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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电梯供货合同中国广州市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发展项目2004年3月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目 录 页 数投标须知 CT/1CT/2回标表格 FT/1FT/2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A/1A/4分包合同条件 C/1C/16技术要求 (分开钉装)回标价汇总表 ST/1其它配件报价清单 S/1图纸目录 SD/1图纸 (分开钉装)投 标 须 知1. 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1.(a)文本一份包含:.投标须知;.回标表格;.供货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条件;.技术要求;回标价汇总表;.图纸目录。(b)图纸目录所列的图纸一套。2. 交回的投标文
2、件应包括:2.1第1项的全部内容。2.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证明、授权代理书、经营业绩等复印件一份。2.3完整的报价表二份,其中包括电梯供货回标价汇总表及其他部份报价清单。电梯供货回标价汇总表由投标人以综合单价形式报价。即以每一台电梯为单位,报出每一台电梯的供货合价;所有电梯的合价汇总得出投标总价。2.4保修期(免费维修期)后2年之备用零件清单连单价二份。2.5提供详细的产品资料(彩印本)一份。2.6提供详细的所报产品的特点及其详细说明文件、设备材料表各一份。3. 所有发出作招标用途的图纸须于回标时或之前送还招标人。4. 本次招标范围为工程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发展项目电梯的供货。招标人有
3、权确定最终的合约范围,对此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5. 投标文件须以信袋密封并加以标记,按投标邀请函中说明的时间和地点送回。逾期交回的标函将不被接纳。6. 招标文件不能作未经授权的改动,若由此等改动,投标可能不获考虑。7. 投标人应自行检查招标文件的页数是否齐全。若有遗漏、重复或不清楚,须立即通知招标人予以更正。8. 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任何项目的含义有不明之处,须立即通知招标人,以便在回标截至日之前能够向所有投标人解释。9. 招标文件中任何项目的错漏若本应可按上述方法予以更正而未能更正,导致投标人投标错误的责任,招标人不会承担。10. 在整个招投标期间,招标人及其授权代表有权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
4、行修改、增补、删减、解释,并可向投标人发出进一步的书面指令,投标人必须依令执行,不得异议。所有符合上述条件作出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增补、删减、解释等文件将构成今后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11. 投标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投标文件中若有与招标文件不符的要求,可能不获接纳。12. 报价表须用不褪色笔填写,招标文件不得重新打印。13. 回标价汇总表内的任何项目若未有填上价款,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项目单价或价款内。14. 若审核标函时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内有算术上的错误,标价不会因此错误而调整。15. 若投标人在交回标函后发觉有错误,可以用书面更正。只要书面更正在截至回标前交回,便可
5、被接纳。否则招标人不予认可。16. 所有投标人必须明白,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标函或收到的任何标函,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标函的原因。17. 招标人对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及随后可能的议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或支出不负任何责任。电 梯 供 货 合 同回 标 表 格致:广州东顺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1、 在视察上述工程工地及细阅上述分包工程的图纸、分包合同条件和总承包合同条件(与指定分包单位有关者),我们愿意按前述文件以人民币 (RMB )的价款执行及完成上述工程。2、 我们同意若总承包方的人选还未落实,及至总承包方的人选落实前,分包合同及总承包合同内所指之总承包方乃由招标人暂代以协助履行本合同
6、。3、 我们保证本标函获接纳,会依从总承包之施工进度执行及完成上述工程,并不会令总承包工程延误。本分包合同最少之供货时间(由发出中标通知书起计)为* 日历天。阶段供货时间按下表执行:(如有)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供应时间数量单位备注自至4、 我们同意本标函的有效期为截至回标后3个月,对我们有约束力,可在有效期内予以接纳。5、 直至另行签署正式合同为止,本标函由招标人或总承包方在有效期内接纳后便成为有效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6、 我们明白招标人或总承包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函或收到的任何标函。我们明白招标人或总承包方保留接受整个或部份标函之权利。7、 我们确认本投标已考虑招标人已向我们发出的关
7、于议标文件的修改通知。投标人名称 地址 公章 法人或或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营业执照号码 施工执照号码 见证人签署 姓名 职位 日期 下方空白处附:法人授权证明书中国广州市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发展项目电梯供货合同协 议 条 款需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供方: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传真:鉴于需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已取得政府批准发展广州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发展项目,并已就电梯供货进行了采购招标:供方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需方提供了附有各种供货单价和总价的投标清单,并就各项单价、合同总价与需方协商一致。兹订立协议如下:1、合同总价
