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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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并促进电力行业生产技能人员提高岗位技能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电力行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 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接受国家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2、指导中心的指导,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一)电力行业学徒期满的学徒工。(二)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工作的劳动者。(三)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劳社培就司发【1997】17号文件规定)的劳动者。(四)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其他各类人员。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实施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第二章 鉴定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根据国家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1998】2号”规定,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职鉴中心)挂靠在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省电力职鉴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职鉴

3、办)设在省电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内。省电力职鉴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接受中电联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省职鉴中心的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制定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二)组织编制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及工作计划。(三)负责对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巡视、检查和评估,并组织开展业务经验交流。(四)负责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申报和聘用、

4、管理。(五)负责管理和核发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六)负责组织省电力行业技师的鉴定考核评审和高级技师的鉴定初审推荐工作。(七)组织开展省内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八) 负责与地方政府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合作与协调。(九) 开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十) 完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工作。第七条 黑龙江省电力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简称电力鉴定站)由“劳动部劳社培就司发200010号文件”批准成立,分别称为:黑龙江省第一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承建;黑龙江省供用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由齐齐哈尔电力培训中心承建;黑龙江省第二火力

5、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由牡丹江电力培训中心承建。电力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具体实施对电力行业特有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接受“省电力职鉴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力鉴定站的职责是:(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二) 按照省电力职鉴中心的部署,具体实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 做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四)建立和管理各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定期向省电力职鉴中心报送鉴定统计数据。(五)开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和服务。(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第八条 省电力鉴定站有权拒绝任何组织

6、或个人提出的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第九条 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二)具有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仪器。(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考核制度。(五)自觉接受国家电力行业职鉴指导中心和省电力职鉴中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条 省电力职鉴中心、省电力鉴定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职工作,不谋私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办事认真、细致、公道,擅于管理。(三)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技

7、术业务水平。(四)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工作分配。第十一条 实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上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执行考核标准的情况;鉴定站考评人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档案、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及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或予以撤消。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二条 凡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电力行业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省电力鉴定站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的鉴定报名申请。第十三条 职业

8、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初级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相应工种学徒期满。 2、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院(学校)毕业,或在就业培训中心学习2年以上。 3、复员退伍军人在牡丹江电力培训中心经3年系统学习、培训后。(二)申报中级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3年及以上。 2、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2年及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 3、大专毕业专业对口,在相应工种实习、工作1年及以上,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4、在相应工种工作4年及以上(仅限初次鉴定)。(三)申报高级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相应工

9、种工作6年及以上。 2、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5年及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 3、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4年及以上的专业对口的大专毕业生,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四)申报技师1、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5年无生产责任事故;2、已经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并在本职业岗位工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相应工种工作15年以上;(2)中专、技校毕业生,在相应工种工作10年以上;(3)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相应工种工作8年以上。3、少数技能优秀人才、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和省级技能竞赛前5名、国家级技能竞赛前10名获得者,经单位推荐

10、,可提前审报技师。(五)申报高级技师1、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3年无生产责任事故;2、取得技师资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及以上,或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工作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及以上;或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工作,了解相关工种知识和操作技能。4、能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在传授技艺、带徒培训等方面成绩显著。5、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生产技术方面有创新成果,在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产问题方面业绩突出。6、取得技师资格后,在实际工

11、作中业绩十分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成果,在全国级别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5名或省级竞赛个人前3名的,可提前申报高级技师。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一)省职鉴中心和省电力鉴定站定期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明确鉴定职业(工种)、等级、鉴定对象、鉴定方式、时间、培训大纲、证书发放、鉴定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告一般在实施鉴定前两个月发出。(二)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规定及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省电力鉴定站,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人员,由省电力鉴定站核发准考证,并提供相关复习资料。第十五条 有特殊鉴定要求的单位,省电力鉴定站应根据情况,尽可

12、能为其提供专门服务。第四章 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电力专业技术岗位规范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能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规范等为依据,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电力分库中抽取试题进行考试、考核。对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工种,则从经电力行业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同意的题库中抽取试题。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一)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 (二)实际操作考核原则上采用在考核(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评定,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均实

13、行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两项考试(核)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者,方为技能鉴定合格。对其中一项合格,暂发单项合格证,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申请同工种等级鉴定时,可免考已合格项。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考核,由省电力鉴定站统一安排;需要在异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的,由职鉴中心批准。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和要求:(一) 理论知识考试考场 1、考试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宽敞、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2、 每个考场容纳考生数量一般不超过30人。3、 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列安排。4、 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二) 实际操作考核场地 1、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设

