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概论综合资料汇总.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121469 上传时间:2023-04-06 格式:DOC 页数:107 大小:5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咨询概论综合资料汇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7页
咨询概论综合资料汇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7页
咨询概论综合资料汇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7页
咨询概论综合资料汇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7页
咨询概论综合资料汇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咨询概论综合资料汇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咨询概论综合资料汇总.doc(10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小型水利工程投标对策分析在工程建设中,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我国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招投标制度。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公布和开始实施,工程建设被纳入更加有序的轨道,将招投标制度进一步向纵深推进,使之不断完善,使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核心是标底和报价。投标报价又是投标书的核心,是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充分调研而确定的价格。工程报价和施工单位介入准备工作、标书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经验、施工队伍素质以及施工机械等是密不可分的,这些客观因素制约和左右着工程报价,对投标

2、结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曾数次主持编写中小型水利工程投标书,并且都能投标中的,现就自己的心得体会略谈一二。 一、介入准备工作 (一)项目早期跟踪中小型水利工程受季节性影响较大,大多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建筑,其资金来源多为国家投资和集体自筹等形式,工程需进行项目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设计和编写招标书。为尽早掌握主动权,宜在此时进行项目跟踪。 (二)确保资格预审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等级,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对参与竞标单位规定必须具备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某一级施工资质。投标单位应知彼知已,根据自己的资质去参加投标。有时要通过联合或加入

3、具有更高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其实力、经验、资信和已有的市场来提高自己参与竞标的资格。 (三)做好前期工作在购得业主单位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书后,组织技术力量对标书和设计图纸进行认真研究,充分了解标书要求,对重要内容作出摘录,要求业主单位组织或自己组织对施工现场勘察调查,做好施工场地、场外交通、征地情况、地方矛盾、环境状况等详细记录,并且充分和业主单位交换意见。 二、标书编写 (一)充分利用现场考察材料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招标书所提供的资料不一定面面俱到,有时与实地情况不一致。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在和业主单位商讨后,按实编写标书。 (二)按标书要求编标业主单位在招标书中,对投标书的格式、项目技术

4、要求都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必须严格按标书指定的格式编写,保证从形式到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有较高的响应性和完整性。 (三)投标报价计算承包工程的投标价格是由成本和利润组成,是承包商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工程数量表、合同条款、图纸、技术规范等为基础,结合调查研究和现场考察获得的资料,根据概预算定额书及其编制方法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定的。编制报价应遵循务实的原则,切不可为了追求中标而一味的压低报价,如果报价低于标底很低时,不仅使投标单位有潜在的亏损危险,而且容易导致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实力和技术水平产生怀疑。当低于招标书所规定的下限时,反而会失去投标资格。 合理的报价是与承包商本身具备的技术水平和工程条

5、件相适应的,要量力而行,善于对中小型水利工程造价作出灵活反应,随行就市。 在编写报价时,要认真研究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全面掌握工程的实际情况,从中分析出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熟悉和详细理解全部施工图纸及所有的设计资料,根据已了解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工程量,不得错算、漏算和重算,用以校核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对于有明显出入的,请建设单位给予书面答复。 编写的报价要实事求是,力求准确。明确定额中各章节项目的说明和定义、工程量计算方法和工作内容,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做好报价分析表。对用于工程的设备在满足建设单位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做好市场调查,择优、择价定货,并在此基础

6、上考虑运输和采购保管费用。在材差调整项目中,由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多为当年投资当年施工当年受益的公益性建筑,工期较短,材料价格基本不受物价指数影响,在市场调查原价的基础上,考虑经济实用的运输方式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材料损耗、采购管理等费用,而对于主要材料可以直接和有信誉、质量好的供应商签定长期供货关系,减少中间环节,这样既可降低材料原价,又保证了货源质量和供货连续性。对于费率的取用,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状况、竞争状况、工作饱满程度等确定。在土方工程和临时工程中,容易产生漏项和少算现象,要尽可能的详细、全面,符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 工程最终报价可视建设单位和参标竞争对手情况,做好充分的

7、调查,在了解和掌握竞争对手的企业规模、技术等级、所有制性质、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装备状况、资金等综合情况下,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对于资金来源比较紧缺的公益性建筑,以对水利事业的奉献精神进行适当的让利。 投标单位应建立报价数据库系统,不断收集分析各工程报价资料、实际执行的单价资料和其他承包商的报价资料,不断丰富投标报价的经验。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合理与否对工程的质量、进度、社会效益以及施工单位经济效益、社会信誉有着重要的影响。它是招标单位在参标的合理报价范围内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概况简述、准备工作、施工队伍人员组成及分工、工场布置、施工程序、分

