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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各级(类)公园建设标准指引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2016年7月项目名称:江门市各级(类)公园建设标准指引委托单位: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规划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规划设计证书:【建】城乡编(141019)证书等级: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证书:A111000795证书等级:专项甲级项目负责人:李慧生 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赵彩君 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风景园林负责人:李铁军 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袁建奎 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尹端星 风景园林工程师李景 风景园林工程师郎婧 风景园林工程师吴婷婷 风景园林工程师给排水负责人: 唐建新 给排水高级工程师生态环境负责人:沈建兵 环境工程与生态
2、高级工程师建筑专业负责人:张小钦 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目 录第一部分 总述11.1 编制背景11.2 制定目的11.3 制定原则11.4 编制依据21.5 适用范围21.6 术语解释21.6.1 公园21.6.2 市级公园21.6.3龙头公园31.6.4 县(区)级公园31.6.5 镇级公园31.6.6 村(居)级公园31.6.7 居住区公园31.6.8 乡村公园31.6.9 综合公园31.6.10专类公园31.6.11 田园风光公园31.6.12 农业公园41.6.13 地热地质公园41.6.14 海洋地质公园41.6.15 湿地公园41.6.16 红树林公园41.6.17 森林公园41.6.
3、18 儿童公园41.6.19 游乐公园41.6.20 文化公园41.6.21文物古迹公园41.6.22 历史名园51.6.23 纪念性公园51.6.24 工业遗址公园51.6.25 风景名胜公园51.6.26 植物园51.6.27 盆景园51.6.28 体育公园51.6.29 动物园51.6.30 雕塑公园51.6.31 带状公园51.6.32 竖向设计51.6.33 园林建筑61.6.34 古树名木61.6.35 驳岸61.6.36乡土植物61.6.37 土方平衡61.6.38 种植设计61.6.39 季相61.6.40 园林构筑物61.6.41立体绿化61.6.42 公园游人容量61.6.
4、43 绿化覆盖率71.6.44 绿地率7第二部分 公园建设分级(类)指引72.1 公园分级(类)准则72.2 市级、县(区)级、镇级公园建设要求112.3 村(居)级公园建设要求152.4 专类公园建设要求172.5 带状公园建设要求19第三部分 公园通用建设标准指引203.1 公园总体规划要求203.2 公园竖向设计要求223.3 公园植物种植要求243.4 园路及铺装场地建设要求263.5 园林建筑物建设要求293.6 水景建设要求313.7 公共服务设施要求323.8 给水及排水要求353.9 电气与防雷要求363.10 防灾避险要求373.11 公园海绵化建设要求37第四部分 园务管理
5、要求394.1 公园绿化管养394.2 公园设施维护和保养404.3 公园卫生管理404.4 公园治安管理40第五部分 附录42附录一42附录二42附录三43附录四43第一部分 总述1.1 编制背景自建国以来江门市的园林事业有了长足发展,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江门市园林绿化水平有了质的飞跃,2002年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至2014年,我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3.68%,建成区绿地率41.7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7.6平方米。为适应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把江门市建设成为公园城市,重点对公园绿地方面进行提升行动。针对江门市三区四市范围
6、内的公园建设现状质量参差不齐,公园建设水平普遍偏低,缺乏对地方特色和文化的多样性表达等急需改善和提升的地方,因而需要制定建设标准指引,规范各级(类)公园建设。江门市公园城市建设工作纲要(2015-2025年)十大重点工作之一是“规范公园标准,统一公园标识”。 根据纲要要求:至2015年,编制完成我市各级公园的建设标准,完成公园标识设计。因此特为江门市三区(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四市(鹤山市、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所有新建或改造升级的各级(类)公园【包括市级公园(包括龙头公园)、县(区)级公园、镇级公园、村(居)级公园、专类公园(包括田园风光公园等)、带状公园等】制订建设标准指引。
7、1.2 制定目的 为适应江门市公园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各级(类)公园的游憩服务、改善环境和防灾避险等作用,提高各级(类)公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形成一个理念先进、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各级(类)公园建设标准指引,制订各级(类)公园建设主要内容和基本指标,为规范公园建设提供技术指引。1.3 制定原则 本指引以现行的公园建设等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参考,对江门市公园实施有效保护利用为出发点,正确处理公园与城乡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公园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本指引符合江门市相关规划,与江门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相结合。1.4 编制依据公园设计规范_CJJ4
8、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4202007城市绿地分级(类)标准CJJ/T 85200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2001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Y/T1755-2008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LB/T011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951.5 适用范围 本指引明确了公园的术语及定义、一般指引、总体规划、竖向设计、植物种植、园路及铺装场地、园林构筑物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给水及排水、电气与防雷、防灾避险、其他设施