8、为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供货总价须按供货合同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2、电梯的供货期为(大写) ( )日历天,自供方收到需方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计。供货计划确定如下:(如有)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供应时间数量单位备注自至3、货物质量标准/等级为 。4、付款方式:(1) 电梯供货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四(14)天内支付电梯供货合同总价百份之十五(15)的款项作为预付款:(2) 所有电梯设备运至需方工地,经需方、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指定分包人初步验收合格后十四(14)天内,支付供货合同总价百份之六十五(65)的货款。(3) 通过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心嘎应合格证之日起十四(14)天
9、内支付电梯供货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款项(如因需方原因导致电梯不能正常安装和办理报验手续,需方将于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六(6)个月内支付该款项);(4) 通过广州市质量监督局站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应准运营证件之日起十四(14)天内支付电梯供货合同总价百分之五(5)的款项;(5) 质量保修金为电梯供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质量保修期满后十四(14)天内支付质量保证金。5、质量保修期为 ( )个月,自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同时通过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查站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件之日起计。如因需方原因不能于交付货物后六(6)个月内完成安装,或者不能按时报验的,则保修期自交付货起二十
10、四(24)个月后失效。6、货物包装方式为 。7、供方交付货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但不限于):(1) 电梯出厂合格证;(2) 各主要进口部件的进关手续文件;8、 其他(1) 供方责任包括卸车、搬运、堆放;(2) 所有客梯和消防梯的层门在喷漆之前必须由需方对喷漆的颜色进行书面确认,且需方在供方的标准色卡内挑选任何一种颜色时无需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3) 电梯机房至小区监控中心的布线工作由需方完成,但供方应向需方所指定的分包人提供各线路的技术参数,监控中心计电梯机房的最终接线及监控盘的调试工作由供方负责完成;9、 本供货合同文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其组成和解释如下
11、:(1) 供货合同协议条款;(2) 中标通知书;(3) 招标、议标期间往来函件;(4) 投标须知;(5) 技术要求;(6) 供货合同条件第2.3款所述文件;(7) 供货合同条件。招标、议标期间往来函件详列如下:发件方收件方函件日期函件编号函件内容摘要10、 如供货合同文件各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如依照上述文家无法作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在不影响供货计划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供货合同条件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1、 供货合同文件正本二份,需方与供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需方执三份,供方执一份。正本、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复印件无效。兹证明双
12、方签订如下:需方: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与职位(正楷) 见证人签署 姓名与职位(正楷)供方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与职位(正楷) 见证人签署 姓名与职位(正楷)合 同 条 件1定义1. 1 需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 2 供方:指根据本合同文件被需方接受、为需方生产和/或供应合同文件指定货物的企业或商号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 3 监理单位:由需方作为工程项目业主所选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在本工程项目上特指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 4 总承包人:受雇进行总承包工程的建设的施工单位1. 5 指定分包人:由需方所指定与总承包人订定合同进行部分总承包
13、工程之分包单位。1. 6 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由需方委托的、供方无合理理由反对的材料或系统检测机构。1. 7 制造商:货物及不可分离之附件的生产厂商,不特指货物在其中加工、生产的工厂。1. 8 工厂:货物在其中得以加工、生产的场所,包含工厂地址、厂房、机械设备、人力、管理等含意。1. 9 定金:需方在合同生效后、货物交付或加工、生产前支付的用以担保需方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在货物交付后,或主要货物交付后,即充当已付货款。1. 10 预付款:支付定金之后,货物交付之前,或主要货物交付之前,需方支付给供方用于加工、生产等费用的款项。在货物交付后,或主要货物交付后,即为已付货款。1. 11 货款:在
14、货物交付滞后,需方支付的按合同单价计算的应付款项(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定金或其一部份,预付款或其一部份此时已视为货款。在合同文件中,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不论支付与否,货款支付亦可以含有定金、预付款支付的意思,试上下文而定。2合同文件2.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供货合同协议条款所述。但在任何时候,供方向需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产生/供货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需方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需方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需方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需方已接受或认可。供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需方的指令履行自己
