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贷款公示管理办法(暂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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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贷款公示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全县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合规合法操作,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开展“阳光工程”实行社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公示是指信贷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在履行贷款审批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示拟审批贷款相关信息,征询收集公众意见、授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为。 第二章 公示流程与异议处理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上报单位、借款人名称、申请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担保情况等内容。第四条 公示的范围为需联社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的贷款。第五条 贷款公示执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时间固定在每周一,公示时

2、间为2天,即周二下班前。第六条 贷款公示主要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网站上公示,网址为*。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联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同步进行。第八条 异议投诉设在联社授信管理部,即信用社员工对公示贷款有异议的,均可以采取电话或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反馈。第九条 公示期间,无论该笔贷款是否已经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查通过,若存在异议的反馈,均要对反馈情况进行核实,并要对核实后情况进行答复。第十条 严禁对异议不调查、不答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反馈情况经核实不实的或采取有效措施经联社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应当及时发放贷款。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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