9、以及园务管理的各项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江门市三区(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四市(鹤山市、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所有新建或改造升级的各级(类)公园【包括市级公园(包括龙头公园)、县(区)级公园、镇级公园)、村(居)级公园、专类公园(包括田园风光公园等)、带状公园等】的规划、建设和后期管理。1.6 术语解释以下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6.1 公园公园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或自然环境的绿地或区域。1.6.2 市级公园主要为全市居民及外地游客服务,是全市公园绿地中面积较大,具有独特自然风貌、地域特色或一定的历史文化,自然生
10、态性良好,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或区域。1.6.3龙头公园江门市中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以及文化效益较高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市级公园。1.6.4 县(区)级公园主要为县(区)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兼具为外地游客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或区域。1.6.5 镇级公园 在镇级范围内,供居民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绿地或区域。1.6.6 村(居)级公园与村居住区相对应,为区域内居民提供休闲活动场地的绿地或区域。根据规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村(居)级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和乡村公园。1.6.7 居住区公园主要服务对象为居住区居民,具有一
11、定活动内容和娱乐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1.6.8 乡村公园主要服务对象为乡村居民,设有基本的配套设施与娱乐设施的公共活动空间。1.6.9 综合公园适合于各种年龄和职业的城市居民或者旅游者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和休憩的规模较大的公园绿地,配套文化娱乐、康体活动、儿童活动、安静休憩、游览观赏、后勤管理等功能区及相应的常规设施。1.6.10专类公园具有特定主题、内容、形式,并具有相应设施,同时也具有一般游乐休闲功能,向大众开放的绿地或区域。1.6.11 田园风光公园 以乡村自然式田园风光为主题,能让游客体验农事生产劳作、品味农家生活、了解风土民俗和回归自然的特色区域。1.6.12 农业公园 是
12、一种新型的旅游形态,它是按照公园的经营思路,但又不同于城市公园,把农业生产场所、农产品消费场所和休闲旅游场所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方式,是现代农业园林景观与休闲、度假、游憩、学习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1.6.13 地热地质公园以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热资源或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1.6.14 海洋地质公园以具有独特的海洋地质资源景观为主体,既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旅游、度假休闲的场所,又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海洋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1.6.15 湿地公园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
13、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1.6.16 红树林公园在沿海地区为保护红树林植物及其鸟类而建的,具有防风消浪、促淤保滩、固岸护堤、净化海水和空气等生态效益的自然保护区。1.6.17 森林公园以大面积人工林或天然林为主体而建设的公园。1.6.18 儿童公园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和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公园。1.6.19 游乐公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较好的公园。1.6.20 文化公园以当地特有历史文化为主题,具有城市公园一般功能的公园。1.6.21文物古迹公园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发掘、研究,并供观赏、游憩及科普活动的公园
14、。1.6.22 历史名园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1.6.23 纪念性公园对特定的人或事表达怀念或传承,既具有一般功能也具有特殊功能的公园。1.6.24 工业遗址公园是指在弃置的工业遗址或工业废弃地上,通过对场地内的工业设施设备、工业人造物等,采用保留、改造利用、再生设计等途径,改造建设而成,可供市民游憩、观赏、娱乐以及开展工业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公园。1.6.25 风景名胜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公园。1.6.26 植物园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公园。1.6.27
15、 盆景园专门对盆景艺术进行存放、培育、教学及展示等具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专门性园林。1.6.28 体育公园以体育健身活动为主的城市公园。1.6.29 动物园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科普、科研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公园。1.6.30 雕塑公园以特定雕塑为主题内容的公园。1.6.31 带状公园是指沿城乡道路、城墙、水系等设置、有一定游憩设施、公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狭长型绿地或区域。1.6.32 竖向设计在建设场地内对各设计因素进行的垂直面方向的设计。1.6.33 园林建筑修建在各类园林绿地内的供人们休息、观赏、游览用的建筑物的统称。1.6.34 古树名木 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
16、古树;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则可称为名木,均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是一类独特的、不可代替的风景资源。古树名木的分级: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1.6.35 驳岸在水体与土体相连接处,保护园林中水体的垂直结构工程。1.6.36乡土植物原产于本地区或长期生长于当地,能够正常繁衍后代实现自我更新,自然分布,已适应并融入当地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植物。1.6.37 土方平衡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挖土方和回填土方基本持平,没有外来泥土或余土外运。1.6.38 种植设计按照植物的生态习性、生态学原理、园林艺术构图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合理植物配植,创造各种优美、实用的园林空间环境。1.6.