8、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主要施工机械的配备、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施工程序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要求在技术上合理可靠的前提下,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满足标书要求,同时又兼顾施工单位经济效益,增加承包商的资本积累。我们在淮河入海水道试挖段调度河生产桥工程投标中,通过现场考察,分析对比施工方案,因交通不便加之桥面大孔板较重,采取分点预制,利用在简易地坪上铺设塑料薄膜和木模相结合的方法;在淮河入海水道试挖段滩地恢复工程投标中,因工程点多面广,预制构件小而多,场内运输比较方便,采用集中预制的方法,减少预制场地,提高模板使用周期。 施工队伍组成,以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全权代表为项目经理,成立

9、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对项目早期介入、投标、施工、结算等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部下设若干个职能部门分管工务、政工、财务、质检等,建立强有力的管理网络。 施工组织设计要让建设单位看后能一目了解,使之清楚施工单位技术力量和施工经验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保证措施,便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在组织设计中可根据自身实力适当增加承诺,以自加压力,承诺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进度等。 总之,投标单位要本着“守约、保质、薄利、重义”的经营原则,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为自身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实践中的若干问题探讨2004年7月,

10、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各地试行的“代建制”予以肯定,并明确指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将实施“代建制”模式,特别是非经营性财政投资项目。尔后,“代建制”在全国各省市开始实施并推广。由于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对代建制的理解不同,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目的缺乏深人的认识,从而在代建制的做法及操作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各地的代建制实践中出现的若干典型问题进行探讨。一、代建制i实践中应明确的几个基本概念代建制的含义极为宽泛。受业主全权委托,全程管理项目叫代建,阶段性管理项目也称代建;受业主有限授权代理业主全程管理项目,叫代建,阶段管理项目也叫代建。笔者认为,代建制的概念是个泛称,以上

11、各说法都属代建制的范畴。代建制,是指业主选择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并授权其对业主投资的项目实施管理的一种模式。由于针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带有强制推行,因此称为“制”,即制度。至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可视自身工程管理的能力,可以授权实施项目管理(代建),也可以自行管理(自建)。目前我国各地实践中的“代建制”实质上具有两层含义:一者称代业主,二者称代建单位。所谓代业主,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选择一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担当某建设项目的业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并承担投资风险。这实质上类似国际上所通行的项目管理模式下的项目管理承包。代建单位,更准确地应称为代理建设单位,也即业主委托项目管理企业代理

12、其部分职责,对项目实施工程管理,不承担投资风险。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业主主要指该项目承办单位,可能是未来该项目的“管理养护单位”或“使用单位”。这实质上类似国际上通行的项目管理模式下的项目管理服务。二、代业主横式1、代业主项目的总投资如何框定上海、北京、武汉、厦门、宁波等市已经以代业主模式试点了为数不少的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在已实施的代业主项目中总投资框定各式各样:有的项目总投资依同类项目投资指标估算;有的项目有了初步方案,总投资额依据概算;有的项目简直就以立项计划投资额直接框定。依此“投资额”通过竞争“招标”选择“代业主”单位,其“最低价”巾标的中标价有几分科学性值得质疑。由此导致

13、的往往只是“业主”权限的转移,在不同部门问重新分配。因此,建议实施代业主的项目,投资总额必须要有合理科学的依据,应该不啬重金聘请相应专业的工程顾问公司进行咨询,特别是代业主项目的前期论证和投资总额测算必须详细周全、可靠有据;同时未能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的,必须严厉追究代业主单位的经济责任,特别是法人代表责任。只有这样方能有效提高投资效益,杜绝争权夺利,真正体现“代建”的社会与经济效益。2、代业主单位的性质问题。目前代业主单位几乎都是在类似政府机构的下属单位之问“招标”,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再有经济实力,再有管理水平,均疑似“不诚信”,多数项目即使招标均设下门槛,拒绝民营机构参与。其实,国际上只要

