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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论住宅不受侵犯权 年 级: 10 秋 专 业: 法 律 姓 名: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 中文摘要人类离不开住,无论是从一开始远古人以山洞作为群居的住所,还是发展到现在的一人一个房间,住宅贯穿着我们人类的发展,住宅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住宅是精神权利的有形载体也是财产权利的物理载体,社会越发展就不断有新的手段新的方式侵犯我们的权利,因此我们宪法也赋予了住宅的不受侵犯权,我们需要完善居住权体系来保护、我们的利益,对抗来自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非法侵犯。我们应该深入认识住宅不受侵犯权,有了认识才会被尊重,懂得尊重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键
2、词:住宅权,基本权利,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权,私人领域Abstract human beings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live, both ancient people from the beginning to the cave as a gregarious shelter, or the development of a one room, residential throughout the development of our human Residential rol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esiden
3、tial physical carrier of the physical carrier of property rights, moral rights, society is more developed, new means new ways to violate our rights, our Constitution also gives the inviolability of the dwelling, we need to improve the residency system to protect our interests, to fight from the nati
4、onal, social, and personal unlawful infringement. We should recognize the inviolability of the right depth, with the understanding will be respect, learn to respect the personal rights and dignity of the human person is the key to solve the problem.Keywords: residential rights, fundamental rights, r
5、esidential, residential inviolability of the private sphere目录中文摘要Abstract绪论 1第一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概述2 一、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历史沿革 2 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概念 2 三、住宅不受侵犯权与财产权和隐私权的关系 4第二章 宪法中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价值研究5 一、安全 5 二、自由 6第三章 住宅不受侵犯的性质和内容 7 一、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性质 7 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内容 7第四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具体认定8一、共同居住下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认定8二、家庭成员之间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认定8三、学校宿舍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认定9
6、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 绪论宇宙万物无一例外都需要生存、发展的空间。各种形形色色的动植物它们生存发展的空间不尽相同,但是它们的目标、作用、是一样的。为的是遮风、挡雨、取暖、繁殖、休息、进食、保护。动植物尚且如此,作为万灵之长的人类来说,需要一个生存发展的空间更加是必须的,当然,人类是有思想、欲望、追求的动物。所以我们的需要不仅仅而已,因此,就有了属于人类专有的空间,这就是住宅。“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通天地。” 旧题黄帝撰:宅经,收录于四库数术类从书(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序第2页。住宅简单的理解就是给人类居住的房屋,这里的主体必须是人类,对
7、象是客观存在的房屋,需要人类与房屋紧密的联系结合起来才是真正意义的住宅。人因为有了住宅满足了很多需求,这种需求有心理的有物质的,也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使得人活得更加精彩。起初人们只是简单的把住宅理解成人们经常生活居住的地方,而社会越发展的今天,这样的理解不够充分。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所说的住宅,不单只一般意义上的私人房屋,还应当包括寄宿宿舍、酒店、旅馆等其他各种客观实在的空间,不一定具备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或持续性的使用等时空上的要件,不限于公民具有所有权的房屋, 还应当包括虽无所有权但长期或临时使用的场所, 例如租赁的住所、暂住的旅馆房屋、学生的寄宿公寓、兼作住处的营业场所乃至船屋和帐篷,从法理上
