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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发挥资金效用,服务XX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XX省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X财库2017X号)、XX市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X财规2022X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区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招标将间隙资金调出财政账户择优存放,以提高存放综合效益的资金运作方式。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工具为银行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第三条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包括区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各类社会保
2、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其他各类财政专户上的间隙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除此之外的财政专户资金,在确保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存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社会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四条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定期存放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不超2000万元(含)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存放银行。第五条投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可以在XX市开展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
3、大违法违规记录;3 .投标银行总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应达到监管标准;4 .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第六条区财政局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高效、引导激励的原则,在确保区级财政资金安全和满足支付需求的前提下,合理调度、存放财政资金,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竞争性存放第七条区财政局国库科负责组建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o工作小组由国库科、国资中心、债务科、行财科、综合科、财监科、办公室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具体组织办理招标及中标评定与报批事宜。第八条区财政局国库科会同相关科室在科学预测流量基
4、础上,确定招标规模和实施方案,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组织招标。第九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和标准、分值设定等内容,以及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授权委托书、投标响应对照表、廉政承诺书等必要的文本格式。第十条工作小组于招标日前在XX市XX区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载明:资金存放规模、期限,投标银行基本资格条件、投标方式、截止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事项。第十一条工作小组从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区金融办、区审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聘请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第十二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及存放规模。各评价指标、权重
5、设置及评分标准为(明细见附表):(一)收益性指标40分,依据各银行投标利率水平计分,该利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二)安全性指标15分,依据各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等进行评分,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等;(三)贡献性指标45分,依据各银行对我区经济发展服务支持的情况进行评分,主要包括:投标人在XX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等;投标人投放到纳入XX区全口径债务统计的平台公司贷款和贷款平均成本等。(四)扣分项,由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投标银行上年服务工作打分,上限5分;(五)加分项,根据投标银行受区委、区政府表彰、其他贡献等,上限5分。第十三条根据
6、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策变化以及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要求,区财政局可适时调整本细则的评分指标构成、分值权重、银行范围等。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织封闭评标,综合评定中标银行、中标利率和中标金额。工作小组将评标结果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应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存放手续等具体事项。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银行依法履行财政账户及资金的信息保密责任,对财政存款及相关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二)银行应强化监管,规范存款经营行为,不得将财政资金作为抵押或质押物
7、;(S)银行不得将财政资金存放纳入本银行经办机构的业绩考核,不与本行职员个人任务考核和收入挂钩,并作出书面廉政承诺。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在收到中标银行廉政承诺书后签订存放协议,按照中标存款额度和中标银行提供的账户信息,将专户间隙资金拨至中标银行。中标银行在确认收到划拨的专户间隙资金当日向区财政局开具定期存款单。定期存款单应载明存款人、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第十七条区财政局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存单,建立定期存单明细台账并按月盘查。定期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将财政资金本金和利息及时、足额划入区财政局指定账户。第十八条专户间隙资金定期存款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划回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
8、协商意见办理。第十九条收回的专户间隙资金定期存款利息,除按规定用于增加专项资金或基金外,其余部分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转缴区级国库。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条区财政局职工不得以专户间隙资金存放管理为由干涉中标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凡职工近亲属同投标银行有直接利益的,职工本人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二十一条中标银行承担专户间隙资金定期存款的管理责任。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将收回财政存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有违反廉政承诺书承诺情形的;(二)未及时准确划回专户间隙资金定期存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的;(三)未及时传递或遗失存单、凭证的;(四)不配合查处相关举报信件的。对有违反廉政承诺书的各类举报,区财政局应根据举报内容,责成相关职能科室或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进行核查,或责成中标银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级财政资金存放招标工作,具体评分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市财政局细则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体系执行,形成上下联动机制。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