15、的责任和义务。2.1.2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供货的通知、计划、货期、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1.3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供货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2 使用法律和法规2.3 使用标准、规范2.3.1 双方可在供货合同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合同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2.3.2 由供方提供、经需方认可的供方企业规范、标准、产品说明书(包括规格、质量、检测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方式)等资料(以下简称供方资料),为本
16、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2.3.3 由需供双方共同确认的样板作为生产与交货标准,而不论该样板是否由供方生产或提供。(不适用)2.3.4 标准、规范、供方资料、及样板之间如有差异,不论四者在协议条款中如何排序,需方均有权指示供方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3. 数量和单价3.1 数量3.1.1 供方须按图纸及技术要求自行度量工程量,并须于报价单内按分项填上数量及单价。3.2 单价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货物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样板试制、样品、生产、运输、保险、货物检测试验、经销、关税、商检、国内税收、企业经营管理费、利润、地方政府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
17、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在限定的货期内完成供货的所有费用。不论需供双方按照3.1 款确定的数量与清单暂定数量差异大小,单价亦不再调整。合同文件要求的项目若在报价单内没有显示,则其费用当作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内。4. 计量规则4.1 结算数量所有货物的数量均为交付给需方或需方指定的分包人所统计的数量,任何于生产、运输、供方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不计入合同结算数量。4.2 计量单位以个或套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个”或“套”对应;数量按自然个数或套数计算;每一个或套单位货物应包括其自然所需的或其使用功能所必需的配件及备用零件。以平方米、延长米所计量的货物,其单价
18、应与“平方米”、“米”对应;数量按货物实际净尺寸而不按其称尺寸计算。以公斤为单位计算的货物,其单价应与“公斤”对应;数量按其物理形状及重量特性计算其理论重量。如需通过称量确定重量,由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约定。5. 质量标准与等级5.1 质量标准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第2.3款规定,此外应符合供方质量等级所指向的标准。5.2 质量等级对于需方采购的货物,供方如有众多的质量等级,则应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主动标明或说明,同时还需要说明该等级在供方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序列中所处的级别。供方于投标时或议标过程中未说明货物质量等级的,则需方有权认定货物质量等级为供方生产的同种或同类产品质量等级中的最高级别,
19、此外应符合第2.3款的规定。6. 货物的安全性6.1 安全责任供方必须保证其所供货物的安全性,保证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在贮存、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任何应货物的安全问题造成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供方赔偿因此引致的一切损失,而不论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合同价款总额。6.2 安全隐患货物在贮存、安装、使用时如有安全隐患,则供方应在投标及议标时向需方说明,并出具书面的贮存、安装、使用指示。如于货物交付时说明,需方有权拒收,而需方的损失则按质量或货期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7. 货物的所有权7.1 供方对货物的所有权供 方对所供货物必须拥有合法
20、的所有权、处分权或经销权,货物交付给需方后,其所有权归需方所有。供方有义务向需方保证不会有第三人对供方交付的货物主张任何权利。如在货物交付后,有的三方声明对货物拥有所有权,则由此造成需方卷入产权纠纷、诉讼、不能按期使用、及经济损失的,该由供方负责。需方保留一切权利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违约责任向供方索赔损失。7.2 货物所有权的合法性如供方所供货物为走私、脏物、及未完税费,造成交付给需方后的货物被政府机关查封、没收的,因此引致需方的直接损失及所有间接损失,概由供方负责。7.3 货物所有权证货物所有权需以契证形式证明的,如无特殊说明,则供方应免费为需方办理所有权等级、过户手续。8. 供货计划8.1 约
21、定供货计划供货计划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供方应按供货计划组织生产、采办、供货。8.2 供方未能按期履行供货计划供方如预期不能按计划供货,应尽早书面通知需方,同时提交新的供货计划;需方如认为新的供货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有权终止合同或指示供方执行新的供货计划。终止合同或按新的计划供货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其它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8.3 供货计划延迟需方如需将供货计划延迟,则应尽早书面通知供方;如需将货期提前,则必须经供方同意。需方决定计划延迟如涉及供方仓储、资金占用等额外支出,需方不承担责任。8.4 供货计划提前任何一方如要求供货计划提前执行,均需征得对方同意。8.5 通知8.5.1 双方有关货
