十一条 施工验收21.1 承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发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发包人与建设方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相关损失。21.2 全部工程竣工(包

40、括承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建设方及质检站验收合格,承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1.3 施工过程中,与施工项目内容相关的所有规范条文,无论是否为强制性条款,承包人均需严格遵照执行。21.4 工程竣工验收前 3 天,承包人应对现场清理完毕,不得在现场残留杂物、污渍。承包人违反前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施工配合22.1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发包人按建设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或施

41、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承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2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发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23.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8条的约定,不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 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23.2 发包人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

42、付工程款或工程尾款时,按拖欠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每日5的违约金。23.3 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发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23.4 尽管有上述约定,在任何情形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价款总额的5%。23.5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误其他工种工期,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万 元的违约金,并且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需立刻整改,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合格,发包人

43、按人民币贰仟元/每处*每次罚款承包人。 (3)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23.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二十四条 索赔24.1 发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建设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发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24.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发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建设方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

44、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承包人。24.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24.4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l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

45、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l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24.5 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律纠纷,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进行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北京

46、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27.1 本合同不可抗力的定义为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以地震局或气象台出具本区天气资料为准):(1) 烈度为5级以上的地震。 (2) 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3)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 (4) 42摄氏度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2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

47、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2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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