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赛题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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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比赛赛题A案例说明1、 请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名义,以“谢玉涉嫌故意杀人罪”为基准,向北京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控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罪名提起公诉;2、 控方与辩方必须遵循下列“基本案情”和证据材料中所述内容发表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不能超出案例材料给出的事实范围,但属于生活常识、公知事实或者理论知识的除外;3、 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4、 本案所有程序及证据取得视为合法,所有证据材料的签字均视为手写签字;每次询问、讯问前,侦查人员均已告知相关人员权利、义务,所有证据材料均应

2、视为原始材料,所有签名、印章、指印等均为真实有效,除非有特殊说明;5、 本材料案情及所有人物、姓名、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构,若有雷同,纯属巧合。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谢玉,男,64岁,汉族,身份证号110108195109021111,1951年9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新开区柳林馆南里8号楼2门12号。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批准,于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第五看守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玉于2015年8月23日晚20时许在街头散步时,将街头揽客的卖淫女余莺儿带

3、回家。后余莺儿死于谢玉家中并被谢玉肢解。肢解余莺儿后,谢玉将尸块用塑料袋装好并扔在新开公园人工湖内。2015年8月26日,谢玉听邻居说新开公园人工湖发现尸块,遂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称案发当晚其与余莺儿共同洗澡时,因嫖资问题发生争吵,余莺儿对其威胁并用力推其,由于自己没有站稳而向后倒,头后部磕到马桶水箱及边缘后倒地死亡,其因害怕予以分尸。现在觉得分尸抛尸的行为难逃法律制裁故而投案;谢玉始终否认余莺儿的死与其有关。卷宗目录序号名称页数页码1被告人谢玉的供述32谢玉的辨认笔录13现场勘验检察笔录24 法医物证鉴定书1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6温实初的证言27视频录像资料18到案经过19传唤书、拘留

4、证、逮捕证1101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1人口基本信息212工作说明3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提交人: 李楠 受理人: 周强 受理时间:2015年11月5日讯 问 笔 录时间2015年8月26日3时02分至2015年8月26日9时07分 2015年8月26日23时45分至2015年8月27日2时37分 2015年8月28日20时50分至2015年8月29日0时30分 2015年9月16日20时45分至2015年9月17日0时20分 2015年11月3日10时0分至2015年11月3日11时55分地点 新开刑侦支队讯问室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夏冬 新开刑侦支队 记录员姓

5、名、单位 蒙挚 新开刑侦支队 犯罪嫌疑人 谢玉,男,64岁 内容概要: 我是来投案的,新开公园人工湖内发现的尸块,是我扔在湖里面的。2015年8月23日21时左右,我在小区附近散步,看到一个女的站在路边,问我要不要特殊服务。我看她样子还不错,我老伴儿又去世了,所以就想让她陪陪我。我们约好500元过夜,她同意了就和我回家了。 我们到家大约晚上10点半左右。进屋后我和她一起去卫生间洗澡。其间她说500元有点少,让我加200元。我挺不高兴的,就对她说因为刚才在外面天黑不清楚,进屋后才看到你至少40岁了,这个年龄的小姐给500元够多的了,一分都不加了。她说不给钱就闹,还说她可不是一般的小姐,是黑社会的

6、,一个电话就能叫来很多人弄死我。然后我们就面对面站着吵起来了,当时她背对着卫生间门,我脸冲卫生间门,我背对着一个洗衣机。吵着吵着,她就用力推我,我摔倒了。但是她身上有浴液,一推我她自己也滑到了,她倒下去的时候面部先磕在了马桶对面的墙上,然后反弹回来后脑勺又磕在马桶水箱盖上,然后继续向下滑,后脑勺又磕到马桶边缘上,最后仰面躺在地上,头朝洗衣机,脚朝卫生间门,眼睛闭着,没有任何反应,一动不动,但是身体也没有什么地方出血了,我以为她在吓唬我,就拍她脸并喊醒醒,大约十分钟没有反应,我觉得她可能死了。之后我回到屋里喝瓶酒,一直到凌晨3点,期间我六七次去卫生间,每次都是用手拍她脸,喊她,但是她都是没有任何

