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997003 上传时间:2023-03-30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1.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四)受理在先原则。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一)合理确定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以

2、经营场所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厘米为测量点。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厘米为测量点。(二)县城城关卷烟零售经营户间距要求不少于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可以酌情增加。(三)城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的商品集散地沿公路两侧设置的零售点,参照乡镇的一般街道标准执行;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可参照所在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

3、四)各类城市综合体、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但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五)城区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四百户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四百户以上的每增加两百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六)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置2个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七)火车站、汽车站范围内部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八)宾馆、酒店、度假村、娱乐场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的消费需要,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不

4、受间距限制。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资金条件设定。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根据不同的经营业态设定为:1、食杂店、其他类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2000元;2、便利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3000元;3、娱乐服务类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5000元;4、烟酒商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8000元;5、超市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10000元;6、商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15000元;(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租赁

5、的经营场所,申请办证的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在1年以上。3、可以根据经营业态分类确定场所适合经营的最低面积标准。4、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个体经营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六条 下列场所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一)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包括烟花爆竹)、异味商品的商店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

6、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三)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或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门口100米(可通行距离)半径内及学校周围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经营的商品消费群体为未成年人,如:文具等);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四)选址在违章建筑、明确拆迁日期的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等,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

7、柜)等。(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布局间距、数量和密度等标准的限制:(一)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

8、军烈属、下岗工人、低保户、孤寡老人持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不包括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颁发的证件)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二)县城、乡镇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商场、超市或卖场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楼堂馆所(茶楼、KTV、10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酒吧等)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面积;宾馆、饭店、浴池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床位(60个以上);大型游乐园、主题公园在经营场所内部,因对内经营需要的。以上场所提出新办申请,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区域。(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经营副食品、餐饮、住宿、百货的场所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五)因城市大建设导致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被拆迁后,

9、政府又新建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的,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内的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体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继续从事卷烟经营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第八条 零售许可证审批管理相关要求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34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入审批环节的管理。(一)受理环节材料真实性审查1、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购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租赁合同的

10、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房屋无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在许可证审批程序中,由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对“前店后家、下店上家、店库分离”等情形予以明确,确认申请人的固定经营场所、卷烟存放地的具体范围和位置,并绘制详细图示,避免执法检查过程中产生分歧。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书面承诺,以承担提供材料不实的法律后果。(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申请人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经营主体是否与申请人一致,经营场所周边零售点分布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人为残疾人的,注意甄别其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经营能力。发

11、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核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审批环节制度建设与结果公示加强许可审批环节的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行政许可集体审批制度。审批部门要积极听取营销、配送等部门的相关意见,严格审批条件,依法实施许可。推行结果公示,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准予许可的名单通过公示栏、政务公开网等进行公示,接受行业内外监督,针对内部过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申请人过错适用撤销许可证等相关规定。第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

12、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具体有效期限的设定,应当结合政府规划、租赁合同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设定不同的有效期限,充分利用许可期限提高行政许可的灵活性,避免因零售许可证集中换发而导致审核质量下降的情况发生。(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重要事项变动情况,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3、经营范围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4、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相关资金变动情况,是否低于零售点合理布局

13、规定要求的资金限额;5、经营场所的条件是否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是否续签并报发证机关备案;6、经营场所周边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7、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8、针对城市拆迁,卷烟零售户迁址但是不主动申请办理停歇业手续的,要实施跟踪管理。9、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类申请事项管理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有告知义务的要提前告知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及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无告知义务的要依法受理、审批申请人的申请:1、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

14、日内提出变更申请。2、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新办证应当符合合理布局要求。3、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4、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5、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6、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

15、办许可证。7、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管理(一)主动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2、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卷烟生产经营业务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二)依法退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应当

16、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自行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应当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持证人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合理布局规定等条件的;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取消经营资格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