8、来分析,住宅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既然和人的利益有关,就理所当然的去立法来保护人的利益。因此,在这个关系层面上产生了一个权利叫住宅的不受侵犯权,以此来保护我们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该权利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作为享受这种权利的我们又应该怎么样去理解和行使,以及住宅不收侵犯权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问题,借鉴社会的一些专家学者著作或社会案例司法实践,以及对比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于住宅不受侵犯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第一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概述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问题的研究首先要弄清楚一个前置性问题,为什么住宅不受侵犯权问题被人们越来越重视,而且作为基本人权之一被写入宪法,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
9、律效力。宪法只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根本生活准则。住宅不受侵犯权为什么能达到这样的高度,我们需要通过对其法理理论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解,或许能得到答案。一、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历史沿革住宅不受侵犯权伴随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进步而产生,早在远古时期人们的一开始是群居在洞穴里面来避免来自自然的危害,如避免野兽的偷袭、躲避闪电、遮雨挡风,同时也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休息空间,古人虽没有住宅的概念。但这就是他们的住宅。从起初的住宅只是避免自然的危害到后来的为了防止社会的入侵。其立法根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古
10、罗马人认为住宅为最安全的避难所,侵犯住宅权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古罗马的法律也对后来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提供蓝本。英国的法律深受古罗马法的影响,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发展,资产阶级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当时的军队经常侵入民宅破坏了资产阶级的利益,使资产阶级更加注重要求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私人的住宅不受侵犯。这种思想可以从许多名言可以看出,18世纪的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有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18、19世纪的法国、荷兰、德国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里的宪法有明确的规定住宅不受非法的侵犯,包括后来的泰国、韩国的宪法都有规定,我国1954年宪法第9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
11、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经过多次宪法的修改,现行的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切的一切说明住宅所对抗的对象不断在扩大,经历了对抗自然到对抗个人、国家、社会的入侵,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存在越来越必要发展越来越成熟。现在的我们要继续完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来捍卫我们的尊严捍卫我们的权利。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概念对于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定义,许多学者都有各自的看法,我觉得这个是法律的滞后性所导致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就是法律法规上规定的过于散乱,虽然各法律部门有明文规定,但是涵盖范围有限,缺乏统一更加具体的概念
12、。因为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而法律永远是在社会出现某一样问题后,才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而在这个过程中争论也就成了理所当然。住宅不受侵犯权这个概念本来是“住宅”与“不受侵犯”分别的两个词的组合,所以从概念上来了解也应该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和教科书及其他学者归纳出以下几种:(一)“住宅”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住宅”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这一“住宅”概念也就是刑法中入户抢劫的对户的概念,大多数老百姓比较容易接触并记住这一概念。所以理解不够全面,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进一步了解这一概念。根据法院判决的例子,“住宅”也应该包括旅馆、
13、宾馆等场所。有个案例就是有对情侣租住在宾馆,刚好遇上公安查房,因为两人没有结婚证,被带到公安局,在因为没有进入刑事犯罪侦查的法律程序下,对该宾馆进行检查并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对情侣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的结果如何,我们在此不做讨论,但是法院认为宾馆属于住宅、非法侵入宾馆检查属于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权。在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为了生活,图个方便,同时也可以减少生活费用支出,于是出现了一种以营业和居住混合使用的场所。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陕西省延安市的“夫妻看黄碟案”。这一案例使住宅的概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确定。新婚夫妻张秋林和李小叶两人开了一家诊所, 外屋用来看病, 里屋用作居住。20
