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在图书出版过程中肩负的主要任务谈编辑的侵权防范问题,版权法论文734【论文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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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辑在图书出版过程中肩负的主要任务谈编辑的侵权防范问题,版权法论文|编辑是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第一联系人,代表出版社在选题策划、组稿、编辑加工中肩负着重大责任。因而提高编辑的侵权防范意识尤为重要。本文试从编辑在图书出版过程中肩负的主要任务选题的策划组稿、审稿、整理加工三个层面谈谈编辑的侵权防范问题。 一、编辑在选题策划组稿、落实中的侵权防范 图书选题策划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作者自投稿,被编辑选定;二是编辑经市场调研、周密思考、设计草案,确定图书编写体例、框架,甚至提出内容风格要求,提供编写提纲、创作资料,自己物色作者来完成作品创作;三是根据作者的自投稿,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举一反三,策划包括

2、或不包括此书在内的一系列或几套更大的选题,再另行组织作者进行创作、落实选题。在这里策划编辑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编辑必须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具体讲,出版的作品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党的方针政策 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宣扬淫秽、迷信、伪科学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损坏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 第二,确定选用自来稿或选择作者进行组稿前,编辑应注意了解作者的学术经

3、历、科研能力、研究方向、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品德等,有条件的还应适当选读一些作者的有代表性的作品,以便了解作者的学术水平、专业特长。通过对作者学术背景的了解,既有助于鉴别作者所投稿件的真伪,又有助于选择既符合需要又可靠且有保障的作者来撰写作品。 第三,编辑策划的书稿,或策划含量较高的作品,并不意味着策划编辑也就依法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产生的原因只是创作,作品一经产生,便自动产生了著作权。新条例规定了合同自愿备案制度后,不备案不影响著作权的

4、效力。对此,编辑要有清醒的认识。结合著作权法,编辑可根据其选题策划的深度和本身参与创作的程度与作者协商,取得书面形式的约定,承认编辑的作者地位并与作者分享著作权,允许编辑在作品的恰当位置署名;切不可利用职权,以胁迫的方式或者秘密的方式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若未能合法署名且获利,则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还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编辑在审稿过程中的侵权防范措施 编辑在审稿时应重视对作品的著作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侧重从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三个方面来加以防范。 第一,一部作品的价值归根到底是通过发表才得以实现的。通过发表,著作权人的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力才可能变为现实。

5、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作者死后作者的继承人有权决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是否发表,但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许发表的,其继承人不得发表。”在这里编辑应防范作品中使用、引用他人未发表作品的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作者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决定其作品的发表,不得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未经授权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编辑审稿时应注意: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中引用他人学术会议交流材料、内部使用的讲义、讲座录音整理稿、征求意见稿、毕业论文等未发表的作品作为参考文献均属侵权。近来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较多,它一方面可能抄袭

6、或剽窃了原作者的作品,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另一方面这些作品未经严格的审查,其学术价值可能尚未得到肯定,以此来证明、支持新作品中的观点亦缺乏科学性、说服力。 第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作者对其作品负责,同时也因署名而享有作品带来的利益,因而署名权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重要方面。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出版社尊重作者的署名权,无权干预作者的署名情况。然而,现实中从作者角度看,作者或作品联系人或主编也会出现侵权现象。如,是合作作品,某作者未征得其他作者的同意,擅自署上自己一人的名字;或是合作作品没有根据实际创作情况署名,而是按职务、职称高低作

7、为署名先后的顺序;或作品创作人为了某种目的,将没有参与创作的人(策划人、审稿人、打字员、资料整理人、经济资助者等)署名为作者,将职务作品署上个人的名字;或随意提高自己的创作档次,把主编的作品署名为“编著”、“著”,将“汇编”、“改编”的作品署名为“主编”、“编写”。编辑在审稿时应对上述情况加以识别,图书署名应真实反映作品创作情况;合作作品中每位作者对各自的创作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此进行准确地分类署名,不能笼统地署名为参编人员,更不能漏署。 第三,在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编辑在审稿中应注意防范鉴别。首先应防止作品引用其他作品时的侵权,著作法第二十二条及其第二款规定,“为介绍、

