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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本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职能,增强本联社风险防范意识,夯实风险控制基础,提高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联社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建立并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就是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的经营工作理念,坚持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的有机统一,建立一套风险预警、化解与控制机制,实现本联社的健康高效稳步发展。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理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助理事会
2、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议本联社风险控制战略,对本联社的各项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对信贷资产、风险投资等风险敏感度较高的项目实时监控,并及时、准确的报告理事会。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为理事会风险决策提供主要依据,其主要工作职责为:1、审议本联社整体风险控制战略(包括风险战略目标、信贷风险控制策略、市场风险控制策略等),力求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平稳统一,供理事会决策;2、审议本联社年度风险管理目标计划,重点指导和监督风险管理目标计划的实施和年度计划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或意见供理事会决策;3、审议信贷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评估信贷和市场风险管理制
3、度的效力,修订有关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管理规定,并就此提出建议依据,供理事会讨论决定;4、监督并检查本联社风险管理的工作及调查有可能出现风险的经营活动;5、听取本联社相关风险控制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将汇报内容及相应评价报告理事会;6、对内部稽核部门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7、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决策事项。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通过委员会会议的形式开展活动。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三人,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二人。主任委员从本联社理事中产生,主任委员及委员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时间及地点由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题由委员会提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同意后确定,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根据需要,可邀请本联社理事、监事、经营班子、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于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供完整的会议报告,内容包括会议的主要情况、委员会建议和其他需报理事会讨论并决定的事项。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