14、02 年 8 月 18 日 晚上11 点许, 延安市百花路派出所接到其辖区内有人在播放黄色录像的举报, 即派出民警张某等4民民警进行检查。民警来到诊所门外, 发现大门锁着。为了核实情况, 民警绕到诊所侧面从窗户侧面发现房间内电视机的确正在播放淫秽录像, 遂以看病为借口强行进入外屋并径直闯入放录像的里屋,房屋内只有新婚的夫妻2人,此时的电视已经关闭,民警表明身份后,要求夫妻2人拿出“黄碟”,夫妻拒绝,双方因此发生冲突。案件结局, 公安局相关人员受到了行政处分, 并补偿张秋林的损失29137元。当然在这里我们比较关注其中民警强行进入诊所里屋的行为。法学界也因此掀起一场讨论, 其中的绝大多数意见看法
15、都认为是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李两夫妻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在本案中, 外面间用作诊所看病,里面间作住宅的两用房屋也应该是符合宪法意义上所保护的住宅概念。(二)“不受侵犯”的概念这里先强调一点接下来所讲的“不受侵犯”,只针对住宅而言,其他的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侵犯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普通的百姓或组织。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侵入。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应理解为未经法定的程序和违背住宅主人的意愿而强行进入。侵入形式多种多样,有破门的,有翻墙的,直闯的等等,不一一列举。2.非法搜查、查封。非法搜查是未按法律授权许可进行非法搜查。搜查是侦查机关特有的权利,
16、既然是特有,权力就没有了制约,这样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未申请搜查令进入房屋进行非法搜查或者是进行搜查的主体不合格,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搜查主体是由公安人员或检察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二人,除了在执行逮捕、拘留或遇到紧急情况时之外,搜查住宅是必须要有搜查证。尽管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但是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后果的程序性问题,因此,才会导致权力滥用、暴力执法、违规操作。其实我觉得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值得我们借鉴。3.窃听、偷窥等。窃听、偷窥是趁人不备故意对住宅里面的人进行偷听来获取信息从而损害对方的利益,可能是利用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等手段对房屋的窃听获取对方的信息。窃听、偷窥
17、这种行为没有法律的许可,也没有什么合法的程序,对住宅内的人的隐私进行窃听、偷窥严重侵犯损害人们的利益。所以法律法规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明确全面的规定。4.影响住宅正常使用。住宅分很多个区域有厨房可以烹饪美食、有卧室可以休息、大厅可以看电视喝茶闲聊、厕所供人方便,每个部分都有它各自的功能,其他人都不能非法的影响侵犯住宅的正常使用。如采光问题,我们不能影响别人享受阳光的权利。近年来的强拆问题愈演愈烈,相关部门采取断水断电封路等手段也应属于影响住宅正常使用,视为侵犯住宅的不受侵犯权。三、住宅不受侵犯权与财产权和隐私权的关系夫复何求?不求大富大贵,但求有安身立命之所。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住宅,住宅是财产的载体
18、,同时本身就是物就是财产。财产权与住宅不受侵犯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有学者认为:“住宅不受侵犯权与财产权都强调对物的支配和占有,但财产权是从经济利益角度强调对物的支配能力,注重的是其经济利益属性;对财产权的侵犯是对物质的侵占,住宅不受侵犯权是从人格尊严、自由等精神利益角度强调对私域的支配能力。住宅权注重的是寄寓住宅中的人格尊严和自由、私域的保有。” 缪岚: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法理阐释,苏州大学2004年 中国知网,数字出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
19、)电子杂志社。 例如,酒店它以出租方式盈利,它是属于财产权,但是承租人因此获得该酒店房间的住宅不受侵犯权,获得私人领域不受侵犯的人格尊严权。所以有住宅权不一定有所有权,住宅有财产的属性,却不能把住宅权等同财产权,是有区别的。总而言之,“财产权主要是保护住宅对权利人的经济价值;住宅不受侵犯权是通过对住宅的排他保护来型塑和保护一个个自由、自主、具有个性的独一无二的人。”住宅权的作用侧重于关于人格尊严方面的精神权利,财产权就是保护物质存在的现实利益,通俗的讲就是讲钱。住宅不受侵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住宅权更好地保护了隐私权,而隐私权也成就了住宅不受侵犯权在宪法的中确立起来的一个重要因素。“家是隐私存在
20、的基础,而住宅又是家的载体,这种天然的联系让隐私的价值性在居住权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廖丹:作为基本权利的居住权研究,J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5月。隐私就是自己的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不愿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可以存在于我们生活居住的住宅,住宅是我们承载隐私权的一个有形载体。隐私存放的地方最安全,最多的莫过于就是我们的家,因为四面闭合的住宅,不容易为他人所进入或支配。在有些时候侵犯了隐私权的同时也侵犯了住宅权。比如,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等等。隐私