14、备仪器完好,准备的工、卡、量具和原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2、考场应备有安全防护、设备检修、材料供应人员、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考试时有专人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3、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从业单位录用、独立经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和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第二十二条 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一)省职鉴中心负责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行

15、业指导中心负责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二)省电力鉴定站负责将鉴定合格人员登记造册,报省职鉴中心审核和评审推荐。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和编号按照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规定办理,并采用计算机打印一试三份,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资格证书的验印: (一)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省职鉴中心验印,在证书的鉴定机构处盖章;照片下角处加盖行业指导中心统一规定和制发给省职鉴中心的专用钢印。 (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指导中心直接颁发,在证书的鉴定机构处加盖行业指导中心印章;照片下

16、角处加盖行业指导中心钢印。 (三)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在发证机关处套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第二十四条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按国家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的考评;高级考评人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必须具

17、备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省职鉴中心审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二十九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省职鉴中心统筹安排。在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确其责任、权利和利益。考评人员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并实行不定期地轮换调整。省职鉴中心要建立健全考评人员档案。 第三十条 省电力鉴定

18、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由省职鉴中心聘任的考评人员组成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小组。根据申请鉴定的人数和等级,每个专业考评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站或基地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调整不应少于三分之一。第三十一条 考评人员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在实施鉴定前,通过参加考评小组工作和考前例会等,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过程中,考评人员负责考核场地、设备、检修仪器和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执行考场规则,并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公平、

19、公正地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配合鉴定站并协助相关考务人员作好考务工作;接受省职鉴中心的监督检查。 (三)考评工作完毕后,考评小组组长应会同小组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考评报告,提出鉴定意见。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参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力行业实际情况,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暂按下表所列标准收费(人民币、元/人次)登记类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 师高级技师报名费1010101010鉴定费220240260400500 当国家有关部门或电力行业指导中心出台

20、新的收费政策时,执行新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98号文件”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自愿原则,上述鉴定费及报名费可由申请鉴定者个人负担。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场地使用、命题、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并严格执行劳动部、财政部1992财工字第68号文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不遵循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岗位。 第三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的考评人

21、员,省职鉴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收回资格证书和胸卡处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或不服从管理的考生,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宣布其鉴定成绩无效,并且一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鉴定; (二)通报批评;(三) 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和上级文件抵触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文件为准。附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特有工种目录序号工种代码备注序号工种代码备注序号工种代码备注1燃油值班员11-00139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11-03977二次线安装工

22、11-0772卸储煤值班员11-00240水轮发电机机械检修工11-04078厂用电安装工11-0783输煤值班员11-00341水轮机检修工11-04179电缆安装工11-0794燃料集控值班员11-00442水轮机调速器机械检修工11-04280送电线路架设工11-0805燃油设备检修工11-00543水力机械试验工11-04381变电一次安装工11-0816卸储煤设备检修工11-00644水电自动装置检修工11-04482变电二次安装工11-0827输煤机械检修工11-00745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11-04583水轮机安装工11-0838燃料化验员11-00846送电线路工11-0468

23、4水轮发电机安装工11-0849电厂水化验员11-00947配电线路工11-04785卷线安装工11-08510油务员11-01048电力电缆工11-04886调速器安装工11-08611电厂水处理值班员11-01149内线安装工11-04987水轮发电机组管路安装工11-08712环境保护监察员11-01250变电站值班员11-05088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11-08813除灰值班员11-01351调相机值班员11-05189农网配电营业工6-07-05-0614电除尘值班员11-01452换流站值班员11-05290电厂热力试验工6-07-04-1815锅炉辅机值班员11-01553变压器

24、检修工11-05391电力调度员6-07-03-0516锅炉运行值班员11-01654直流设备检修工11-05492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员6-07-03-0617锅炉本体检修工11-01755变电检修工11-05593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6-07-02-1118锅炉辅机检修工11-01856变电带电检修工11-05694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员6-07-04-1419管阀检修工11-01957电气试验工11-05795运行方式员6-07-03-0720除灰设备检修工11-02058电测仪表工11-05896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6-07-04-1521电除尘设备检修工11-02159继电保

25、护工11-05997脱硫值班员6-07-02-1222热力网值班员11-02260电力负荷控制员11-06098脱硫设备检修工6-07-04-1723汽轮机辅机值班员11-02361用电监察员11-06199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6-07-04-1624水泵值班员11-02462抄表核算收费员11-062100用电客户受理员6-07-05-0725汽轮机运行值班员11-02563装表接电工11-063101燃气轮机运行值班员X6-07-02-1326汽轮机本体检修工11-02664电能表修理工11-064 水电工种27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11-02765电能表校验工11-065102坝工模版工6-

