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特有工种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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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实现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鉴定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劳社部函200428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鉴定站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在政府授权和监督下对需要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第三条 鉴定站实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交通部综合管理,各省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具体管理,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2、。第四条 鉴定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鉴定站工作需要,定编35人。第五条 为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鉴定站与发证部门应严格分开,发证部门的同志不能兼任鉴定站站长或在鉴定站做兼职管理人员,同时,鉴定站与培训部门也应分设,其中一个部门的人员也不应在另一个部门兼职。第六条鉴定站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建立鉴定站的单位,应填写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申报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有关单位的鉴定站需经上级劳资部门同意),报部鉴定中心审查合格,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核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和类别,

3、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对象的数量、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类别等,提出鉴定站的建设计划。第八条建立鉴定站的条件: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操作设备设施。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具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及组织实施能力的业务人员;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具有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的经验;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体鉴定某一职业(工

4、种)或专业鉴定站的建立条件由部鉴定中心会同交通部各行业主管司局及有关专家共同提出,报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第九条 鉴定站的权利和义务: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常要求。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评员,在鉴定工种范围内每个工种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并组成考评鉴定小组,对不适合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鉴定站有权解聘。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对申报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报进行交通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的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鉴定站应认

5、真执行交通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部鉴定中心试题库中提取,按有关的规范要求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启用。试题库未建立之前,暂由部鉴定中心组织编制鉴定试题,并督促培训部门使用统一的部颁交通行业工种职业技能考核培训教材。严禁自行编撰试题或试卷,严禁自行翻印、借用试卷或采用已经启封或使用过的试卷。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鉴定职业(工种)、鉴定范围、鉴定等级(职务)、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至少在鉴定前30日发出公告,并接受申报者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个别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鉴定站应建立完整的鉴定技术档案,并将主要内容输入计算机,

6、以满足统计、查询的需要。每次鉴定结束后,应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报表报部鉴定中心,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部鉴定中心每年汇总一次,报部人事劳动司,并抄报部行业主管司局。鉴定站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重视鉴定场所的建设及仪器设备的添置,努力提高鉴定质量与鉴定能力。鉴定站每年须向其上级管理部门、部鉴定中心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年度的鉴定工作计划,由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鉴定中心批准。实施考核鉴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鉴定工作计划组织进行。第十条提倡“一站双牌”模式,即符合建立通用工种鉴定站条件的鉴定站,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站。第十一条鉴定站实行站

7、长负责制,站长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部鉴定中心审查资格,部人事劳动司核准。第十二条鉴定站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场地、试题、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第十三条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对象: 交通行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交通职业高(初)中、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和各类培训机构的结业生;学徒期满的学徒工;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新调入人员、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交通行业技术工种的人员

8、;自愿申请进行交通行业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人员。第十四条鉴定考评人员一律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和胸卡的人员中聘任。鉴定同一职业(工种)不得连续超过三次聘任同一考评员。第十五条鉴定站实行质量督导和年检制度。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包括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负责质量检查工作的质量督导员从负责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人员中选派,由部鉴定中心组织选拔、培训、考核等,经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审核,统一配发胸卡。年检工作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部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对年检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第十六条鉴定站须在批准鉴定的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不得有超越权限或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鉴定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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