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和通过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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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众筹和通过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股权众筹的监管逻辑,3,公募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股权众筹和通过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目前的政策环境是怎样的?监管政策的未来趋势会是怎样的?对众筹平台而言决定如何布局恰当的运营模式,适应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对众筹投资者而言决定能不能投?什么平台可以投?,股权众筹监管演变和趋势?,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发布的报告众筹: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众筹融资,技术的进步使得小额分散融资在实际操作层面及经济上成为可能,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

2、作为挑战“金融抑制”格局的市场自发力量,使企业融资的自由度得到了扩展,众筹平台事实上扮演了类似证券公司(承销商、保荐人)的中介角色,众筹通过“换媒”的方式淡化严格管制条件下高度稀缺的券商牌照的价值,5,众筹向公众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天然的权利 向公众募集资金需要受到监管,股权众筹监管演变和趋势?,6,1933年证券法问世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制度核心将公法规则代入融资交易中减少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不对称信息,传统证券监管体系,7,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非公开发行:融资活动可以豁免证券法相应监管制度的适用,从而有利于融资交易的开展,公开发行:融资活动要受到证券法的严格约束,即在价值目标上偏重于投资者保护

3、,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活动必须履行向监管当局注册并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证券法规则在价值取向上必须权衡投资者保护和便利融资这两大市场目标,8,传统证券法通过在“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之间划分界限,从而确定:哪些融资活动要受到证券法的严格约束,即在价值目标上偏重于投资者保护;哪些融资活动可以豁免证券法相应监管制度的适用,从而有利于融资交易的开展。,证券法原则,9,传统证券法四项制度: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二、发行的行政许可程序 三、中介机构特许制度 四、反欺诈,股权众筹监管演变和趋势?,10,证券法原则,11,证券豁免 私募豁免 人数标准、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4、 小额豁免,股权众筹监管演变和趋势?,12,划分公募和私募即“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几个重要标准:一个标准是人数,例如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标准,又如美国规定的500人法则。还有一个标准是推广和发行方式,例如我国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证券法原则,13,另外一种合格投资者豁免监管 一方面根据年收入和资产状况等定义合格投资者;另一方面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融资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例如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5、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美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则将大额投资者(购买或同意购买总额为15万美元或以上证券的投资者)不计入发行对象的总数。,证券法原则,14,私募的发行对象: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自己保护自己 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是相对概念 拓展到大多数人(公募众筹),股权众筹监管演变和趋势?,15,众筹产生的实质性原因:技术的进度使得分散的小额投资在经济上成为可能!,股权众筹监管演变和趋势?,美国股权众筹政策,17,美国JOBS法案,18,2015年10月30日,美国证监会(SEC)正式通过了股权众筹规则。新的股权众

6、筹规则将在180天后生效,即2016年1月29日正式生效。,美国JOBS法案,19,美国JOBS法案,股权众筹豁免按照原有公开发行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包括:(A)发行人出售给所有投资人的总额应不超过100万美元,包括该交易发生前12个月内依照本豁免规定累计出售的所有金额。(B)发行人出售给任一投资者的总额,包括该交易发生前12个月内依照本豁免规定累计出售的所有金额;如果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不超过10万美元,应不超过2000美元或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两项中的较大值;如果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则为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

7、;(C)该交易通过符合要求的证券经纪商或集资门户进行。,20,通过股权众筹购买的证券一般在一年内不能转售给他人。,美国JOBS法案,21,公司披露根据规则,销售股权众筹产品的公司必须在委员会备案相关信息,并且向投资者和促进交易的中间商提供相关信息,以下事项需要披露:面向公众销售的证券的价格或者决定价格的方法,目标提供数目(份额),达到目标提供数的截止日期,公司是否会接受超过目标提供数的投资;公司财政状况的讨论;依赖于12个月内的(证券)供销数量的公司财政报告需附随有关公司的退税、独立的会计事务所的复审或者独立的审计署的审计的信息。根据建议规则,一家首次提供证券在500,000美元1,000,0