17、39 季相植物及植物群落由于四季变化而呈现出来的不同面貌特征。1.6.40 园林构筑物可供游人休息、观赏,方便游览活动或为方便园林管理而设置的园林设施。1.6.41立体绿化指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枯树及各种假山与建筑设施上的绿化。1.6.42 公园游人容量公园游人容量是指游览旺季高峰期时同时公园内的人数。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C=A/Am式中C公园游人容量(人),A公园总面积(),Am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人)。1.6.4
18、3 绿化覆盖率是指区域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区域面积的比率。绿化覆盖面积指区域内的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1.6.44 绿地率是指一定区域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区域总面积的比例。第二部分 公园建设分级(类)指引2.1 公园分级(类)准则(1)根据江门市公园建设现状或规划,江门市各类公园按规模、内容(涵)、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分级如下: 市级公园 公园 县(区)级公园 镇级公园居住区公园村(居)级公园 乡村公园 公园分级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园分级序号级别名称服务对象或服务半径内容(涵)及设施规模(面积)h1市级公园全市居民及外地游客具有独特自然风貌、地域特色或一定的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性良
19、好,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502县(区)级公园县级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兼外地游客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较完善设施103镇级公园镇(街)地区内居民具有一定的活动内容和设施14村(居)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居民服务半径0.5-1km具有相应活动内容和娱乐设施0.2乡村公园乡村居民具有适量活动内容和娱乐设施,并具有承载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功能的公共活动空间。0.2根据江门市公园建设现状和规划,目前江门市各级(类)公园按功能和特色分类如下: 综合公园 田园风光公园 农业公园 地热地质公园 海洋地质公园 湿地公园 公 红树林公园 园 森林公园儿童公园游乐公园文化公园文物古迹名园专类公园 历史名园 纪念性公
20、园 工业遗址公园 风景名胜公园 植物园 盆景园 体育公园 动物公园雕塑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2)公园具体分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公园分类序号类别名称功能与特色备注1综合公园适合于各种年龄和职业的居民或者旅游者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和休憩的规模较大的公园绿地,配套文化娱乐、康体活动、儿童活动、安静休憩、游览观赏、后勤管理等功能区及相应的常规设施。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2专类公园田园风光公园以郊区基本农田、生态林地、水系湿地、自然村落等现有生态资源为基础的具有游憩功能的区域。农业公园是一种新型的旅游形态,它是按照公园的经营思路,但又不同于城市公园,把农业生产场所、农产品消费场所和休闲旅游场所结合在一
21、起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方式,是现代农业园林景观与休闲、度假、游憩、学习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地热地质公园以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热资源或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海洋地质公园以具有独特的海洋地质资源景观为主体,既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旅游、度假休闲的场所,又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海洋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湿地公园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红树林公园在沿海地区为保护红树林植物及其鸟类而建的,具有防风消浪、促淤保滩、固岸护堤
22、、净化海水和空气等生态效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大面积人工林或天然林为主体而建设的公园。儿童公园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和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公园。面积宜大于2h游乐公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较好的公园。绿化占地比例应65%文化公园以当地特有历史文化为主题,具有城市公园一般功能的公园。文物古迹公园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发掘、研究,并供观赏、游憩及科普活动的公园。历史名园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公园。纪念性公园对特定的人或事表达怀念或传承,既具有一般功能也具有特殊功能的公园。工业遗址公园是指在弃置的工业遗址或工业废弃地上,通
23、过对场地内的工业设施设备、工业人造物等,采用保留、改造利用、再生设计等途径,改造建设而成,可供市民游憩、观赏、娱乐以及开展工业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公园。风景名胜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公园。植物园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公园。面积宜大于40h盆景园专门对盆景艺术进行存放、培育、教学及展示等具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专门性园林。面积宜大于2h体育公园以体育健身活动为主的城市公园动物园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科普、科研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公园。面积宜大于20h雕塑公园以特定雕塑为主题内容的公
24、园。其他专类公园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以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公园,包括灯光公园、宠物公园、桃花园等。面积宜大于2h3带状公园沿城市道路、城墙、水系等设置、有一定游憩设施、公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狭长型绿地或区域。2.2 市级、县(区)级、镇级公园建设要求 2.2.1 与城乡规划的关系(1)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公园规划为依据,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改变公园性质。(2)公园的边界线应与城乡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置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3)公园的出入口、主园路、主要景点和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乡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4)新建公园边界与城乡主、次干道红线重
