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农民负担和提高农民收入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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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轻农民负担和提高农民收入问题研究 作者:赵利利 专业:经济学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完成时间: 联系方式: 内容摘要:随着由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三农”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要有效地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根本的途经就是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 在农业成本不断攀升的情况下,目前传统的种植业已经无利可图,加上我国加入 wto给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农民今后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怎样解决农民的负担问题是近年来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政府虽然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现有的各种增收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出路问题.现实的情况却是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已经成为增收的重要或主要渠

2、道。这就让我们很有必要换一种方式来思考农民的增收问题。 农民问题,曾经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现在又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始于农村,而且二十多年来农村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奇怪的是,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当前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经成了影响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关键问题之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而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又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农倒鞣秸耄诱摺式鸬雀鞲龌方诩哟蠖耘怠濉农民的支持和保护,促进了增收减负工作的

3、有效开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切实把增收减负工作作为推进我市农业大市建设,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重点来抓,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产调优、二产调强、三产调大”的总体思路,从“八五”时期的“稳粮棉、兴林果、深加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到“九五”时期的“三个转变”(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原产品出售型向加工增值型转变;由单一种植型为主向种养加一体化方向转变) ,再到“十五”提出把运城建设成为全国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成全省乃至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大市的目标,不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培育粮、果、菜、畜、棉五大主导产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建

4、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确保了全市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农民负担的逐年减轻。一、 农民负担的基本内涵 农民负担是农民向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与劳务的总和,体现着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具体有税收负担、合同内费用负担、合同外费用负担、劳务负担、隐性负担。所谓农民负担通常指:政府及其部门向农民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集资、摊派、罚款等。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合理负担是国务院农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负担,即指农民履行所承担的义务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而不合理负担则是指超出履行义务范围的税金、提留外向农民

5、的各类行政性收费、集资和摊派等。它包括税收负担、价格负担和社会负担等多方面即隐性负担, 性强、负担率高,是当前农民负担的重心所在。二、 农民负担的现状分析 (一) 农民合理负担呈下降趋势 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显示:19901994 年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 15.5。 同期负担年均增长 15.4,两者基本上是同步增长;19951998 年间,农民人均 纯收入年均增长 11.1(未扣除价格因素),同期负担的年均增长 6.4,负担增 幅低于收入 4.7 个百分点,负担呈相对减轻趋势。1998 年农民负担出现回落,连续 多年的扩张势头得到初步抑制,比上年减少了 1.2。若按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

6、的口径计算,1998 年农民人均税后负担为 68.77 元,比上年减少 1.73 元,减少了 2.5。 农民不合理负担越来越重 农民合理负担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而农民承 受的不合理负担则越来越沉重。据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计表明,1991 年能够统计到的农民支出的行政性事业费高达 17.7 亿元,各种罚款 23.1 亿元,集 资摊派 41 亿元,其他社会负担 38.1 亿元。上述各项合计,人均 13.8 元,占上年人 均纯收入的 2.5。但是地方调查结果表明,不合理负担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5 7,大大超过农业部的统计结果。有关数据表明,不合理负担远远超过了中央 规定的 5的警戒线。 (

7、二)、 中国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 1.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甚至出现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情 况经历了四个明显的不同阶段:19781984 年农民纯收入从改革前的 134 元增加 到 355 元, 扣除物价上涨因素, 年均增长率达到 17.7。 实际增加 1.3 倍, 19851988 年是农民收入继续缓慢增长时期,农民人均纯收入由 398 元增加到 535 元,扣除物 价上涨因素,年均增长率为 5.0。19881991 年是农民人均实际纯收入停滞徘徊 的阶段。农民人均纯收入从 602 元增加到 709 元,名义上增长率为 17.8,扣除物 价上涨因素,1989 年农民人均收入比上一

8、年实际下降了 1.6,是改革开放以来农 民实际纯收入的首次下降,出现了负增长。1990 和 1991 年虽有好转,但 3 年平均 实际增长 0.3。1992 年至今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恢复增长阶段。农民人均纯收入由 784 元增加到 2090 元,增加了 1.7 倍,年均增长率为 21.7,实际增长率 5.4, 恢复到缓慢增长时期的水平。总的看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趋滞缓,而农民人均 负担率却逐渐提高。 2.机构膨胀,人员不断增加。机构的膨胀,反过来增加农民的负担,从而陷入了恶性 3.农村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担主要压在乡村两级政府上。中国经济导报全国农村住房抽样调查结果显示,199

9、8 年农村居民人均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 159 元,比上年增长 7.6,其中主要是学杂费增加较多,人均增加额占该项支出的 73,对低收入和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讲增幅更加突出。许多地方农民在交“三提五统”(内含教育费统筹)之外,还要交人均数十元的教育费附加。 4.巧立名目乱收费。有些村干部和乡镇干部,为了谋求个人的政治前途,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甚至肆意践踏国家法律。要维护机构的“运转”,满足腐败官员的挥霍,一些地方的农民就像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三)、对农民负担的合理性分析 究竟怎么样的农民负担是合理的?这是一个急需回答但又难以回答的一个理论问题。目前学术界做了大量研究,主要有如下六种