21、与住宅不受侵犯权相互依存。共同规范我们的秩序,保护我们的权益。第二章 宪法中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价值研究住宅不受侵犯权在许多国家被写入宪法,并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各国因国情不同,文化不同所理解解释的也不尽一样。在中国古代也很重视住宅的保护,如宋代岳飞的军队,“卒夜宿,民开门愿纳,无入者。军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元世祖忽必烈也曾经下令,“军士有擅入民家者,以军法从事,凡所俘获,悉纵之。”不过住宅不受侵犯权都没有被写进古代的主要刑事律例中,直到清末立宪的开始这一原则才得以确认。我国在1982年宪法中第三十九条更是重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
22、宅。”著名法学家章友江认为:“居住为人民养护之地,当有完备的安全保障。人身自由为自由的基本。”所以住宅不受侵犯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因此,我尝试从安全、自由、两个方面来阐述在宪法的价值。一、安全安全的价值不亚于其它基本权利的价值,如自由、平等的价值。原因是什么呢?当今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法律需要与时俱进,来适应社会发展,否则法律就失去作用。所以法律法规是只增不减,法律出台了一部又一部,每部法律出现的形式有所不同,但其本质上是一样,使应有的权利得到保护和行使,使应尽的义务能够依法履行。简单理解就是规范行为,使得社会秩序稳定。其实这一切的一切归根到底就是安全,因为只有每个人安全了
23、整个社会才会安全,我们的法律保护这保护那的,为的就是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安全的价值,我们认为是最基础的价值。而住宅与安全又有什么关系?马斯洛将需求分为5个层次,其中第二个需求就是安全需求,即受到保护,免于危险从而保证安全的需求。我们现实生活中安全以各种形式出现,住宅不受侵犯权就是一种安全的具体形式。住宅的自然功能可以遮风挡雨、驱寒取暖、休息调整。住宅的法律功能可以避免他人干扰,禁止个人、团体、乃至国家的非法入侵。“自己的四堵墙”的私领域之内,才能“不受限制也不被监督地全面发展自己的个性”。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毕小青、孙世彦主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87页
24、。我们人住在住宅里面的时候,我们的人身就跟住宅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这个时候的人身安全需要通过保护住宅的安全来给予人身安全的保护。否则,什么人都能进入属于我们的住宅,对我们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住宅也是我们某些财产的载体,拿房屋本身来说就是财产以及承载着电视、冰箱、家具等财产,所以,为了人身的安全、财产安全,宪法要赋予住宅有不受侵犯权。二、自由自由的思想源于西方,自由一词在晚清翻译并开始使用。但是其概念也备受争议,有很多的解释。康德认为的自由:“是人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的权利。”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一书中就指出,“自由是独立于他人专横的意志,或者说是使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的减少
25、到最小限度。”不过我更倾向于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认定的自由的:“绝对的自由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但由于社会是由人与人组成,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也就是说个人的自由是不以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这种互相尊重、保护的自由才是正真的自由。“国是千万家”家和国一样需要有自己的自治领域,在一个属于自己的私域里需要自由,这种自由区别于外面社会的自由,住宅里的自由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我们在社会上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很多时候人在社会人身不由己,我们的自由大大限制于别人的自由,因为在社会上我们的行为是受别人监督与评价,我们一个行为的做出是会对社会对他人产生影响的。
26、但是我们不是万能的主,平凡的我们有七情六欲,我们有时也想不顾他人感受,卸下我们的伪装,在法律的允许下、保护下,我们做喜欢做的事,而别人不能打扰、干涉我们。总而言之,住宅不受侵犯是自由的保障,是自由的具体形式,是自由的基础。住宅里自由是形成住宅不受侵犯权的重要原因,住宅的自由更是住宅不受侵犯权能写入宪法的的重要因素。第三章 住宅不受侵犯的性质和内容 性质讲住宅不受侵犯权是属于财产权还是人身方面的精神权利,弄清性质问题才能更好认识和运用权利,知道别人侵犯我们何种权利。内容讲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保护与范围,讲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也应该扩大解释,把更多的场所纳入住宅范围加以保护。一、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性质住
27、宅作为其它物的载体,起到了保护财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住宅不受侵犯权就是财产权,虽然住宅本身就是一种财产。许多学者都不认为住宅不受侵犯权是财产权,因为住宅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住宅的不受侵犯权是因为人的居住,人身权利与住宅的特殊结合才赋予了其他人不的侵犯的权利,假如住宅就单单作为普通物的存在,住宅就好比一个大大的盒子,只过不过这个盒子装了很多其它物,这样就失去了住宅不受侵犯权。住宅作为私人领域要保护的是我们的私生活、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住宅形成壁垒,在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前提下也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国家的击破。住宅不受侵犯权并不是要保护民法意义上财产物房屋或所有权。如学者所说:“住宅不受