14、是法人主体,具有技术与管理实力,均具有平等地位,而且著名的工程管理公司多数为非国有的。因此,建议在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的今天,可以适当放开,以合同等经济法律手段来监管市场,实现改革的真正目的,培养并促进一大批真正依靠技术和管理实力的工程公司壮大成长。3、投资突破,授权建设的目标未能实现,如何索赔?代业主模式,国际上就是项目管理承包(PMC),相对技术服务业领域这种方式的利润一般比较高,如果能有效地创新设计或施工方案,改进工艺技术,采取新技术以及提高管理水平等,利润将极其可观,但一旦出错,其损失或亏本也是极为可怕的,常常足以使一家企业“倾家荡产”。因此国际上,PMC企业多数为私营,极其重视风险管理,

15、千方百计创新技术,尤其注重提升管理水平,一旦失误必须按合同约定自己追加投资。当然有一部分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投保,预先进行风险转移。而国内试点的城市中曾有许多项目超过了总投资额,财政只好列个原因,追加投资。因此,投资方如何保证按期得到“合格品”,建议逐步实施担保制度。可以质押代业主单位相应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也可以要求代业主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投资方的利益,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如期交付项目“合格品”。4、代业主交付工程项目“合格品”的验收标准问题。代建一个工程项目产品,并非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就可称“合格”交付了。工程项目“产品”的“使用功能”要求是否符合业主的设定要求,

16、工程安全性能标准是否被降低了,材料、设备的规格标准是否被低套了等,这里头差价空间弹性极大。由于目前原业主单位或投资单位本身往往非内行,又极少另外雇请专业工程顾问公司,几乎没有制订比较详尽的过程控制措施以及验收标准手册。因此代建者尽管报价很低,但只要在项目相应的功能、材料、安全性能等方面稍作调整,就不至“亏本”,还有盈利。由于一般主管者或原业主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一是“产品”是公共的,不是自家的;二是真曝光了,自己也有监管不力或同谋之嫌,因此明知被蒙了,还足满脸笑容接收“产品”。总是不愿就瑕疵要求索赔,甚至反而还掩瑕露瑜,合谋以次充好,以彰政绩。因此,在实施代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除了总投资目标

17、外,应该制订尽可能详细的“产品”交付验收目标手册:如工程质量细则验收标准、工程功能要求接收标准、设施设备规格或档次标准,甚至过程验收细则,乃至目标未达罚则等。逐步完善产品接收“手册”,切实引导代业主真正从技术上、工艺上、管理上下工夫出效益。三、代理建设管理模式1、代建单位的权责模糊,代建成效难以体现。当前各地的以代建模式实施的工程项目中,虽然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签有代建合同,但合同中大多未对代建方与业主方的权利与职责作出细则规定,因此实际上代建单位只是代理业主经办一些前期与过程行政批建手续而已,而具体的三控两管特别是事关代建成效的过程签批权等往往都由委托方“超越”掌控,代建流于形式。如果是私营投

18、资项目,这本也无可厚非,代建单位的专业咨询意见或管理签证既然不予采纳,导致失误后果当然自负。但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既然实施了代建,从财政管理者的角度,当然希望代建作为专业机构应该在微观上特别是投资效益方面切实进行把关,提出建议并签署初审意见,可委托方(并非真正投资人)由于传统惯性,或由于权利利益的驱动,或由于认识上的滞后,总是想“一杆子”插到底,不愿外人(代建单位)碍手碍脚。作为承包方也往往直接越过代建单位,不经初审,不经核实,直接寻求业主方签批拨款。类似种种,代建单位往往成为“跑腿单位”,未能在项目管理上发挥专业优势,代建实施流于形式。目前相当一部分代建项目存在这种现象。因此建议各地相关监管或

19、出资主管部门在推行“代建制”的同时,一定要注重落到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让一些项目承办单位跟风作秀。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进一步规范“业主”本位问题,如果“业主”(并非出资业主)转位为真正的投资人即相关的财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国资管理部门,那么代建单位直接对出资人负责,相对来说代建的成效将会明显改善。2、代建单位的性质问题。各地在探索和采用代建过程中,大都将国有大型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路桥、港口类开发公司)作为主要代建单位,轮流坐庄。如此招标,无益于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当然有些地方如武汉、宁波、厦门等地也将少数总承包、监理等企业授予代建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方或上级管理者很

