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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解读(政策法规科,2015.4.28)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三易其稿,于2015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相比现行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该法主要秉承全程监管、严惩重处、突出预防、社会共治四大原则,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强对农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管理以及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多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结合自身学习,首先向大家介绍新
2、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几大变化:一、部分概念和调整范围变化在概念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流通”概念,“食品销售”取而代之;去掉了生长调节剂的概念;将食物中毒纳入食源性疾病范畴。在调整范围上,将食品贮存和运输以及食品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纳入调整范围。对网上食品经营、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等均进行了严格规范。二、部门职责调整变化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按照新法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安全主要监管机构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卫生部门。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包括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实施监督管理,原来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包括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也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源头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并会同食药监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另外,还规定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教育
4、、民政、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三、强化了三方主体责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检验等部门的责任:(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并对其考核评价、机构设置、经费投入、宣传教育等职能进行了明确:1、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3、县
5、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4、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相应地,法律规定了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机制: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
6、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同时第142和143条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情形;并规定了开除和引咎辞职的情形。(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1、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尤其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依法处罚;3、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4、明确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标注
7、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行为纳入禁止生产经营范畴;5、食品添加剂未经许可不得生产,且应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6、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7、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召回;8、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对进入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9、网上经营食品必须“实名制”并审查许可证;10、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和备案分类管理制度,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11、婴幼儿配方食品全过程监管,产品配方应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8、产品配方应注册,且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12、转基因食品须显著标示;13、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14、集中用餐单位应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5、对企业出厂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规定有所变化,调整为: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对企业的法律责任方面,民事、行政、刑事处罚并用,种类增多,处罚幅度加大: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生产经营者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可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增设行政拘留:非法添加、经营病死畜禽等行为,可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累计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
9、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资格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处罚幅度方面,规定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三十倍罚款,对部分明知违法行为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在民事赔偿方面,规定在10倍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与此同时,对
10、食品经营者规定了免责条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监管、检验、监测等部门责任:1、增设风险分级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并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2、食品检验方面:第88条规定,采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第112条规定可以采用快检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
11、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抽查检验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4、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公安机关商请相关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应及时提供,予以协助。5、监管部门应将检验结果、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等向社会公开。6、监管部门要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
12、息予以保密。在法律责任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144、145条规定了对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及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具体情形。另外,对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资格罚。同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四、推动社会
13、共治(一)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二)强调监管部门信息发布责任,鼓励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达到共治效果。同时也首次规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对新闻宣传报道行为划定了准则。(三)强化了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增设食品行业协会应依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同时也规定了对协会的约束,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四)强化群众监督。增设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以上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