22、期的书面通知应提前不小于三(3)天发出。在发出通知之前,一方应口头先行通知双方。8.5.2 供方可将某一阶段供货计划分批次供货,但每次发货前应履行通知义务。8.6 需方检查供方履约情况需方可于任何时间视察供方的生产车间、仓储地点,供方不得反对。如供方为货物之经销商,则应负责与制造商联络安排视察、参观。供方不得涉及专利等理由拒绝需方视察,但可以不接受需方视察专利工序、工艺的要求。9. 保证与运输9.1 保证要求货物的包装应由供方在投标时说明,包括包装材料、箱体尺寸、单件内货物数量、重量、所需要的搬运方式(人工、机械起重)等细节。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及安全责任应如同货物本身之安全责任一致。9.2 特殊
23、包装特殊的包装要求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如双方未约定包装方式且供方在投标时未说明的,则包装方式按同类企业常规的包装标准执行。9.3 运输方式如无特别说明,运输方式由供方确定。运输到达地点为广州市天府路与中山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叠翠台三期E/F栋工地现场。需方不保证工地出入口位置与供方视察时一致。出入口位置可能变动的风险由供方承担。大型车辆能否直达出入口,需方亦不保证。10. 货物保险 供方应为交付给需方之前的货物购买保险。在货物交付之前发生的损坏、丢失等风险,需方概不负责。11. 货物的验收与交付11.1 卸车、搬运、堆放如无特别说明,供方的供货责任应包括将货物卸车,搬运到工地内的上下不超过建
24、筑物一层高度阶梯的任何地方,或距工地最近一个出入口二百(200)米以内、上下不超过建筑物一层高度阶梯的工地以外的地方,并按需方要求及根据货物特点堆放整齐。如本合同包括供方安装责任,则应将货物安全卸至安装地点。11.2 委托验收需方可以委托总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代为验收,需方的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受委托人签收的货物方可向需方结算。11.3 验收与拒收验收标准将按第2.3款执行。一切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需方及其受委托人拒绝接收,供方必须于该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工地,如未于当时运离工地,该类货物损坏、丢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11.4 交付货物的更换已交付货物在接收之
25、后使用之前,或经试用发现其质量、规格、颜色、功能等与验收标准不符,供方有义务免费更换,且不得因此使双方确定的货期及需方使用时间上有所延误。在双方约定的更换期限内,该类货物在退还供方之前,其损坏、丢失的风险由需方承担。12. 质量保修期与质量保修金12.1 质量保修期起计日期如无特别说明,货物的质量保修期自需方所购货物全部交付之日起计十八个月,具体在协议条款中约定。12.2 质量保修期限货物的质量保修期限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未约定的,按照同类企业的一般性或公认的规定执行。12.3 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修为合同价款的百份之五(5),需方可于支付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该批货物结算价款的百分之十(10)
26、,直至扣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5)为止。12.4 质量保修近的使用需方对扣留的质量保修金仅行使保管职责,并无使其增值的责任。在质量保修期间,供方应免费为需方更换有缺陷之货物,如供方不按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之货物,需方可自行采购同等或同类货物替代,所需费用将在质量保证金中扣回,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则其差额部份将成为供方所欠债务向供方追讨。12.5 质量责任之延伸因供方货物质量缺陷导致需方修复受影响部位的费用,由供方承担。13. 货款支付13.1 一般付款条件如双方未在协议条款中专门约定,则货款支付数额及期限规定如下:13.1.1 每批货物交付后,由供方向需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详细说明交付货物的
27、日期、品种、规格、数量、价款及需方或其受委托人验收证明文件等。需方于收到供方付款申请之日起十四(14)天内,将本批货物应付款项支付供方。13.1.2 如单批货物价款少于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5),则需方可以不再为此批货物单独办理付款手续。如供方将多批货物汇总作一次付款申请,则付款申请应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之后。13.1.3 每批货物的付款数额为其结算数额扣除相应质量保修金、定金、预付款(如有)或一部份预付款后的余额,需方将以注明供方正式名称的转帐支票支付供方,而不论供方何时何地于任何银行帐户入帐。供方在取得需方转帐支票时应向需方提供销售发票。13.1.4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供方可向需方提出付款申请
28、。需方将于收到付款申请后十四(14)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13.2 发票货到现场后,由供方提供货物的销售发票予需方。13.3 付款地点如无特殊说明,付款地点为需方开户银行所在地。13.4 债权抵消不论合同文件怎样说明,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包括质量保修金)扣除或抵消供方按本合同和其它有效合同应付给需方的任何款项。14. 货物检测14.1 约定检测货物检测的方式、费用按供货清单中规定的项目、内容执行或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另行约定。14.2 未约定检测如上述两个文件中未有规定,则按下述条款执行:14.2.1 检测项目由需方按货物的性质决定,供方无权反对。14.2.2 检测机构由需方选择;
29、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需供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供方可以提出合理的反对,但必须有充足的理由。14.2.3 检测适用的标准、规范按第2.3条执行。14.3 检测费用检测机构之收费标准应经需供双方认可。如检测结果未大道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则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亦不免除供方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质量违约责任。15. 货物使用说明、培训及售后服务15.1 使用说明与指导供方应于货物交付后安装前向需方免费提供中文版本的货物使用说明,详细阐述安装、使用须注意的事项。如供方按本合同无安装或调试责任,则在需方及其总承包人、分包人施工、加工、组装、安装、调试时,