10、观点: 1、合理负担应满足“三个不影响”,即不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影响农业的正常发展,不影响农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2、农民负担应该把握几个准则:首先保证农民留够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必要量,以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和农业的简单再生产,其次在摆脱贫困的基础上,应使农民一定程度上扩大再生产,并随着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地提高生活水平。最后,农民负担的增加不应该超过生产和收入的增长幅度; 3、确定农民负担的合理界限,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1)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必须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相联系,有利于农民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3)

11、必须正确估计农民对负担的承受能力,有利于农村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繁荣; 4、农民负担的合理性,包括平等和效率两个方面,涉及三个环节:起点合理、过程合理、结果合理。起点合理指确定费税的集体选择规则合理,过程合理,指依法征收过程有效率,结果合理指征收结果既促进了经济效率又最大限度保证了公平。 5、农民依法交纳税金,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以及其他费用是农民的合理负担,不超过农民负担能力的极限; 负担的增加不超过生产收入的增长速度;实行区域差异和收入水平差异负担; 6、农民的合理性负担包括:(1)国家规定的税金;(2)通过预算审批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3)按教育法规定筹集的教育

12、集资,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受益区群众的集体还贷,经村队大会讨论通过的村范围的生产和公益性事业集资;(4)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自愿原则下的有偿服务费等;由此可以看出,对农民负担的合理性认识和分析归纳起来不外乎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负担合理性的原则性问题;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的项目划分问题。 三、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控制并减少农民税赋 1控制三乱 俗话说头税(农业税)轻、二税(农业特产税)重、三税(各种收费)是个无底洞。控制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三乱成了农村改革开放后政府的一项重要的任务。1985 年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

13、的通知指出上级机关和单位,下达的名目繁多的各种派款收费的决定,增加了农民负担,因此需要做到:严加控制集资、赞助、捐献等活动,更不准摊派指标;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向农民摊派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服装费。这一通知的目的是要控制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各种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这也是最早提出控制农业三乱的文献。 1990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并明确规定农民负担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内。这就为农民负担定了一个高压线,所有的摊派、收费和集资都不得触这一高压线。同年 9 月 16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

14、于坚决制止乱收费、 ,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首次概括出农业三乱这一名词,并使用了极为严厉的词语要求自觉防止和抵制三乱的滋生和发展。 1991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将农民负担通过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了。国务院用法规的形式正面确立了农民应该交的费用,也就从正面排除了非此收费就为三乱。这就给农民确定和抵制三乱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 年 3 月 19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 ,担的紧急通知 关于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内的规定继续执行外,其他涉及要农民负担费用的各种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

15、收费,以及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等,不论是哪一级政府或哪一个部门制定的文件或规定,一律先停止执行,然后进行清理。 1994 年中央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的压力增大,向农民伸手的事件日益增多。1996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文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强调有的地方三乱禁而不止,并且通过虚报农民收入超限额提逄崃粝缤吵锓眩虼艘峋霭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全面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严禁面向农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取消一切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之后,又有中共中央 1998 年 10 月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也一再提出制止三乱。

16、 2000 年中央开始在一些省份试行农村税费改革,即并费入税,税外无费。全面禁止一切税外之费。再一次从正面界定该收的,其余都是不该收的。 2稳定正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这三种主要的正税,长期以来保持着稳定。农业税从 58 年以来一直没有变化,94 年从农业税中分离出农业特产税,并开征了农田上的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也要求据实征收。从各地政策执行情况来看,正税基本上是稳定的,农民所反映的负担不在正税上,因为正税相对来说比较轻而稳定。 (二)确定农民应承担的劳务 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出人出工的现象比较少,90 年代前后乡镇对于农民的用工需要增加,诸如水利工程的维修、公路铺石、公共设施建设都要求农

17、民出工,有的地方甚至要求农民以币代劳。在农民的劳务和积累工越来越成为负担的时候,1991 年国务院下发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 (三)精简机构和人员 精简机构和人员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中之重,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决心是非常大的,采取的政策也不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每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决议都要提到精简机构和人员问题。为了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从1985 年下发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开始,就要求乡的党政干部只许减人不许增人。村干部人数过多的也应精简。

18、此后,一系列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无不要求精简机构和人员。这些要求和政策在一定程度对于政府,特别是乡镇基层组织的规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精简机构和人员毕竟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我国改革开放最令人头痛的问题,仅仅从减轻农民负担这个角度去精简,现在看来,是无法达到目的的。 (四)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采取的财政措施。中央实现减轻农民负担以来,特别是部分试点实现税费改革以来,中央政财拿出很大一部分资金(2001 年是 100 亿,2002 年是 200 亿),用这些资金来解决因税费改革,带来农村税费减少而引发的财政缺口。 2003 年召开会议,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都发表了重要讲话

19、。最重要的就包括“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就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民的各种集资收费、取消农民的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就是调整农业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一改革”就是改革村提留的管理办法。 2004 年提出减免农业税,2006 年全国各地已经实行了这一政策。 (五)限制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收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从 1985 年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就开始要求:农村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办的事情很多,但只能量力而行。要办实事,讲实效,绝不能摆花架子,更不能让盲目大办之风再起。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认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讲减轻农民负担不合时宜,把减轻农民负担与发展经济对立起

20、来;有的部门不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认为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是为农民办好事,不是增加农民负担。针对这些错误思想,199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不得脱离农村实际定统一的标准、下统一的量化指标,也不得以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1998 年中办和国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基本重复了上述规定。2000 年实行的税费改革更是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限制在一事一议,每年的公共产品供给收费不得超过 15 元。转贴于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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