20、少选择这些企业来代建,有的甚至在代建招标时设定条件限制这些企业投标,原因与代业主模式中情况相似。因此,建议在代理建设管理中,应当逐步引进以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社会化、职业化机构,如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咨询企业等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多资质企业来竞争代建单位,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改善并促进项目实施的技术革新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真正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3、与监理的重叠问题。代理建设管理单位本身就应负有施工过程的监理职责。可目前在中国的建设法规框架体制下建设监理是强制性的,请了代建单位还必须另外再请监理,这使得业主的工程顾问单位关系复杂、合同增加、职责重叠,许多境外

21、来华投资商感到困惑,无法理解。国际上工程建设全过程都可以由同一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机构来实施,而在中国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则行不通。因此,国家相关部委的主管部门在推进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中应当适当修正相关法规,打破阶段咨询的壁垒,允许有实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申请多项资质,在操作层面上真正实现全过程项目管理,从而有利于培育与壮大综合性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4、代建服务费问题。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其业务范畴属于咨询服务业。因此被服务单位(业主)应支付其相应的报酬,这就是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一般以“工时费用+利润”的方式计算,其中“工时费用”即是代建工作的成本。“工时费用+利润”可按项目总投

22、资的一定比例计取。那么很显然,如果是全过程代建服务费中应包含了监理费,而且还不应该等同于所谓的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实质上应更高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业主方项目的自行建设管理以前一般都以总投资的3列支建设管理费。可眼下各地“代建”招标中,代建管理费压价相当离谱。曾有一个项目总投额达1.5亿元,代建费竞以28万元中标,实际费率竟不到0.2。这连代建单位基本生存都不能维持,代建流于形式可想而知。代建单位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在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项目经理与团队素质、技术装备以及工程管理经验业绩等方面,代建服务费不能作为选择考量代建单位的主要指标,不应随意打压。因此

23、建议各地在制订“代建单位”的招标规定时,一定要注意代建费标准的保护条款。只有保证代建费的相当水准,才能促进代建单位的实力不断提升和发展,否则流于形式,恶性循环是不可避免的。总之,建设工程推行项目管理模式尤其是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推行“代建制”,这是深化我国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是工程项目管理机制改革的重大进步。尽管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偏差和问题,但只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地采取对策进行规范和完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能够与时俱进地制订相应的法规加以引导、统一,我们深信“代建制”将会逐步与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惯例相接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探讨内容摘要:代建制是

24、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兴工程管理方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本文首先介绍了现阶段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特点,进而分析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各方职责,最后提出目前代建制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和防范。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制代建制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兴工程管理方式,已引起业界各方关注,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实质是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认真研究这种工程管理方式,对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腐败现象

25、发生具有现实意义。现阶段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通过财政拨款、发行国债、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运作的大型基础性建设项目。此类项目投资大、风险大,管理程序复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通常由一次性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使用单位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或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对质量、造价、工期有较高要求,采用“一次性业主”的管理方式 ,项目领导人多由单位或地区的行政领导担任,人员参差不齐,缺乏必要的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合同等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客观科学规律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个项目一个管理班子,形成管理上的

26、分散,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工程完成后,班子即解散,人员很难安置,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难以总结积累和借鉴,导致业主各项责任难以真正落实,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利用单位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目,项目建设、管理、使用合一 .政府承担投资风险,使用单位充当业主并获得利益,容易受利益驱动,造成投资失控,导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出现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拖工期的“三超一拖”现象,甚至出现“钓鱼工程”,还会引出挪用资金、拖欠工程款问题。利用专业性的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政府投资工程,解决了分散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利用专业化的管理知识和技术,避免外行业主管理带来的弊端,可形成

27、有效的监督机制,控制投资膨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近年来,北京、深圳、厦门、上海等地全国各地开始探讨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实行“代建制”。2004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方式,提出了加快推行“代建制”的意见,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业主不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综合知识,与设计商、承包商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代理业主行使业主的项目管理任务,以合理的利益机制,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实施

28、“代建制”为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实施指明了方向,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符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趋势。代建制中三方的职责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利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离,因此需要科学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风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政府部门、项目管理公司(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人应当明确各方职责,政府部门负责投融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保证代建制顺利实施。政府部门职责 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参与编制工程项目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用地许可、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和报

29、批等前期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编制项目预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协助国土主管部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项目的施工报建、招标投标、委托监理、签订合同、质监登记、安监登记等施工准备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管。项目管理公司职责 项目管理公司受政府委托负责项目建设管理,代建的项目公司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在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前期准备、工程预算、施工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整个建设过程中,承担项目方案优化和设计优化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组织验收和保修等工作内容,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行专业化的控制与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实现合同目

