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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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各类火灾事故和职业性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据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3具体规定3.1、生产装置3.1.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3.1.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3.1.3在有可燃

2、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3.1.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3.1.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3.1.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3.1.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

3、应装设灭火管接头。3.1.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3.1.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3.1.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3.1.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其高度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4、范要求执行。3.2动火、用火规定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3.3消防组织、设施及规定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4防尘防毒4.1防护与治理4.1.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4.1.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4.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4.1.4凡治理

5、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4.1.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4.1.6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4.1.7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4.1.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4.1.9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4.2组织与抢救4.2.1行政管理部卫生室应作为救护站,派专人负责,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救护队员昼夜值班。4.2.2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设有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以及供氧器。4.2.34.2.4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4.2.5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4.3体检与职业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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