30、供方有义务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协助,而差旅费及工资支出等由供方负责。15.2 培训如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为需方及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培训,培训费用由供方承担。15.3 售后服务在质量保修期内,货物在使用工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使用故障,如供方产生或办公地址位于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则应在接到需方或其指定机构的电话通知后二十四(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或派出故障;如供方位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外,则应在四十八(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质量问题或排除故障。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售后服务按供方承诺执行。15.4 无需说明书或培训对于普通货物无需介绍使用说明或提供培训的,可不执行本条规定。16. 双方责任16
31、.1 需方责任16.1.1 对供方提出的书面要求或通知,需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给予答复。16.1.2 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审批供方的付款申请,并付款。16.1.3 在首批货物达到之前,为供方指定货物堆放场地或介绍验收人员及其职权,如供方无卸车责任,则应安排卸车人员。16.1.4由需方安排卸车的,卸车人员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卸车。16.1.5 选择独立的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时,通知供方到场监督。16.1.6 货物装运前需要需方验收的,需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限内装运地点验货。16.2 供方责任16.2.1 供方需按供货计划供货,过早送到的货物需方有权拒收,或给予堆放场地但不
32、办理接收手续。而逾期送到的货物需方可以选择拒收、接收、或接收但按违约责任规定追究供方责任三者中的任何一种方式。16.2.2 货物装运前需要需方验货的,应通知需方到装运地点验货。16.2.3 货物达到前应按合同规定期限通知需方。16.2.4 在交货地点,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需方验收货物。16.2.5 供方如无卸车责任而自行卸车的,则由供方承担货物损坏、丢失风险。16.2.6 供方应对需方仓储条件提供意见,并指导需方堆放货物,以免货物储存期间受损。17. 合同转让与分供17.1 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17.2 分供17.2.1 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将
33、本合同指向的货物交由另一工厂生产。17.2.2 如供方为经销商,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组织非需方认可的制造商加工、生产本合同指定的货物。18. 违约责任18.1 付款延误18.1.1 合同规定有定金支付的,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则供方有权要求货期按需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18.1.2 合同规定有预付款的,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则供方有权要求货期按需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18.1.3 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则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该批货款总额扣减应分摊充任货款的定金及预付款后每天千分之一(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18.1.4 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质量保修金之余额,则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保修金余额每天千分之一
34、(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18.1.5付款日期为供方领受付款凭证(支票、汇票等)、或双方约定以债权抵消货款时债权转移之日期。如在需方通知供方领取付款凭证后,而供方未能及时领取付款凭证,则造成付款延误的责任由供方承担。18.2 货期延误18.2.1 因供方责任造成货期延误的,供方应按该批货物价款每天百分之一(1)标准赔偿需方损失,或按该批货物价款每天千分之一(1)标准计算赔偿金再加需方及总承包人因此受分包人索赔的损失赔偿需方。18.2.2 如货期延误严重,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供方应将需方所支付的定金及预付款连同其市场利息一并返还需方,此外按18.2.1款规定赔偿需方损失。18.2.3 货
35、期截止日期为供方交付、需方接收货物之日期。如供方按需方要求供货而需方未能按期验收货物,则由此造成货期延误的责任由需方承担。18.2.4 需方按11.4款验收货物,而后发现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数量超过该批货物百分之五(5)的,如供方更换货物时间超过七(7)天,则超过的天数视为该批货物货期延误的时间,需方有权按上述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货期延误责任。18.3 质量缺陷18.3.1 供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需方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供方运输、保险等损失由供方承担;造成货期延误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责任。18.3.2 供方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需方可以与供方约定折价
36、接收,但供方必须明示该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的标准之间的差距及货物的潜在缺陷,否则由此造成需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及货物最终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双方再货物折价上取法取得一致意见的,需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按前述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质量责任或货期延误责任。18.4 合同转让与分供18.4.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需方有权选择;要求供方收回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需方终止合同后,供方应将需方支付的定金、预付款连同其市场利息一并返还需方,并按合同总额自合同生效至终止期间每天千分之一(1)标准赔偿需方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10)。18.4.
