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八章-劳动争议的解决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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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第一节 劳动争议解决概述,一、劳动争议的类型和特殊性(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广义:与劳动法域中全部社会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即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狭义:与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二)劳动争议的类型1、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2、权利争议(履约争议)和利益争议(缔约争议)3、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的特殊性1、主体的特殊性2、产生基础的特殊性3、内容的特殊性4、广泛的社会影响性,二、劳动争议的法律界定(受案范围)(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的规定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2、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2、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

3、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5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6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7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4、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8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

5、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

6、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2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3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三、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概况1994年劳动法第1

7、0章“劳动争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协商(自愿)调解(自愿)仲裁 终局诉讼,五、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与特点(一)劳动争议持续攀升,非公企业劳动争议增长较快。(二)劳动争议数量增加,但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数量减少。(三)劳动争议以法定劳

8、动权利为争议核心,凸显劳动者的生存困境。(四)公力救济有限,劳动者维权以自力救济为主。(五)潜在侵权过多,社会风险巨大。,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一、劳动争议协商的概念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个别协商三、集体合同争议协商四、三方协商机制,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劝导和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二、劳动

9、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2、调解委员会受理3、调解前准备4、实施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5、调解协议的效力,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建立3515个

10、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1、三方原则2、仲裁前置原则例外:司法解释(二)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17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3、先行调解原则4、部分的、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

11、裁法第47条一裁终局的事项: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1、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

12、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2、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二、仲裁程序(一)申请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

1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二)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开庭前的准备,(四)开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

14、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员回避制度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质证和辩论。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五)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

15、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第五节 劳动争议诉讼,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或裁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案例:2001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辞职报告,被告负责人于1月8日在辞职报告上签字同意,原告亦按被告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原告离职后,在求职过程中,多次遇到用人单位起初同意录用,但随后又拒绝录用的情况。2005年2

16、月,原告到上海晖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聘,面试合格后,该公司又以原告曾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录用原告。原告此时才知道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时,注明原告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正是被告作出的不实记载,致使原告至今未找到工作,长期无法就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对原告重新就业、求职造成影响,使原告长期找不到工作,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34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处理阶段,诉讼是仲裁后的重新处理方式,两者既相互

17、联系又彼此独立。劳动争议诉讼实体上适用劳动法,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问题:1、劳动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审理的实体法律依据2、劳动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关系,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与司法管辖(一)受案范围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的无须仲裁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特殊情形,(二)审理范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如果包括有与劳动权利义务事项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义务事项,法院应当将其与劳动权利义务事项合并审理,只不过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

18、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管辖1、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2、移送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范跃如:在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上,应当引入保护性管辖制度。,三、劳动争议司法审判模式1、普通法院式(美、日)2、特别法院(庭)式(1)自成体系的劳动法院(庭)(德、法、英、西)(2)设在普通法院中

19、的专门的劳动法庭(比)(3)具有准司法性的行政机构模式(澳)我国:将劳动争议案件视为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已设立劳动争议合议庭来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现行劳动司法机构模式的弊端:1、“大杂烩”式的民事审判形式不利于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影响了法官的专业法律素质的提高。2、民事纠纷所体现的利益差别较大,法官对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冷落、越来越生疏、越来越疲于应付。3、由于“大民法”、“大民庭”的优势心理作怪,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容易造成适用程序和法律的混乱。4、由民事审判庭独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际上排斥了政府、工会、雇主组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特殊影响力和长

20、期积累的工作经验,导致了法官的独断专行,也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改革方向:(1)维持现状型。(2)独立型。(3)专审非独立型。主流意见: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来看,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法庭更为适宜。200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设立民事审判第六庭劳动争议审判庭。该庭的主要职能是: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不服基层法院裁判上诉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与市劳动、信访部门协调,做好涉法上访工作。,四、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用人单位合并与分立的情形(

21、二)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四)有关劳动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五、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一)原告起诉(二)法院受理(三)审理前的准备(四)开庭审理(五)作出裁判六、劳动争议诉讼的费用承担,第六节 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责任,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如果没有一定的法规可以适用,则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效果的当事人,应就该法规要件在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事实予以主张和举证”。“简而言之,各当事人应对其有利自己的规范要件加以主张和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2、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般规则(第2、5条)特殊规则(第4、5、7条)技术性规则(第8、9、75条),二、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特殊性1、当事人双方地位上的实质不平等,表明劳动争议处理中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的基础不能成立。2、劳动者的举证能力严重不足,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由劳动者承担证明责任明显不公。3、直接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不利于劳动法宗旨的实现。,三、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现行规则(一)一般原

23、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特殊规定:1、专属用人单位的证明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6条),2、仲裁庭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8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

24、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二)具体情形1、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的证明责任分配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的分配工资拖欠的证明责任:工资支付暂

25、行规定第6条第3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只需要证明其已经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付证明责任。电子考勤记录的证明力,3、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的分配(1)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3)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解释(一)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

26、当事人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的分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5、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解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2006年1月起,林某在某酒店从事水电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酒店拖欠林某四个月工资,同时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林某要求酒店公司按月工资2000元支付其拖欠的四个月工资8000元及逾期经济补偿金2000元,而酒店公司仅同意按月工资1000元支付拖欠的工资及逾期经济补偿金。林某申请仲裁,要求判令酒店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四个月工资8000元及逾期经济补偿金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林某以工资是现金支付为由不能提供具体工资数额2000元/月的证据,而酒店以相同理由也未提供林某具体工资数额1000元/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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