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程序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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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的程序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2019.10,2申请登记嘱托登记主动登记基本架构,2受理壹申请登记申请4登簿审核,申请QQ权利行为方式材料,申请权利1、基本定性申请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不同于登记请求权。2、相对人可否是其他机构?条例第7条第1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案例12019年2月25日,张年俊与案外人孟庆华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目前,孟庆华和张年俊购买的涉案办公楼(其中东头各五间系张年俊购买、西头上下各两间系孟庆华购买)及院落的土地,仍登记为房村镇乡镇企

2、业管理服务站,土地类型为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为8178平方米,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仍登记为郭集乡工业公司。期间,张年俊曾就涉案房屋所有杈证变更登记事宜书面请求房村镇政府予以解决未果。2019年5月20日,张年俊、孙桂玲诉至法院,认为铜山区政府、铜山区住建局、房村镇政府不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构成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赔偿,申请权利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据此,铜山区住建局具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法定职能张年俊、孙桂玲欲办理涉案房

3、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应当向铜山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其以铜山区政府、房村镇政府作为被告要求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主张相应损失赔偿缺乏依据,因此,张年俊、孙桂玲起诉铜山区政府、房村镇政府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铜山区住建局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法定机关。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有买卖双方和共有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涉案房屋为上诉人张年俊、孙桂玲与案外人孟庆海共有财产。在该

4、生效判决未被依法撤销前,上诉人张年俊、孙桂玲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铜山区住建局提出符合规定的申请。上诉人张年俊、孙桂玲虽主张曾向铜山区住建局提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上诉人张年俊、孙桂玲主张被上诉人铜山区住建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观点缺乏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申请权利案例2朱永曦等14人于2019年8月左右分别与嘉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住房。嘉馨公司于2019年底至2019年间为其分批办理了盖有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印章的土地证、房产证在“地号”一栏登载内容是67011。后来其对照合同发现地号67011与合同记载地号67018不符;67011号土地证早

5、在购房前的2019年11月因分割成7块宗地(67014、67016、67017、67018、67019、67020、67021)的原因,已经作废并被政府收回。土地分割以后朱永曦等14人的房屋实际坐落在67018号宗地土地上。因此,朱永曦等14人认为两证存在严重错误。为此,朱永曦等14人于2019年9月1日向工业园区房产交易中心提出了要求改正的申请,但工业园区房产交易中心回函认为朱永曦等14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更正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市政府、工业园区房产交易中心将不符合合同,错误颁发的两证中所载地号67011更正为677018,申请权利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

6、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根据苏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苏府办发2019168号)、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内设机构设置及相关事业单位的通知(苏园工2019121号)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为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局”,为园区国土房产局内设机构,承担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朱永曦等14人的

7、房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其于2019年9月1日向工业园区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改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有关内容,因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更正土地登记的有关内容提起本案之诉,依法应当以现亍法律规范确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一审法院已经进行释明后,上诉人朱永曦等14人仍拒绝变更,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朱永曦等14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权利案例3王爱苓申请北京市市住建委撤销房屋登记,市住建委作岀答复,告知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申请撤销登记。二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8、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据此,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京编办发(2019)10号)规定,本市建立不动产统登记管理体制,明确市国土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负责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本案中,王爱苓于2019年3月3日向市住建委提交申请书,明确申请撤销东全字第1*3号房屋所有权证,纠正该房屋登记档案。根据上述规定,市住建委业已不具有对房屋所有权

9、登记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王爱苓关于判令市住建委对其上述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市住建委将上述申请交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转办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答复内容并未对王爱苓设立权利、义务,该答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王爱苓关于撤销答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权利3、能否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解释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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