30、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使用。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提出项目具体使用条件、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有关专业技术对建筑物的具体要求和指标。在完成项目立项后,及时向项目管理公司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并协助做好工程建设中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建设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代建项目管理公司的行为,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接收竣工建筑物及其使用和维护。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完善法制建设实行代建制目的在于通过代建方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这些单位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与义务。事实上,

31、 委托代建项目完成后,委托人各相关政府,作为直接的当事人,仍要面对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建设单位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同时业主也没有赋予代建方真正的权力,代建方由于没有明确代建职责、管理范畴和有限的代建取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代建方的方案、管理指手画脚,甚至亲自指定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代建单位丧失其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职能,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十分不利。为了实现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目

32、标,需要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代建方职责和的管理范畴。理顺政府部门和项目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对于各地兴起的项目代建制,一些咨询机构担心会出现新的垄断和腐败。原因在于,项目管理公司(代理人)可能是相关政府部门(委托人)的下属单位,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具有垄断性,项目管理公司市场化水平低,使得代建管理模式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的代建单位大都隶属于政府部门,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单位正在改制,但从整体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代建制单位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将极大的阻碍代建制发展,对代建单位的长远发展相当不利。其他

33、咨询单位根本无法介入其项目代建市场,这种状况背离了实行代建制的初衷。合理确定代建费取费标准代建制是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实施的一种高水平管理手段,要求有相应的高智商、高技术、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参与。但至今代建制管理费无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给推行代建制带来竞争上的无序,更易造成代建单位无法吸引高素质代建人才参与。据了解,目前代建制确有市场需求,但企业往往得依靠监理等其他收费进行贴补,长此以往,不是企业陆续退出,就是代建制名存实亡。另一方面, 代建单位虽然有建设经验,但却无法承担建设管理的经济责任,代建单位普遍规模偏小,要承担一个上亿、甚至是几十亿元的工程的建设管理任务,工程一旦出现亏损,根本无力承担

34、赔偿责任。招投标投诉处理五大问题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的社会监督,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招投标投诉的权利 ,招投标投诉处理也就成为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但在目前招投标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招投标行业尚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招投标投诉处理中暴露出了众多的法律问题。问题一:投诉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

35、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为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一个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为了明晰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主体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仍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标准。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也规定,“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因此,认为,判断投诉人(非投标人)是否具备合格的投诉人主体资格,即是

36、否 “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应当由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判定,属行政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问题二:投诉书的形式要求为了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规范投诉人的投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投诉人需以提交投诉书的方式进行投诉,并对投诉书的形式及内容设置了严格的要求。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就对投诉书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并将其规定为投诉处理机关对投诉书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重要考查因素 。但很多投诉人在投诉时往往忽略了形式要求,导致其投诉无法被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笔者就曾处理过一起此类投诉,其投诉人为一具

37、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因其投诉书缺少了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经过审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在作出决定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书面告知。但此时已过10日的投诉期限要求,投诉人已无法再行投诉。认为,对投诉人的投诉书形式设置要求,是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利的合理、必要举措,投诉人应在投诉时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以避免因此而错失行使自己权利的时机。问题三:投诉人投诉的举证问题除了对投诉书形式的规定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还要求投诉人必须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这一要求类似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招投标投诉中,这一要求对投诉人而言难度非常高,几乎是

38、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行政监督部门面对大量的招投标活动,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投诉人的投诉及其所提供的线索。但若投诉人因无法取证而无法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也就间接导致了大量违法行为不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并查处,非常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发展与健全。由上可知,因现有规定对投诉人投诉设置了过高的要求,可能导致大量的违法行为因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而无法被发现,无法对其实施应有的制裁措施。故笔者认为,鉴于法律已经对滥用投诉权、恶意投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行政监督机关一旦发现滥用投诉权的行为就有权依法作出处罚,故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投诉人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时,不宜要求投诉人承担过于严格的

39、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投诉的事由以及招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每一投诉中投诉人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充分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权结合起来,有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问题四:招投标投诉处理的复杂性由于招投标活动固有的复杂性,招投标投诉所涉及的问题也是十分复杂多样的。以笔者的经验,在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方面的投诉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对事实情况的投诉,如认为存在串标等行为,或认为某个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二是对适用法律的争议,如认为某个中标候选人依法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认为某个中标候选人在某方面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等;三是对评标、开标等程序方面的投诉,如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

