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 名词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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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的流动。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规规定的总和。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5营业所在地:通常是指一方具有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6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邀请:指的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或者内容含有保留条件或者有不确定的交易条件,主要以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为目的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7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8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

2、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9送达:是指送交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10电子单证:也称作EDI,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11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12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13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14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15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

3、位的货值。16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17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18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19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20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21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

4、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22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24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25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26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款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28托收:是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

5、款的方式。29光票托收:指卖方仅开出汇票不附有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30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31付款交单D/P: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即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32承兑交单D/A: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3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予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34消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在议付之前不必征求受益人同意或事先通知受益人

6、,有权随时撤消或修改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35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36即期信用证:指规定由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和提供单据,银行见票即付的信用证。37远期信用证:指规定受益人须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在见票后规定的期限内收款的信用证。38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申请在信用证上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授权出口地银行在出口方提出申请后把信用证的权利一次全部转让给他人,受让人称为第二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当第二受益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上规

7、定的卖方义务负责。39循环信用证:指在相同条款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信用证金额可重复使用的信用证。40对开信用证:指买卖双方同时既是出口商又是进口商,相互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身份开立两张信用证,证额相等或大致相等,当另一张开出时暂不生效,等对方开来第二张信用证时,两证同时生效。41备用信用证:又称为不跟单信用证,保证信用证,履约信用证等,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如申请人不履行债务(不一定是金钱给付义务),则由开证行给予补偿。42国际货物运输法:是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订立的合同

8、。44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45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48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49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50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52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53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之人。5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

9、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55全部损失: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56推定损失: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5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5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5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60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

10、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63关贸决协定GATT: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动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64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惟一的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66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67关税约束:是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

11、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68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实施。69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70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71协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72保障条款: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GATT 74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以上的关税领

12、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有的在投资、服务贸易自由方面也作出安排,但集团对外没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独立。关税同盟:是以一个关税领土代替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同盟内部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取消了关税和数量限制,对外实行单一关税和贸易政策。共同市场:是关税收政策同盟一体化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同盟国内除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外,还实现了资本服务,75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不仅包括工业产权、版权,同时也包括专有技术。76专有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利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宝期间内所享有的

13、独占权。77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特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79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80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有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81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专有技术:也称技术诀窍、技

14、术密秘、商业密秘,不仅指保密的配方和技术,而且也指与实施专利所必需的制造方法有关的技术,它还指制造商在研究中开发的、还未被其竞争者所掌握的实用和专有的方法及技术知识。83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84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85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

15、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败。87技术转让:是指关于产品制造、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88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过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专利许可协议:即供方将其在某国拥有的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协议。混合许可协议:即供方将其在某国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和专有技术中的任何两种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协议。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

16、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排他许可技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89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

17、条款等等,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与其他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相比,它更为复杂和难以识别,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991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的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国际间接投资:是国际股票投资佤国际债券投资的统称,是指以购买外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为内容,以实现货币增值为目标而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92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

18、称。93企业:是指人们依法设立的,在承担风险的条件下,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以求得自身经济效益的经济实体。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94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95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96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与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国家的某种权利。97设立新企业方式:指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

19、输出资本(包括自有资本或中长期信贷资本),直接创办新企业,并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较大的控制权。98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公司的交易。吸收合并: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所吸收,被吸收公司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团体,其财务、责任、特权和其他权利由吸收公司取得,吸收公司则保留自己的名称及独立性。99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以便控制该公司的行为。100国家合同形态:包括有”国家契约”、”特许协议”、”经济开发协议”等多种称谓,通常是指东道国政府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授权外方单独或与东道国有关机构合作,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期间内,投资某种专属

20、于国家从事的活动,如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建设,而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特定的优惠和保护。101外国人的待遇标准:是指外国人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规定的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国民待遇标准:是指外国人同本国国民在享受权利和义务承担方面有同等地位;即授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最惠国待遇标准:是指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使缔约国另一方国民享受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同等权利。102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到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外国要求适当救济。103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

21、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104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105代位权:是指投资者母国对其投资者在东道国同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后,母国政府将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有关权益和追偿权。106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因外国私人投资问题而收起的名种争议107契约争议:是指投资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契约的解释、履行、修改或废除而产生的争议。非契约争议:是指在东道国政府或机构与外国投资者并无投资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同东道国方面原