7、反应,我觉得她应该是死了。我没有对她采取什么施救措施,因为我不会。 我想我家没有钱,我一赔不起死者家属二是怕人知道我嫖娼没面子,所以想着赶快把尸体处理掉。大约4点钟,我开始分尸。我用家里的一把钢锯先把她的左右臂、左右大腿锯下来,又从腹部把躯干和骨盆分开,最后从颈部把头切了下来,整个过程都在卫生间完成,分尸完后是早上7点钟。 之后,我用家里买海鲜时留下的黑色防水大塑料袋把尸块装了五大袋子,具体什么部位和什么部位装一起我不记得了。然后我就分三次带着这些袋子到我家楼下的新开公园内,趁没人的时候把袋子扔在了公园人工湖里。然后又把她放在我家的衣服、包、手机还有我分尸用的钢锯用白色塑料袋装好扔在了小区附近

8、的垃圾场。然后就回家了。 今天晚上我听说有人在公园里看到了人头,就想着事情肯定会被警方知道,所以还是自己说清楚的好,于是就来投案了。 在我家我没有和被害人发生任何肢体冲突,除了她推我的那一下,她倒地过程中头面部撞到了马桶对面墙上一下,具体头面部哪里撞到的墙我没印象了,但肯定撞了一下,然后就是她后脑勺先后在马桶水箱和马桶坐便边缘各磕了一下,最后倒地时也是后脑勺着地,之后就死了。当时就一动不动,我后来拍了她脸好几次叫她起来,但她都没反应,我就确认她死了,然后我就分尸了。 分尸是我不对,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我没有杀她。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谢玉(签字) 民警 夏冬、蒙挚 (签字)

9、辨 认 笔 录时间 2015年9月10日10时00分至2015年9月10日11时30分地点 新开刑侦支队 侦查人姓名、单位 夏冬 新开刑侦支队 记录员姓名、单位 蒙挚 新开刑侦支队 见证人姓名、单位 梅长苏 江左盟武术培训中心主任 辨认人 谢玉,男,64岁 内容概要: 谢玉对10张照片进行辨认后,明确指出3号照片上的女子(即余莺儿)就是其案发当晚带回家准备过夜但后来死于其家中被其分尸的女子。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谢玉(签字) 2015.9.10 民警 夏冬、蒙挚(签字) 见证人 梅长苏(签字)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京公(新)勘20150363号时间:2015年8月24日20时20分至

10、2015年8月24日23时30分地点 北京市新开区新开公园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夏冬 新开刑侦支队 记录员姓名、单位 蒙挚 新开刑侦支队 见证人姓名、单位 梅长苏 江左盟武术培训中心主任 现场位于新开公园人工湖南岸,南岸湖面上有一头状物,另靠近岸边10米处湖面上有黑色塑料袋4个,经打捞后发现,头状物为人类头部,四个塑料袋内分别装有人类四肢、躯干及骨盆。侦查员:夏冬、蒙挚(签名)见证人:梅长苏(签名)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 2015.8.2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京公(新)勘20150364号时间:2015年8月26日3时00分至2015年8月26日4时30分地点 北京市新开区柳林馆南里8号楼2门12

11、号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夏冬 新开刑侦支队 记录员姓名、单位 蒙挚 新开刑侦支队 见证人姓名、单位 梅长苏 江左盟武术培训中心主任 卫生间长2.8米、宽1.35米。西墙下为暖气片,提取可疑物一处,提取暖气片下沿可疑物一处。北墙下为洗衣机。东墙下由北向南依次为衣架、马桶、垃圾桶、地漏、拖把池、洗手池。提取地漏血迹一处,提取拖把池外下沿血迹一处,提取拖把池下水管血迹一处,提取洗手池下沿血迹一处,提取洗手台面血迹一处,提取南墙瓷砖上血迹二处。提取马桶水箱粘取物一处,马桶盖粘取物一处,坐便粘取物一处,马桶边沿粘取物一处。侦查员:夏冬、蒙挚(签名)见证人:梅长苏(签名)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 2015.8