26、23-03-0228水泵检修工11-02866锅炉钢架安装工11-066103水工浇注工11B-09029汽轮机辅机检修工11-02967锅炉受热面安装工11-067104水工材料试验工11B-09130电机氢冷值班员11-03068电厂筑炉保温工11-068105水工钢筋工11B-09231厂用电值班员11-03169锅炉辅机安装工11-069106混凝土拌和楼运转工11B-09332电气值班员11-03270汽轮机本体安装工11-070107水工建筑测量工11B-09433集控巡视员11-03371汽轮机调速安装工11-071108水工仪器观测工11B-09534集控值班员11-03472

27、汽轮机辅机安装工11-072109工程凿岩工6-23-01-0135电机检修工11-03573电厂管道安装工11-073110防渗墙工80000008136热工仪表检修工11-03674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工11-074111钻探灌浆工6-23-01-0137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11-03775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试验工11-075112水电起重机械操作工11B-09938热工程控保护工11-03876高压电气安装工11-076113水工爆破工6-23-01-02 电力行业高级技师名称设置目录序号高级技师职务名称归入工种合并工种序号高级技师职务名称归入工种合并工种1电厂燃料设备检修高级技师卸储煤

28、设备检修工、输煤设备检修工29用电高级技师装表接电工、电力负荷控制员、用电监察(检查)员2锅炉运行高级技师锅炉运行值班员30锅炉安装高级技师锅炉钢架安装工、锅炉受热面安装工电厂筑炉保温工、锅炉辅机安装工3锅炉检修高级技师锅炉本体检修工、锅炉辅机检修工、管阀检修工31汽轮机安装高级技师汽轮机本体安装工、汽轮机辅机安装工、汽轮机调速安装工、电厂管道安装工4电厂化学高级技师电厂水化验员、电厂水处理值班员、燃料化验员32电气设备安装高级技师高压电气安装工、二次线安装工、厂用电安装工5汽轮机检修高级技师汽轮机本体检修工、汽轮机辅机检修工、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水泵检修工33送电线路架设高级技师送电线路架

29、设工6汽轮机运行高级技师汽轮机运行值班员34变电安装高级技师变电一次安装工、变电二次安装工7集控运行高级技师集控值班员35水轮发电机组安装高级技师水轮机安装工、水轮发电机安装工、调速器安装工8电气运行高级技师电气值班员36卷线安装高级技师卷线安装工9电机检修高级技师电机检修工37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高级技师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10热工仪表自动装置检修高级技师热工仪表检修工、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热工程控保护工38水力发电管路安装高级技师水轮发电机组管路安装工11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高级技师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工39水工模版模型高级技师水工模版模型工12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试验高级技师热工仪表及控

30、制装置实验工40水工浇注高级技师水工浇注工13水轮发电机组运行高级技师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41水工材料试验高级技师水工材料试验工14水力发电机械检修高级技师水轮发电机机械检修工、水轮机检修工、水轮机机械调速检修工42钻探灌浆高级技师钻探灌浆工15水力机械试验高级技师水力机械试验工43混凝土拌和楼高级技师混凝土拌和楼运转工16水电自动装置检修高级技师水电自动装置检修工44地下连续墙高级技师水下连续墙工17高压线路带电作业高级技师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45水工钢筋高级技师水工钢筋工18变电运行高级技师变电站值班员46水工起重机械高级技师水电起重机械操作工19变电检修高级技师变电检修工47水工建筑测量高级

31、技师水工建筑测量工20变压器检修高级技师变压器检修工48水工仪器观测高级技师水工仪器观测工21电气试验高级技师电气试验工49凿岩机高级技师凿岩机工22电测仪表高级技师电测仪表工50爆破高级技师爆破工23继电保护高级技师继电保护工51电厂热力试验高级技师电厂热力试验工24变电设备带电作业高级技师变电带电检修工52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高级技师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25电力电缆高级技师电力电缆工、电缆安装工53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高级技师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员26送电线路高级技师送电线路工54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高级技师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员27配电线路高级技师配电线路工55高级运行方式

32、员运行方式员28电能表修校高级技师电能表修校工56高级调度员电力调度员申报填写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名称的说明:1、申报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同级技师鉴定评审时,统一按本规定确定的高级技师职务名称填写。2、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名称,原则上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名称设定,其中有的与电力特有工种名称不一一对应。结合电力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将其分为“归入工种”和“合并工种”两类。3、对于归入工种,申报填写高级技师名称时,应注明本人从事的工种名称简称。如:锅炉本体检修工申报高级技师时,应填写为锅炉检修高级技师(本体)。4、对于合并的工种,申报填写高级技师名称时,只填写其高级技师名称。如:电厂化学高级技师由3个工种合并,只填写电厂化学高级技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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