40、既定程序等。投诉所涉问题的复杂多样就给投诉处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对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较为笼统,行政监督部门在具体做出处理决定时还需针对不同投诉案件中的事实及问题,参照投诉所涉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有些具体问题在上述文件中也没有具体规定,这就需要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正确、恰当的处理。问题五: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权限问题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也会同样涉及

41、到参与招投标的每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不能直接处分某些主体享有的权利,如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除非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一般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或者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直接进行判定等等。认为,行政监督机关不能任意地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果,但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时,行政监督机关有权否定部分评审结果,以体现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者身份。而评审结果被否定后,行政监督机关有权提出处理

42、意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某种情形下,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处理意见时,应该享有自由裁量权。以“代建制”为契机加快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摘要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以及全国大部分地区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的实行,为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机遇。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如何抓住有利形势,加快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和发展,使之能与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相抗衡,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0.引言从 2002 年起北京市先后在回龙观医院、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和体育训练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池子危改等项目中实行代建制试点

43、,截至目前,效果明显,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均颁布了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或办法,并相继开工了一批试点工程。这对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提供了需求,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同时,随着我国加入 WTO,建筑市场对国外的开放使得国外一批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已经加入了国内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行列。如何加速培育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使之能与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相抗衡,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1.实行代建制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根据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

44、(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工程代建制是世界上一种比较先进和成熟的项目法人运作方式。在我国是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优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代建制工程与传统建设工程的运作模式相比,在形式上的变化是由过去的建设、管理、营运三合为一,变化为投资、建设、管理、营运四分开的全新运作模式。实行代建制模式后,政府部门的职能由管理具体项目转移到管理规范市场。其中,政府部门要负责审查立项、负责招投标、负责预算及开工计划、负责安排资金计划、负责

45、监管代建单位执行合同、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实行代建制能够从源头上解决当前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合一、政府投资约束软化、项目单位基建专业管理经验不足、超投资风险防范制约机制缺失等问题。过去事业单位需要增加建筑设施,或者城市需要增加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都是向国家提出申请,政府部门审核后投资。使用方作为甲方,承担建设的单位(施工单位)为乙方,工程中出现的监理公司对甲方负责,具体负责协助甲方监理工程质量及工期。在此过程中政府将资金的使用权完全下放,原本的投资主体的角色让位给了申请单位,其管理监督职能大幅弱化。工程建设的经验证明,甲方经常为了使用功能的增加而随意更改设

46、计,向政府申请追加投资,结果是投资在追加中不断被突破,工期被拖延,以至出现功能与质量不符的现象。在这种运作模式中,由于资金、工期、质量都成为变数,其效率低、成本高、环节混乱在所难免。实行代建制,由于依靠专业人士,实行社会化管理,将有效地提高建设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方便监督管理。同时,可以使相关部门单位免去组织管理工程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务,解决外行业主、分散管理、重复设置机构等问题,体现了专业化的现代生产发展的规律要求,有利于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当然,为了使代建制得以胜利实行,就必须建立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而现实却是: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不仅在技术水平和管理

47、能力方面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在数量上也难以满足国内的市场需求。因此,抓紧改造和培育一批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就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2.如何加快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和发展针对目前仍然大量存在非专业人士直接管理建设项目的现状,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加快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和发展。2.1以设计院为基础创建项目管理公司创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必须以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的有机组合作为基本条件必须在借鉴国外类似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各专业工程的具体特点。在德国,项目管理公司是由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队伍中分出的咨询工程师成立的专门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公司。由

48、于德国教育体制的原因,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不仅懂工程设计,而且熟悉现场施工管理和组织,更熟悉合同管理。这与我国的情况基本相似,可以加以借鉴。比如,工业项目具有工艺技术性强、系统复杂等特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项目技术、设备性能、操作运行、费用、进度、质量等最为熟悉,因此,以大型设计院为基础进行功能性改革并创建国际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一个方向。专业性很强的中、小型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也可以按照工程咨询公司的模式运作发展,关键是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设计)、项目管理的能力。民用建筑项目与工业项目不完全相同,亦应该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发展。2.2大力培养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十多年来我国项目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造就了一大批项目管理人才。但是,由于我国项目管理起步较晚,行业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等诸多客观原因,使得我国项目管理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其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