22、因或投资者的行为而引起的争议。108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是世界银行所属的根据华盛顿公约专门处理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109金融服务:指由一成员方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服务。110再保险:又称”分保”,是分散危险、保障保险组织稳定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指保险组织为了减轻自身直接承保的危险,将其经营业务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依照再保险合同规定转移给其他保险组织。 转分保:又称“再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又将其保险责任转移的情况。111国际贷款:又称“国际

23、借贷”、“国际信贷”,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112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内资金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贷款。113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国际贷款协议:是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国际借贷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具体的贷款要求协商确定。114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

24、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115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契约。116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17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118所得税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实际实现的不论其来源如何的各种收入。跨国超额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部分跨国所得。跨国资本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实现的所得。119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力。属地管辖:是指一国只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税收管

25、辖权。属人管辖:是指一国只能对本国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居所:是指在一个国家虽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处所。120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121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122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期间时课税。123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

26、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124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全额免税法: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境外(即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所得。累进免税法:指居住国虽然从居民纳税务人的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了已向来源国缴纳税款的部分所得,但在对剩余所得确定适用税率时,仍应将这部分免税所得额考虑在内。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抵免法:是指居住

27、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的一部分。全额抵免: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已经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从居住国应纳税额(跨国所得)中全部予以抵免。限额抵免:指居住国居民纳税人在所得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秘允许抵免的数额,仅限于取自来源国的所得按居住国的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综合限额抵免:是指将居民纳税人向所有来源和缴纳的税款合并计算可以抵免的限额。分国限额抵免:是指将应抵免的外国所得税限额分不同国家单位计算,即逐个抵免。分类不分国抵免:指将居民纳税人就某一类所得在各个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合并起来计算抵免限额。分类分国抵免:指对居民

28、纳税人就某一类所得向某个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单独计算抵免。125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126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127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书面文件。128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

29、,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29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130协商: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立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131民间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法院或国家指定负责调解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主持进行的调解。专门机构调解:是指由设在商会或仲裁协

30、会内部的专门调解机构主持的调解。132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133国际经济诉讼法:也称国际民商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134仲裁协议:是指争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载明将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专门条款。135仲裁协议书:是指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单独订立的载明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13临时仲裁机构: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

31、出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137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138仲裁程序规则:是指争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则。139仲裁申请:是指争议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140免征性交货: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以卖方交单为条件。1、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2、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

32、图。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6、根本违反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7、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9、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

33、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1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11、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1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1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14、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

34、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1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1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特别费用。18、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35、21、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所管辖的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全部框架协议与之同时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2、GATT保障措施:是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门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23、关贸总协定: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动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24、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所管辖的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全部框架

36、协议与之同时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5、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5日,GATT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顺利召开,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拉开帷幕,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阐述了这次谈判的目标、原则和议题。取得了巨大的成果。26、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27、GATT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28、约束关税:是

37、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29、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有的在投资、服务贸易自由方面也作出安排,但集团对外没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独立。30、保障条款: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31、GATT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

38、一项决议,题为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因为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32、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33、专利权独立性原则: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34、商标权独立性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败。在一个成员国

39、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35、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36、专有技术:也称技术决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37、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38、限制性商业

40、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39、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40、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4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

41、款。4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43、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44、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45、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46、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力。47、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

42、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48、国际逃税:是指跨国 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49、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50、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贡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51、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

43、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52、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53、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54、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55、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56、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57、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

44、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58、征用(征收):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59、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60、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6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62、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6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

45、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64、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65、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6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67、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

46、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68、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69、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70、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1、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

47、、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72、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7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74、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指有权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和中间商。75、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76、国际许可协议: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简答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异同。答:(1)

48、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与国际公法的异同:主体上的异同;调整对象上的异同。(3)与国际私法的异同:主体上的异同;调整对象上的异同;调整方法上的异同。1、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答: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答: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3、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答: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2)承运人责任起讫。 (3)赔偿责任。 (4)货物。 (5)赔偿金额。 (6)保函。 (7)索赔与诉讼时效。 (8)管辖权。4、简述保险单种类答: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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