12、.26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公法物证字(2015)第5555号结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它外源性干扰前提下,第一现场提取的人类头部、四肢、躯干、骨盆与第二现场西墙下底面可疑物、地漏血迹、拖把池外下沿血迹、洗手池台面血迹、南墙瓷砖上血迹以及马桶水箱粘取物为同一个体所留,即余莺儿。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陈雅静(签名) 张默(签名)李钰(签名)2015-9-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新)刑技法鉴(尸检)字【2015】222号一、 绪论1. 委托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2. 受理日期:2015年8月25日3. 检验对象:余莺儿,女,43岁4. 鉴定要求: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5. 检验时

13、间:2015年8月25日6. 检验地点: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二、 检验1. 尸表检验: 头部。呈“巨人观”改变,左眼周及右眼内眦处可见条片状挫伤。左颧部可见片状皮肤挫伤1处,左右颞部均可见头皮青紫,大小均为4*4厘米。睑结膜充血,未见点状出血。口唇粘膜粘膜完整,未见损伤。下颔部偏右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1处,大小为1*0.8厘米。胸段躯干部。带部分双侧肱骨,胸背部大部分皮肤缺失,胸廓未见次破口。上段自第6颈椎椎体与头部离断,断面平整,下端自第3腰椎椎体离断,断面平整,可见划痕1处。 双上肢尸块。左上肢自肱骨头下方离断,断面不整齐,右上肢自肱骨终端离断,断面不整齐。提取断面椎体,用立体显微镜观察可见断

14、面骨质呈阶梯状改变。 骨盆段。皮肤缺失,上端自第3腰椎椎体与躯干部离断,左侧自股骨颈处与左下肢离断,骨质断面整齐,断面上端股骨干可见划痕1处,右侧自股骨干上段与右下肢离断,骨质断面不整齐,显微镜下观察可见骨质阶梯状改变。盆腔内可见部分子宫宫颈、膀胱及部分直肠。脾脏、肝脏均缺失。双下肢尸块。双大腿及双小腿上段皮肤及肌肉缺失,仅双小腿下段及双足皮肤附着。左下肢自股骨颈处离断,断面整齐。右下肢自股骨中上段离断,断面不整齐。左内踝皮肤可见小片状挫伤1处。2.解剖检验:胸、肋骨未见骨折,肋间肌未见出血。膈肌可见破口,胸腔内未见异常积液。心包完整,心脏外膜光滑,未见出血点。心脏未见损伤,沿血流方向剪开心脏

15、,心脏内空虚,各瓣膜未见明显病理性改变。双肺未见病理性改变,肺被膜下未见出血点,可见血岛形成。头颈部断端皮缘整齐,椎骨断面平整。解剖见右侧二腹肌灶性出血,左侧咽后壁片状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会厌软骨及喉室粘膜未见异常,故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左侧颞肌大面积出血,右侧颞肌小片状出血。颅骨及颅底未见异常,故可排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硬脑膜完整,硬膜外、下未见出血,脑组织液化自溶。三、论证被害人死亡原因可以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可以排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鉴于尸体被肢解,部分脏器缺失,故不排除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沈梦洁(签名) 宋磊(签名)张晟睿(签名)2015年

16、8月25日 询 问 笔 录时间 2015年9月18日15时30分至2015年9月18日16时35分地点 新开分局预审大队 侦查人姓名、单位 王沛然 新开分局预审大队 记录员姓名、单位 朱烨华 新开分局预审大队 被询问人 温实初,男,33岁,公安部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 内容摘要: 我参与对余莺儿尸体解剖。死者头面部有多处挫伤,均是生前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但均都不是致命伤,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 死者心脏、肺脏未见病理异常。但肺脏被膜有可见血岛,可见血岛的形成原因是在有呼吸的情况下,血液因呼吸作用经由气管进入肺部,一旦进血量较大,就会在肺脏被膜下形成可见出血斑,就是我们所说的可见血岛。可以导致血