28、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同时,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与保护公民的一般私生活和家庭亦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关于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性质在我国刑法中比较容易体现,因为侵犯住宅罪是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章中,并不是在侵犯财产犯罪章中。这一认识很好证明了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性质。“因此,理解住宅不受侵犯权必须从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高度着眼,不能将住宅权弱化为一般的财产权。”缪岚: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法理阐释,苏州大学2004年 中国知网,数字出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而住宅不受侵犯权内容,主要就表现为自主自由领域不受各种方式的干扰和侵犯,保护的是有使用权人对住宅私域的支配控制能力和
29、自由,人身的安全。”也就是说住宅不受侵犯权属于人身权。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内容 我们主要了解各个法律部门关于住宅不受侵犯权的相关规定。在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没收、冻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
3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8日在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的“入户抢劫”解释时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户和住宅的含义应该说是相近的。本罪的住宅也应该作大致相同的理解。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
31、中对入户的解释也可以界定公民住宅的范围。许多法律部门的对住宅不受侵犯有明文的规定,其概念的解释是大同小异的,对于住宅不受侵犯权的界定也清晰了,这样便于在具体办理案件时有一个明确的适用以及处罚。第四章 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具体认定侵犯住宅权的情形有很多种,手段繁多,在这里我们不一一列举。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列出三种情形分别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学校宿舍。一、共同居住下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认定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存在很多共同居住的情况,在一家人中各成员不论身份、地位都平等地拥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可是人的意见总有出现分歧的时候,鉴于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在行使住宅权时,相互间的意志和自由可能相违
32、背,这样权利就会冲突,因此对住宅的支配能力和自由事实上要受到限制。考虑到住宅不受侵犯权主要是对抗外力的,而且居住在一起一定意义上就是对住宅权共同行使的授权,加之在我国进入他人住宅通常是友好交流的表现这一传统,所以,经共同居住人中任何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同意的,进入者就不是侵犯住宅,但是一方坚决不同意,另一方面的同意他人进入住宅的行为,如果该进入行为严重危及住宅安全或其他人的利益,显然违背共同居住人的基本的住宅利益, 或妨害了共同生活,进入者的行为也应该认为是非法入侵。“夫妻一方同意一方拒绝他人进入,进入者属于侵入,一人外出,原则上只要留守者的同意就不是侵入。”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
33、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一485页。二、家庭成员之间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认定住宅有不受侵犯权这个我们经过了解都知道,但是住宅里如果属于自己的房间又有没有权利行使不受侵犯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案例存在:“一家四口,爸爸和妈妈一间房,哥哥一间房,弟弟也自己一间房,哥哥和弟弟都成年且兄弟不和,哥哥经常趁弟弟不备进入弟弟房间,弟弟想有自己的隐私想有自己的私人领域。”从立法原则上看,法律赋予住宅有不受侵犯权就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人身或是财产权。表面看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是父母的私人领域,但是真正的私人领域是自己的房间,在这里看来哥哥与弟弟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哥哥没有任何权利去侵犯弟弟的权利,这里的弟弟应
34、该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本人觉得家庭成员之间都应该有专属的属于自己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不是为了让家庭矛盾更加尖锐,是为了让成员之间相互尊重更好解决问题。家庭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但是我觉得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规定应该更加细化,细化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人们的利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住宅的不受侵犯权是可以转移的,不一定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行使。有些家庭有需要保姆或管家,那么保姆、管家和房屋主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保姆、管家替代房屋的主人行使住宅不受侵犯权,不过要根据房屋主人意愿,不能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定,否则保姆管家的行为就会侵犯房屋主人的权利。三、学校宿舍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认定作为当代大学