8、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稿酬,但应当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编辑在审稿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把握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质”。即把握作者在引用他人作品时的目的是否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把握所引用部分是否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若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但引用的内容构成了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就不是适当引用,且产生了侵权。此外,也应看引用是否合理,若作品中有“据报道”、“有人认为”、“有研究表明”等内容却未附

9、有明确的注释,则为不能合理引用他人作品,极易构成侵权。 (2)把握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量”。即把握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对此,学界至今未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没有规定引用多少字即需要注明。没有规则不等于就不需要有标准,在这方面编辑心中应确定一个学术规范,便于审稿时把握,如,连续引用超过20个字或总共引用100个字以上均应注明出处;就引用文献的总量是否侵权,可以按1985年我国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原则加以掌握,即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总量不得超过他人作品的10%所引用作品的量在其创作的作品中不得超过10%。当然,这里需要把握的是,若著作者将别人作品实质部分、主

10、体内容引用过来成为自己作品的主体和实质内容,如此即便引用的总量未达到他人作品的10%或自己作品10%,亦属侵权。 (3)防范文献转引侵权。我们在审稿时经常发现作者在创作时选用二手资料,直接将中介文献或中介文献所列的参考文献作为本作品的参考文献,这种现象反映在作品中表现为虽有注释但多为“转引自”某某文献或某外文资料,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原始文献的失真或断章取义,有的甚至以讹传讹,这一方面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另一方面剥夺了原作者的署名权。编辑在审稿时应注意审查,尽量避免转引,或要求作者补充完整注释,并在注释中尽量将转引原文的内容或原作者注明。 (4)防范使用自己已出版的作品的侵权。通常引用他人

11、作品的侵权行为易于辨别,而作者引用自己发表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则通常不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如,某合著作品中,某作者将其独立创作的部分进行修改后在杂志上发表,或将此部分内容移植到其他图书中再次出版。人们往往认识到作者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却忽视了正式规范的出版合同中有“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的约定,若违反此约定,应承担责任”之类的条款。也就是说,该作者在作品中的独立创作部分在出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不经过出版社的同意转登在其他杂志或交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相同内容。这当然也提醒出版社,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合同法与作者签署规范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编

12、辑在审稿过程中,应注意防范作者上述已版作品的再版侵权问题。 三、编辑在加工整理过程中的侵权防范 编辑进行加工整理往往包括统一编写体例,规范格式、内容,校订符号、注释,标注引文,规范语言文字,加注说明等。编辑在加工整理过程中的侵权防范也是图书出版过程中防范侵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说编辑对作品稿件的修改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修改的目的是使作品内容更符合社会与读者的需要;但是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等。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从法律条文即可看出,编辑的修改权是处于从属地位的,要经过作者的授权许可。这里编辑在加

13、工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修改适当,编辑若对作品所表述的观点或编写体例、写作风格持有异议时,应向作者提出修改建议,并尽量退给作者亲自修改,如果编辑帮助作者修改,必须经作者授权。若编辑的修改意见得不到作者的认同,编辑有权利决定不予出版。编辑切忌擅自对作品作实质性的修改或大删大改,更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作者。经作者授权修改后,编辑应将修改稿交给作者审读,签字认可。否则,一旦图书出版后发现编辑修改的错误,出版社和编辑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未发现错误,或修改得很好,若作者不认同,编辑依然要负侵犯作者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编辑对作品原稿提出修改意见时,一定要与作者交换意见,准确填写

14、编辑加工记录表和审稿意见,请作者签署书面意见,并将这些原始材料存入图书出版档案,以免在图书出版后出现查无对证的责任纠纷;同时,编辑还应注意妥善处理作者所交原稿,充分考虑原稿作为物证的法律意义。 总之,出版物是作者和出版社共同合作的成果,书稿一旦出版就必须风险共担,要防范图书出版中的侵权行为必须多管齐下,作者、出版社、编辑各方均应依法办事,共同努力,严格把关,杜绝侵权作品出版,避免图书出版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拉闸限电”来进行负荷控制。其实,市场环境下的负荷管理,包括供电侧的负荷管理(Lond Managemens,LM)和需求侧的用电管理(Demand Side Management,DSM)都