37、2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供方有权选择:要求需方收回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供方终止合同后,需方应按合同总额自合同生效至终止期间每天千分之一(1)标准赔偿供方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10)。赔偿可于需方已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中计取,余额部份返还需方,不足部份由需方支付。18.4.3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将本合同指向的货物交由另一工厂加工、生产,则需方有权拒绝该厂货物。如供方向需方证明该厂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需方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货物的检测、评定等费用概由供方承担。18.4.4 如供方为经销商,未经需方同意而组织非需方认可的制造
38、商加工、生产本合同指向的货物时,需方的权利和供方的义务同18.5.3项。18.4.5 因供方违反17.2款项规定导致货期延误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18.5 不履行合同18.5.1 需方未经供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十(10)的赔偿金。如需方已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则赔偿金在定金和预付款中计取,余额部份返还需方,不足部份由需方支付。18.5.2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如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实际终止合同之日止计算的时间短于合同货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货交付之日止)三份之一(1/3)的,应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10)基础上再按超过三份之一(1/3)
39、的时间占合同货期的比例计取赔偿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18.5.3 合同终止之前已部份履行的,按合同规定解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结算;未履行的部份,适用于上述两款计算赔偿金。18.6 不可抗力18.6.1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突发社会事件:战争、动乱、罢工、爆炸时间、戒严等;不可预见的人为灾难:核辐射、爆炸、飞行器坠落、沉船、陆地重大交通事故等。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时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七(7)天内书面告知义务,导致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有过错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18.6.2 发生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
40、双方应重新商定合同履行事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合同,如未能尽全力或怠于继续履行合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对方的经济损失。未受不可抗力影响,且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在重新商定合同履行事项时拥有决定权。18.6.3 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要受影响的一方的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则另一方应同意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应于合同终止后十四(14)天内结算互负债务,不计利息。只能部份履行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且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18. 7 所有权责任供方违反6.1及6.2款规定,按下述条款执行:18.7.1 导致需方涉入诉讼的,诉讼费用由供方承担
41、。18.7.2 导致货物不能按时使用的,需方将按货期延误条款规定追究供方责任。18.7.3 导致需方所有权被剥夺的,供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及市场利息,此外按18.6.2项计取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赔偿需方损失。19. 仲裁19.1 协商及仲裁解决争议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需方与供方入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的裁决将时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9. 2 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成前、或需方终止合同前、或供方放弃本合同前进行仲裁。虽然提交了仲裁,一方须遵从及继续遵从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及原则作出的任何与受仲裁问题有关的要求,直至仲裁人有所裁决为止。20. 合同效力20.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供方履行完成质量保修期内责任,需方付讫剩余货款后自行终止。20.2 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需方与供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需方执三份,供方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