17、液因呼吸作用经由气管进入肺部的原因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口鼻腔出血后,不小心呛血,血液就进入气管被吸入肺部了,就像呛水一样,另一种是因为气管开放,血液伴随呼吸作用进入气管,进而被吸入肺部。 常见的异常死亡原因有中毒死亡、失血性休克死亡、机械性窒息死亡、突发其他疾病死亡等,但鉴于被害人尸体已被损坏,故而无法准确判断死亡原因,只能说不排除是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温实初(签字) 2015.9.18 民警 王沛然、朱烨华 (签字) 谢玉所住小区门口视频录像资料内容描述:2015年8月23日20:20,谢玉与一名女子进入谢玉家所住小区大门。2015年8月24日7:06、8:05

18、、9:03,谢玉三次走出小区大门,手抱黑色物品,半小时后返回。2015年8月24日10:20,谢玉走出小区,手拎一白色塑料袋,10分钟后走进大门。到 案 经 过到案人员:谢玉,男,64岁,1951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8196102021111,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住北京市新开区柳林馆南里8号楼2门12号。到案过程:2015年8月24日21:50,穆青报警称在新开公园人工湖中发现尸块,民警接报警后出警,在现场新开公园人工湖南岸发现人类头部一个,以及装有尸块的黑色塑料袋4个。8月26日凌晨1时许,谢玉到公安机关投案,称新开公园人工湖南岸发现的尸块是其分解的,民警遂对谢玉采取强制措施。

19、谢玉在到案过程中没有反抗、逃跑、抗拒等行为。出具人:夏冬、蒙挚(签名) 2015年8月26日 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传 唤 书拘 留 证逮 捕 证(出于不限制赛队队员对罪名的拟定的考虑,组委会省略内容) 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 2015年8月26日1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报 案 人姓名穆青性别男年龄20住址北京市 新开区万柳东路20号单位无电话15151855555案件来源110移送单位承办人电话报案内容 2015年8月24日21:50,穆青发现新开公园人工湖内有人头。领导批示: 立案侦查。 2015年8月24日 编号 1110108520777777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人口基本信息公民身份证号

20、码:110108195102021111姓名:谢玉曾用名:无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日期:1951年2月2日出生地:北京市新开区籍贯:北京市新开区户籍地:北京市新开区柳林馆南里8号楼2门12号户籍登记地址:北京市新开区柳林馆南里8号楼2门12号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北京市新开区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人口基本信息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余莺儿曾用名:妙音娘子性别:女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日期:1973年3月3日工作说明 2015年8月24日21:50许,一名自称穆青的男青年报警称,其在新开公园人工湖里捞鱼虫时,发现有个圆圆的东西飘在水面上,离岸边不远,其用树枝把那

21、个东西扒拉过来,仔细一看是一个人头,就赶紧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尸块。此后,民警多次联系穆青,请其来公安机关做笔录,穆青均称自上次发现尸块后受到了惊吓,至今未愈,不能接受询问。特此工作说明。 民警 陈幕军、天磊 2015年10月5日 工作说明 根据谢玉供述,其将被害人衣物以及分尸用的钢锯扔在小区附近垃圾堆,经民警带领谢玉寻找,在附近垃圾堆均未找到。 民警 李德、赵璐 2015年10月5日 工作说明 经民警联系被害人余莺儿的丈夫萧景桓(男,40岁)后获悉,余莺儿与萧景桓于2004年结婚,萧景桓称余莺儿去世前身体健康。因无法接受余莺儿从事卖淫活动以及被杀害的事实,萧景桓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特此工作说明。 民警 左池、蒙挚 201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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