15、不仅是应对缺电的临时措施,而是具有降低能耗、平衡发电投资等战略目标的长远措施。如美国较早实施LM 和推行DSM 计划,效果显著:2000 年人均GDP 比1973 年增加74%,但能耗几乎相等。2020 年原需新增发电容量400GW,但通过DSM 可望减少260GW。可见,我国当前正在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开展的负荷管理,具有保证电力可持续发展、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的战略意义。 本文将在回顾我国负荷管理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就市场环境下开展LM 和DSM 的理念、实施内容、与调度运行和电力营销的系统集成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2 负荷管理 我国过去在缺电时期“拉闸限电”所采用的负荷控制具有垄断经营的

16、特点。尽管其间也引进过一些先进国家的负荷管理系统模式,但由于历史和技术等原因没能吸收其先进的负荷管理理念,而形成了至今供需双方均普遍接受的按负荷重要程度分轮、依次遥控切除有关负荷的管理机制。 负荷管理的先进理念1,主要是通过降压减载或对用户的可中断负荷(空调、热水器等)进行分批编组、按批短时轮控,使之成为不影响生产和基本生活、用户不感觉停电的负荷管理。当然,其中也包括紧急状态下的负荷控制在内。 (1)降压减载 电压和功率之间的平方关系使得电压的变化对功率影响很大。而电网正常运行状态下的不等式约束条件,容许电压额定值在一定范围内变化,这就为实现降压减载提供了可能。经验表明,电压下降1%即可减少1

17、%的负荷。 实施降压减载必须与馈线末端的电压遥测相结合,用以监视该点电压不低于容许的最小值。运行时,线路电压调整器按控制中心发出的命令分步控制输入分接头的动作。如设置分别为1.5%、3.0%、4.5%、6.0%、7.5%的5 步调整段,正常时复归到0。这种负荷管理方式不涉及用户负荷的拉闸限电问题,但供方的投资较多。 (2)用户可中断负荷的周期控制 用户可中断负荷的周期控制是对用户可控负荷(空调、热水器、储热系统、冷藏库等)最灵活而有效的负荷控制方式。由主站和具有双向通信能力、寻址范围高达200 万点以上的负控终端来实现。 负控终端除具有三个分时电能和一个总电能累加寄存器外,还有两套三分时的电能

18、累加寄存器,分别记录峰、平、谷不同时段内被控和未被控的电能数量,供负荷控制使用。此外,还设有一定数量的(如64 个)组地址,用以成组接收工作日和节假日的分时周期以及减负荷间隔(如5、10、20、30min 甚至60min)等主站发出的命令。控制是按组进行的,当负荷超过预定的过负荷值时启动。至于主站每隔多久发出一次命令,则由一个称之为执行周期(Duty Cycle)的百分数来决定。如间隔选为5min,执行周期为20%,控制周期即为(5´100)¸20=25min,也就是说每隔25min发出一次控制命令。终端接到命令后,事先设定好的负荷即行跳闸,减负荷间隔5min 到了以后

19、自动恢复供电,过25min 又将收到命令。周而复始,直到系统负荷降到预定的复归值为止。 实际执行时,还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使负荷尽可能均衡。如上述的负荷组由5 个可控点组成,即可每隔5min 向每个可控点发出控制命令,而不是每隔25min才同时向5 个可控点发出控制命令。 (3)切除用户可中断负荷 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减负荷措施,由单向通信的负控终端即可完成。 该负控终端一般具有几个(如 3 个)可单独寻址的继电器和组地址,并可通过现场更换地址插销的办法来实现各种地址组合,如同一地址控制两个继电器等。此外,这种终端还可以带有由命令按地址设定的减负荷间隔计时器,以便满足不同负荷管理方案的需要。 切除用户的可控负荷,既可用简单的“跳闸”、“合闸”命令来控制,也可采用负荷周期控制的方式来实现。采用负荷周期控制方式时,可把切除负荷看成是用户负荷控制方式的一种极端情况。即:选择最大的减负荷间隔(一般为60min),并设定执行周期为100%。此时,每接近60min 时即发出一次控制命令,保持减负荷状态不变,直到系统负荷降至预定的复归值为止。 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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