8、0美元的公司,将被允许提供复审而不是审计财政报告,公司能够提供由独立的审计署审计的财政报告的除外;有关业务和募集资金用途的描述;公司20%或者20%以上的管理者或者领导者的信息;一些相关当事者的交易。并且,依赖于众筹豁免的公司需要到委员会进行年度报告备案并且提供一份给监管者。,美国JOBS法案,22,股权众筹平台 一家资金募集门户(平台)需要到委员会填写新的基金门户表格,并成为国家证券业协会的会员。根据规则规定,企业将需要通过一个中介平台,在某一时间进行专门的产品提供。,美国JOBS法案,23,股权众筹平台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求中介机构,:(投资者保护的体现)给投资者提供咨询资料,这些资料

9、描述了平台投资过程,提供的证券种类,公司必须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转售限制,投资限制等。采取一些措施减少欺诈,包括能够合理相信公司遵守众筹规则,并且采取了办法确保准确记录了证券持有人;要求公司在提供证券期间以及证券销售之前的21天,在平台上披露公众能够查阅的信息;提供沟通方式以允许公众讨论平台上的产品;向投资者披露中介所接受的补偿;仅在投资者开通账户后接受投资委托;有合理理由相信投资者遵守投资限制;在完成一项交易之时或之前,告知作出投资委托和确认的投资者相关注意事项;遵守基金会有关维持和传达的要求;遵守产品的有关完成、撤销、重新确认的要求;,美国JOBS法案,24,股权众筹平台禁止中介平台加入以

10、下活动,比如:给有理由相信存在潜在欺诈或者其他有关投资者保护的事项的公司提供进入平台的机会;与平台上提供和销售证券的公司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在某些条件下,作为中介服务费的经济利益除外;且:补偿那些提供了确认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个人信息之中介服务的人。,美国JOBS法案,25,股权众筹平台 股权众筹规则包含针对股权众筹平台活动的某些具体规则,它们严于注册过的经纪商。这些规则禁止门户网站: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怂恿购买、出售、提供证券;依据证券销量补偿推销商或其他怂恿者;持有、所有、经手投资者资金或证券。该规则需提供给募集资金门户一个安全港,使得他们能够在限制规定下参加某些活动。该规则也要求门户网站保留

11、有关交易和业务的簿册和记录。,美国JOBS法案,我国相关政策演变,27,我国股权众筹定义演变,传统公募 传统私募私募众筹 公募众筹比较,29,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中有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发行和转让方式,3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

12、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私募的合格投资者和投资下限,3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私募的合格投资者和投资下限,33,我国的私募股权众筹在三个方面延续了非公开发行的特征:保留了非公开发行的人数限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保留了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同时要求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规定条

13、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我国私募股权众筹的特点,34,私募股权众筹又在两个方面体现了股权众筹的特殊要素:认可了通过互联网平台作为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未规定单个投资者投资额的下限。,我国私募股权众筹的特点,35,私募股权众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亦未规定项目融资项目发行总额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的上限。,我国私募股权众筹的特点,36,结 论 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私募股权众筹)是在我国原有证券法非公开发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众筹的有益要素后的制度和实践创新。,我国私募股权众筹的特点,37,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

14、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因此,在我国现行证券法律框架下,尚不能合法开展公募股权众筹。,公募股权众筹,38,证券法正将进行较大范围的修订,其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为公募股权众筹预留了空间。,公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40,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

15、)各证监局应当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检查发现股权融资平台或融资者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及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股权众筹法律风险,41,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

16、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权众筹法律风险,42,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

17、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股权众筹法律风险,43,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 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权众筹法律风险,44,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18、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股权众筹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

19、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股权众筹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0、)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股权众筹法律风险,(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1、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股权众筹法律风险,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股权众筹法律风险,50,超过200人

