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行政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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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行政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篇一: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 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内人薪199919号 发表日期:2006-03-26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机关和全额

2、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暂行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

3、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有关具体事宜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病假工资附加费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三)本办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职务(技术

4、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四)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五)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八)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

5、习、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学徒)期时间相应顺延。 (九)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十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十二)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十三)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十四)符合离

6、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五)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以及教、护龄津贴。 (十六)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福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门自行确定。 (十七)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九)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管理,结合自

7、治区实际,现将我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事假及其有关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有程序 (一)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二)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

8、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一)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本规定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三)工作人员在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

9、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六)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七)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八)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

10、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和教、护龄津贴。 (九)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十)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福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门自行确定。 (十一)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

12、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 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 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 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

13、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

14、为优秀。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满2

15、年的,由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假 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假期及待遇: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再乘以50%)。(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

16、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30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产假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3个月(90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以内;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

17、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七)探亲假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

18、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六条 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 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 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 第八条 旷工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

19、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篇三: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

20、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

21、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

22、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

23、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

24、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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