25、合的,不得设置封闭性实体围墙。(5)沿城乡道路、水系的景观(包括大门、围墙或围栏和植物群落),应与该地段城乡风貌相协调。(6)城乡供电走廊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应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CJJ 48-1992中2.1.7 条的有关规定。2.2.2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1)公园的陆地面积,指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水面面积以常水位面积计算。(2)公园陆地用地比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市级公园陆地用地比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用地类型陆地面积(h)2255101020205050-5-103-8-1.00.5-3.02.5-8085注:园路及铺装场地;
26、管理建筑;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绿化用地。上表中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100,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设置园路及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对城市公园采取上表标准;对于非城市公园和建成区外的市级公园,上表仅作参考,不作强制,并尽量保留原有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尽量保留自然风貌及生态资源,相应增加休闲设施和公园的通达性。县(区)级公园 陆地用地比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用地类型陆地面积(h)2255101020205050-8-185-155-155-10-1.51.51.01.0-5.54.54.03.0-70757580注:园路及铺装场地;管理建筑;游
27、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绿化用地。上表中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100,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设置园路及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对城市公园采取上表标准;对于非城市公园和建成区外的市级公园,上表仅作参考,不作强制,并尽量保留原有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尽量保留自然风貌及生态资源,相应增加休闲设施和公园的通达性。镇级公园 陆地用地比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用地类型陆地面积(h)2255510102020505010-2010-208-18-0.50.50.5-2.52.52.0-注:园路及铺装场地;管理建筑;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镇级公园的绿化覆盖率宜7
28、0。2.2.3 容量计算其中,市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为宜,县(区)级公园的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40为宜,镇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大于30为宜;在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该指标可酌情降低,但最低的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其中,建成区市级公园外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00。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水面和陡坡面积较大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指标水面和陡坡面积占总面积比例(%)050507080近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人)30405075远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人)607
29、51001502.2.4 常规设施(1)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公园内不得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2)公园交通设施:市级公园、县(区)级公园一般情况下要设有公交站点。县(区)级以上公园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34个出入口,方便各方向的游人进出公园。(3)公园中应设以下设施:游憩设施:亭或廊、园椅或园凳、儿童活动场、活动广场;服务设施:面积大的根据实际适当配置小卖部、茶室或咖啡厅;公用设施:厕所、圆灯、垃圾箱、指示牌、停车场(包括自行车或摩托车)、无障碍设施;管理设施:镇级公园可视面积和管理需要设置管理用房,县(区)级以上公园要增加公园管理用房
30、、治安设施、垃圾站、消防供水管网等设施。市级以上公园要增加游客服务中心,维修车间、专用停车场、监控室等设施。 (4)公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更多游憩、服务、公用与管理设施。2.2.5 文化内涵建设(1) 各级公园要充分挖掘当地的文化底蕴,凸显当地文化特色。(2) 对公园现有和周边资源进行保护和整合,再通过挖掘各个公园自身的文化内涵,进行差异化建设。(3) 根据各个市级、县(区)级公园文化特色有针对性深挖其中的文化精髓,营造公园文化氛围,实现文物保护与生态景观的有机融合。2.3 村(居)级公园建设要求2.3.1 与城乡规划的关系(1) 村(居)级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和乡村公园。村(居)级公园面积应
31、不小于0.2h;居住区公园服务半径约为0.5-1km,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合理布置其位置。(2) 村(居)级公园的边界线应与城乡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置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3)新建村(居)级公园不得设置封闭性实体围墙,旧有公园封闭性实体围墙应在公园升级时拆除。(4) 居住区公园的出入口、主园路、主要景点和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要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5) 乡村公园沿乡村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风貌相协调。2.3.2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1) 村(居)级公园的陆地面积,指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面积。水面面积以常水位面积计算。(2) 村(居)级公
32、园陆地用地比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居住区公园 陆地用地比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居住区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用地类型陆地面积(h)225510102020505010-2010-208-18-0.50.50.5-2.52.52.0-757575-注:园路及铺装场地;管理建筑;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绿化用地。上表中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100,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设置园路及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乡村公园 陆地用地比例可参考下表的规定,不作强制。乡村公园内部用地参考比例(%)用地类型陆地面积(h)225510102020505010-3010-258-18-0.50.5