22、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众筹募集基金 涉嫌非法经营,股权众筹法律风险,51,平台资质?协议性质?协议有效性?现在可以在众筹平台募集基金吗?现在可以做小额大众吗?,股权众筹有关问题,首例股权众筹诉讼案例,53,基本案情,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了出资款,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

23、务。但在之后的合作过程中,“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的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之后,双方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出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也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飞度公司诉至法院,诺米多公司则提出反诉,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人人投”已有87位合伙人,且飞度公司公开融资未取得批准,

24、其融资行为违法,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应属无效。,54,基本案情,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了出资款,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但在之后的合作过程中,“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的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之后,双方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

25、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出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也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飞度公司诉至法院,诺米多公司则提出反诉,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人人投”已有87位合伙人,且飞度公司公开融资未取得批准,其融资行为违法,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应属无效。,55,核心争议,核心争议主要有两个:一、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如何界定;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56,核心争议,一

26、、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法院认为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主要涉及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因本案中的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而且,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上述指导意见等,且均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另外,在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方面,其已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

27、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所以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因此,法院认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居间合同关系。,57,核心争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58,核心争议,一、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

28、如何界定;法院同时说明,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该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59,核心争议,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具有相应依据,且该事项又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人的核心利益,“人人投”平台对项目方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实际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其严格掌握审查标准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所以,飞度公司依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而纵观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

29、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60,核心争议,对于诺米多公司主张飞度公司投资人数超过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上限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在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中约定关于融资交易的具体人数问题,诺米多公司也未在发函解除该协议时将其作为理由,更重要的是,双方合同关系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即被解除,飞度公司就此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仍仅是一种预测,这一问题是否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未实际发生和得以检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对该问题做过多评述。,61,核心争议,怎么看待“人人投”网站的融资资质?殷法官:“人人投”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和ICP证,法律对众筹融资领域的资质要求没有过于明确的规定,只有指导意见,但是细则没有出台。在这种

30、情况下,“人人投”的融资资质目前来看没有法律上的障碍。,62,核心争议,法院对案中此种众筹融资行为整体上如何看待?殷法官:众筹融资交易属于新兴的、创新色彩比较强的金融交易模式,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这种交易还是应当以支持和鼓励为主。并且,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刚刚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融资做了相应规定,实际上表明了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包括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也持鼓励态度。在这个背景下,法院对案件有一个比较审慎的思考,最终做出这个判决。,63,法律有空白的背景下,法院对于众筹融资,是支持还是禁止?“对本案涉及的众筹交易,本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于2015

31、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整体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当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完善法律,促进规范。”,判后答疑,64,面对新生的众筹融资,现有条件下,法院依据什么法律判决?“本案涉及的金额和法律问题较多,相关法律法规也正在完善当中。目前主要涉及的法律是证券法,但证券法目前也在进一步修订当中。如何为股权众筹等交易预留发展空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此时,法院认为不宜过于严苛的运用现行法评价创新中的众筹交易,否则有可能会给国家鼓励的行业发展带

32、来障碍。”,判后答疑,65,股权众筹到底该如何界定?和“非法集资”等概念如何区分?“比如本案交易模式到底应该称之为什么?我们认为它属于一种众筹融资交易,但是否属于特定概念,并不做评述。将不需要法院,此时必须明确加以评价的问题,排除在裁判内容之外,遵循司法审判的规律,对争议加以裁决。”,判后答疑,66,众筹交易各方的义务,如何为投资者界定风险?“众筹融资交易本身具有交易风险,交易各方应严守诚信,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飞度公司经此次诉讼,应进一步自查规范经营行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切实保护融资人和投资人的权益。”,判后答疑,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

33、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3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代持的司法解释,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

35、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权代持的司法解释,6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

36、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70,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

37、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从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71,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72,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

38、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73,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74,四、其他风险 离婚?继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75,上市?挂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76,约定违约责任配偶认定股权质押收益权转让?,股权代持的法律防范,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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