35、生的我,教室、饭堂、宿舍三点一线构成了我的大学生活。在这里讲讲自己对学校宿舍的体会,学校管理人可以随时进入属于我们的宿舍,当然学校与学生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下的双方应该相互尊重。而我只觉得无奈,因为学生的我们根本对抗不了强大的学校,学校的制度,领导的演讲,老师的讲话,我们更多的是选择服从。对于学校能否进入学生宿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做出规定,这种规定应该细化分情况,比如,小学的宿舍和大学的宿舍又不一样,小学宿舍的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学校的注意义务比较大。而大学的宿舍都是成年人,注意义务较小,更多需要一种安全、自由、自主的空间。又例如,学校为了管理要进入学生的宿舍,可以先敲门,得
36、到宿舍内学生的同意,或者在宿舍里面无人的情况下,想进入宿舍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二人要有一定的手续,而且要做相关的记录。等等方法都可以解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在尊重学校管理积极配合的前提下,希望学生的我们能拥有住宅不受侵犯权。人的权利不应该以他的身份,地位,年龄的划分给予权利或因此剥夺,就像是大学生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大学生的宿舍应该要有这种权利,法律可以作出规定,不一定法律一出来就很完美,加以解释和实施,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也是法律的作用。结语在这段时间对住宅不受侵犯权的研究只能说是皮毛,很多没有触及到或是不够深入研究。不过在这段学习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东西。当我们法律人耗费心思的研
37、究讨论,讲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归根就是讲权利义务。我们停留在纸上的理论总是丰满的,可是现实是骨感的。在中国,不可否认法律是有在进步,不过进程还是比较慢。甚至法律有时被蔑视,暂且不说平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就是连我们的执法者有时也当法律是摆设,一直热议的话题“强拆”。有“云南巧家村强拆事件”、“江西宜黄强拆事件”、“山西太原入屋拆迁殴打房主致死事件”,还有陕西的夫妻看黄碟案,以及曾经多少次以种种的理由进入学生的宿舍。我们在担心私宅被政府和房产商挟公益合伙算计,就连在宾馆睡梦犹酣时怕警察贸然进来查房,这一切的一切就像是“强奸”,你不能反抗。如此多问题,可想而知说得多好听都是徒劳的。住宅权变得有时候会有,
38、有时候没有。法律被践踏,现实生活中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很难得到保护,我们研究法律问题时,会说这个法立得不好,那个法立得不行。要知道法律的先不先进不单单是立法问题,就算所有的法律都立得很好很完善,假如执法者不充分不正确的执法,好的法律也就是废纸。对于住宅不受侵犯权问题,应从立法、用法、执法、宣传法等各方面问题去抓,首先,法律制定出来后先公布一段时间供人学习适应,然后具体的实施时遇到问题可以修改或者加以司法解释,利用理论去指导实践,实践又反馈给理论新的知识,反复这样的过程我们的法律将越来越完善。达到一个相互尊重人们的人格尊严,保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境界。我相信我们会越来越好!参考文献1.著作类(1)奥曼弗
39、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毕小青、孙世彦主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2)旧题黄帝撰:宅经,收录于四库数术类丛书(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3)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5)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6)李龙: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7)王宏哲:住房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8)周坷主编:住宅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朱福惠:5 宪法学原理6 M , 北京: 中信出版社,2005 年版。(10) 王利明、杨立新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
40、,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11)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8出版)。2.论文类(1)缪岚: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法理阐释,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廖丹:作为基本权利的居住权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1年5月。(3)黄利红:住宅不受侵犯权中/ 住宅的宪法解读,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6月第23卷第3期。(4)王军:试论我国住宅不受侵犯权内容的界定以法院判决为考察对象,广西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10年5月第25卷第3期。(5)孙晓臣:论公民住宅权,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6)林来梵,卧室里的宪法权利,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致谢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得到了廖丹导师的悉心指导,从选题到写作提纲,从开题报告到定稿一遍又一遍修改,让我更加体系化认识住宅权。特别是廖老师的博士论文让我们读了之后得到很大的启发,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同学老师给我的建议,谢谢你们的关心与帮助!也谢谢我的家人对我的大力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