33、0.5-2.52.52.0-注:园路及铺装场地;管理建筑;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乡村公园的绿化覆盖率宜55。乡村公园宜充分利用村庄周边的风水林地、池塘、水溪建设公园,尽量保持原有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尽量保留自然风貌,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文化民俗,相应增加休闲设施和公园的通达性。2.3.3 容量计算村(居)级公园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30/人为宜。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水面和陡坡面积较大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指标水面和陡坡面积占总面积比例(%)050507080近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人)3040
34、5075远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人)60751001502.3.4 常规设施(1) 村(居)级公园中应设以下设施:游憩设施:亭或廊、园椅、园凳、儿童活动场、文体活动场所或科普宣传栏;公用设施:照明灯具、垃圾箱、指示牌。(2) 村(居)级公园中可根据面积及实际情况设置更多游憩、服务、公用与管理设施。2.4 专类公园建设要求2.4.1 与城乡规划的关系(1) 专类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公园规划为依据。(2) 专类公园的边界线应与城乡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置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3) 专类公园应在出入口位置有明确标识,包括公园性质、注意事项与特别规定等。(4) 专类
35、公园沿城乡道路、水系的景观(包括大门、围墙或围栏和植物群落),应与该地段城乡风貌相协调。2.4.2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1) 专类公园的陆地面积,指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水面面积以常水位面积计算。(2) 专类公园陆地用地比例可参考下表的规定,不作强制。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用地类型陆地面积(h)2255101020205050-10-208-185-155-155-10-1.01.00.50.50.5-5.04.03.52.51.5-7075808085注:园路及铺装场地;管理建筑;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绿化用地。 (3)上表中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100,
36、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设置园路及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2.4.3 容量计算专类公园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人为宜。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水面和陡坡面积较大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指标水面和陡坡面积占总面积比例(%)050507080近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人)30405075远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人)60751001502.4.4 常规设施(1)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2)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
37、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3)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公园特点色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4) 专类公园中应设以下设施:游憩设施:亭或廊、园椅或园凳、文体活动场所;公用设施:厕所、照明灯具、垃圾箱、指示牌、停车场(包括自行车或摩托车);管理设施:管理用房。(5) 专类公园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更多游憩、公用与管理设施。2.4.5 田园风光公园建设要求(1) 田园风光公园的确立应根据场地现状用地条件与建设基础综合考虑。明确公园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公园的定位、定性做出总体规划与详细设计。(2) 田园风光公园应以
38、保护与利用郊区基本农田、生态林地、水系湿地、自然村落等现有生态资源为基础,同时开发其科普与游憩功能。(3) 公园范围内增设的设施(景观、休憩、服务等)要采用将来易于复耕复种的建造材料。(4) 田园公园路网规划与建设要以实地现有农用机耕路、田间小道等现有路网为主,尽量不侵占农用地。(5) 由于田园风光公园用地性质特殊,其公园陆地用地比例宜按现场实际建设条件设计用地比例。2.5 带状公园建设要求2.5.1 与城乡规划的关系(1)沿城乡道路、城墙、水系等建设集观光休闲、全民健身为一体的带状公园。(2)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乡环境的关
39、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3)带状公园绿地最窄处应大于8m,全园面积应大于1公顷。(4)在城乡绿地系统中,带状公园可以连接城乡其他类型公园,与滨水绿地、道路绿地和防护绿带等景观共同承担着城乡生态廊道的职能。2.5.2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1) 带状公园的陆地面积,指去除水面后的全部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水面面积以常水位面积计算。(2) 带状公园陆地用地比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用地类型陆地面积(h)1225510102020505015-3015-3010-2510-2510-25-0.50.50.50.50.5-2.52.01.51.51.5-656
40、5707070-注:园路及铺装场地;管理建筑;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绿化用地。2.5.3 容量计算带状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30/人为宜。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水面和陡坡面积较大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指标水面和陡坡面积占总面积比例(%)050507080近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人)30405075远期游人占有公园面积(/人)60751001502.5.4 常规设施(1) 带状公园中应设以下设施:游憩设施:亭或廊、园椅、园凳、文体活动场所;公用设施:厕所、照明灯具、垃圾箱、指示牌、停车场(包括自行车或摩托车);管理设施:管理用房。(2) 带状公园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更多游憩、服务、公用与管理设施。第三部分 公园通用建设标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