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住房公积金试题和相关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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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选择题 (每小题1分,共70分)1、( )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 )年进行了修订。B. 1999,2002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 )正式施行。A2009年7月1日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A. 在职职工 4、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 )相对分离的原则。B.监督5、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机构。A. 决策 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必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 )以上人员通过。B. 三分之二7、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主任应当由( )担任。B.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 )组成。A. 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9、住房公积金是一种( )。B.长期住房储金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债权、债务责任。A.可以 1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A全部12、目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 )。B. 5-12%13、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A. 免征 1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 )乘以职工

3、住房公积金( )。A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15、单位应当( )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A按时、足额16、缴存单位应采取按( )汇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A、月1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 )计息。B、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18、职工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 )手续。B、合并19、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前,须持本人身份证到( )进行龙卡初始密码“955330”的修改。B.建设银行营业网点20、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在( )中列支。B.

4、成本21、新设立单位应在单位(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B. 设立之日起30日内2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A.30日内2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 )起缴存住房公积金。A. 发放工资之日24、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B. 5日2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B、30日26、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B、302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 )。A. 6月30日 28、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A.可以29、(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B. 完全30、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A可以31、购买商业用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B不可以32、还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A可以 3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A15%34、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次数

6、规定为( )。B每年提一次35、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比较,最大的优势是( )。. B.高存低贷36、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提供担保。B. 应当37、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A. 15 38、( )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生产经营用房。A. 禁止39、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A.不得 40、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 )。A.50%41、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前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

7、年限最长不超过( )。A.30年 42、目前,长沙市内五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 ) 。5043、在长沙市所辖四县(市)范围内,目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 )。B. 25万元44、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内(含5年)年利率是( )。B、4.59%45、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年利率是( )。A. 5.13%46、借款人的贷款最长年限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给予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 。B.5年47、借款人应当按照( )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A.借款合同约定 48、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 )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

8、履行期限内原则上不能变更。. 等额本息49、购买新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在(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B首付款支付之后50、夫妇曾经共同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尚未还清,现在准备再购一套住房,(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A.不可以51、职工购买存量成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A.20% B.30%52、职工购买精装修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 )。A. 40% 二手商品房- B. 50%5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总房款的( ),但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可以为( )A.

9、70% 80%5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月工资收入超过( )的,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单。A. 5000元55、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违约金。A不需支付56、进行房屋装修(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A可以 B57、男女朋友关系,男方为房屋买受人,女方非共同买受人,女方(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A可以5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逾期部分( )。A本息59、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 )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A中国人民银行 60、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建

10、立住房公积金制度。A可以61、城镇私营企业( )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A. 应当62、在长沙同城之间调动工作单位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时,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上由( )单位盖章。A.转出单位63、职工、单位( )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A.有权 64、住房公积金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 )。B.购买国债6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 )审议。A.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6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 )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

11、报告( )公布。A.每年,向社会67、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 )投诉、举报。A. 管理中心68、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 )责令限期办理。B.管理中心69、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罚款。A.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70、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A.人民法院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71、中国最早是1991年北京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

12、制度。B.错 上海72、没有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B.错7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没有所有权。A.对 职工个人所有74、县区可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B.错 管理部75、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A.对76、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成本中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B.错77、本地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的,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销户。错 完全丧失劳动力的78、职工购房

13、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B.错79、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执行商业银行的规定。B.错8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A.对 8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 息可以公开。B.错 提供的信息应该保密8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B.错83、缴存人被宣告失踪的,不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B.错8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可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B.错 一个85、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

14、公积金管理中心。A.对 8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监委会成员可以互相兼任。B.错8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B.错8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B.错89、外地企业或其他组织常驻长沙市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未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也不必缴存住房公积金。B.错90、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B.错 第二个月 新调入是自发工资起9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随时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B.错92、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承担。B.错 中心93、住房公积金增值

15、收益可以用于购买国债。A.对9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单位财务人员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B.错95、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利息。 B.错 有 6.30号结算96、职工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用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B.错97、借款申请人(含配偶)银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A.对98、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均不得拒绝。A.对 99、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以为原商业住房贷款额度。B.错 不超过余额100、企业在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可以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B.错

16、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

17、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

18、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

19、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

20、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

21、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2、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

23、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

24、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

25、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核定单位补缴缓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时,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经批准的当年最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二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

26、、分立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

27、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

28、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

29、、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

30、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

31、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

32、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列席相关会议、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委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监委会。 第四十条 市财政

33、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在年度结算终了后,应当及时将有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损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再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以及增值收益的取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

34、当接受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银行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利率政策执行等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实行交叉复核、内部稽核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但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

35、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委会、监委会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管理中心主管人员和

36、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条 管理中心没有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制度,导致住房公积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市监

37、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或者贷款金额,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

38、定,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

39、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铁路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第二章

40、 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 一、期房按揭贷款; 二、现房贷款;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 五、二手房贷款;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企业单位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住房三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

41、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再购(建)住房的; 四、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 五、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下同)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一)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42、(二)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三)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四)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含6期)记录; (五)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含24期)记录。 六、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七、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第三章 申请资料 第八条 基本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管理部领取并填写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审批书),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面); 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含未婚证明)及复印件3份; 三、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3、2份。其中,月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工资单。 第九条 购(建)房资料。根据不同贷款种类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一、期房按揭贷款。购买已与管理中心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楼盘的商品住房,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收据)。 二、现房贷款。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税完税证(或购房发票、办证相关票据)及房屋价值议定书(由担保公司提供,下同)。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费用支付凭证、建房30%自筹资金凭证,要求建造住房主体封顶。用另外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及房屋价值议定书。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提供县级以上房屋质量监督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值议定书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大修扩建房屋费用支付凭证。 五、二手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以担保公司垫付剩余房款方式先取得房屋产权后,再申请贷款归还担保公司的)。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原件,首付款凭证和卖方(原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发放前担保公司先为借款申请人垫付剩余房款凭证。担保公司协同买卖双方办理权证过户相关手续。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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