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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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资金,维护资金结算纪律,防范支付风险,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全区农村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信用社资金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核算、余缺调剂、防范风险”原则。第四条 信用社资金在联社资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按照省联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包括联社资金管理管理、联行资金汇划清算管理和通兑资金管理、信用社与联社往来资金管理。第五条 设立资金管理委员会。为把握大局、控制风险,联社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属理事长授权的下设机构),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担任,副主

2、任由联社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信贷、财务、稽核、人事、资产保全、风险合规、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资金管理日常业务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信贷科,主任由计划信贷科科长担任。资金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分析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变化以及国家经济政策、国家货币政策对信贷资金的影响研究制订经营目标、方针和策略。(二)审议资金管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计划信贷科关于资金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审定联社资金管理制度;审议联社不合理资金占用的计划措施,减少不生息资金的占用。(三)建立资金管理分析合理制度,定期召开经营活动分析会,针对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努力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四)审

3、定重大资金交易,实施审慎经营。二 联社资金管理的管理第六条 联社涉及外存、外拆、外借资金管理业务都必须先由联社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后,按纪要要求进行资金运作。联社计划信贷科承担全区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和资金运用管理的职能。其基本职责为:在省联社、区联社统一领导下买卖债券、管理外借、外存资金等。第七条 联社资金管理本着“注重时效、确保安全、加强核算”的原则,将富余资金及时管理出去,计划信贷科应随时掌握全区信贷资金状况,在保证正常资金支付的情况下,资金有富余应及时向联社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主任委员根据资金情况召开全体成员研究资金的管理方案,并作出结论通知计划信贷科,计划信贷科按

4、资金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管理出去。第八条 各信用社不得外存资金。为方便结算及保证资金头头寸的调剂,可由区联社在当地选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需增开账户的,须向省联社财务会计部专题报告。三 联行支付结算和通存通兑资金的管理第九条 联行资金往来是指联社由于资金结算、资金汇划等发生的资金往来。通存通兑是指跨市地发生的储蓄业务,利用综合业务计算机网络,在不同市地营业机构之间进行异地资金实际存取,当日清算的系统,是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第十条 联行往来业务包括信用社(部)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县辖往来业务而发生的资金清算,参加省辖、全辖电子汇兑往来而发生的资金划拔。

5、第十一条 各基层信用社都必须建立大额联行资金支付和通存通兑业务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按金额大小逐级进行审批,各级审批权限为:(一)办理5万元以上及10万元以下的单笔汇款或通存通兑业务,由基层社委派会计审批。(二)办理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单笔汇款或通存通兑业务,由基层信用社主任审批。(三)办理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笔汇款或通存通兑业务,由计划信贷科负责人审批。(四)办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单笔汇款或通存通兑业务,由联社分管领导审批。(五)办理200万元以上的单笔汇款或通存通兑业务,由县联社主任审批。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部)应将大额联行资金支付和通存通兑业务登记表集中保管,按

6、季装订成册。四信用社现金管理第十三条 信用社和现金管理应坚持“加强核算、核定限额、大额报备、防范风险”的原则。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包括信用社头寸计划管理和大额现金管理。第十五条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应保留合理的库存现金,信用社库存限额由联社会计财务科核定,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库存限额,信用社应认真做好现金计划,合理运用资金,在联社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留库存现金。第十六条 调出、调入头寸必须由信用社提前向联社保卫科报告,保卫科下达调拔头寸通知单交联社库管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押运头寸,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对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实行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各案管理。第十八条 “大额现金支付”,指单

7、位账户支取金额一日一次性超过或一日累计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个人账户支取金额一日一次性超过或一日累计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的现金支付,包括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银行汇款的解付。第十九条 各基层信用社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按金额大小逐级进行审批,各级审批权限为:(一)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基层信用社委派会计审批;(二)一次性提取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基层信用社主任审批;(三)一次性提取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联社会计财务科负责人审批;(四)一次性提取50万元以上100

8、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联社分管领导审批;(五)一次性提取100万元以上的,由联社主任审批。第二十条 各信用社按人民银行统一制式的大额现金审批登记表印发给需支付大额现金的开户单位,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必须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取现。登记表集中保管,每季装订成册,以备日后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个人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并经开户机构负责人复核后予以支付,对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信用社准备现金。第二十二条 开户信用社应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对大额现金支付过行逐笔登记、汇兑,每日填制大额现金支付情况汇总表,于月后15日内报联社财务会计科,并由财务会计科转报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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