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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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辖属机构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会计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实行会计监督,保障资金和财产安全,维护本行信誉和权益。(三)开展会计检查与辅导,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四)进行会计分析和预测,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五)实施责任会计,对本行经营活动进行预算和控制,对经营成果进行考核和评价。(六)编制并报送各类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条 本行及下属各机构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

2、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条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岗位的工作范围、职责和权利。第六条 本行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本制度。本行负责人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八条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资产的增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3、费用及损失的发生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益的发生记入贷方。第九条 会计核算采用分账制,即平时对每一项业务,均按业务的计价货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每日营业终了,生成原币和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第十条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第十二条 除对贵金属、交易性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类金融资产、可供出售

4、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均按历史成本计量。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应建立严格的复核制度,实行单人临柜的,对于记账凭证的填制、账务的处理,在严格授权管理的基础上,可采取事中集中核查和事后监督审核的方式。经过复核而未能发现的差错一般由复核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五条 本行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调

5、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第二节 会计科目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进一步分类,具体反映本行各类业务的经营过程及结果。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备查登记类科目。表内科目分为五类: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表外科目分为三类: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代理业务类和备查登记类。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分为四级,其中二到四级科目为明细科目(以下简称明细科目),是对一级科目的进一步细化,是本行会计核算的基础。明细科目原则上按业务种类和资金性质设定,通常一种业务对应一个明细科目。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由母公司统一设置。本行必须按照规定的核算范围正确使

6、用。第二十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明细科目归属科目变更以外),应一律填制记账凭证通过分录结转。核算码归属科目变更时,应在会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码表维护。第三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营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营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并明确有关经营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用以确定会计分录,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凡是具备记账凭证要素的原始凭证可直接用作记账凭证。第二十二条 办理经济业务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人员。

7、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或以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认可的形式签字等。发现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要素):(一)日期;(二)账号和户名;(三)起息日;(四)摘要及有关业务编号;(五)货币、金额及借贷方向;(六)经办和复核人员签名或印章;(七)凭证编号;(八)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第二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并经过复核。复核时应以原始凭证及交易事实为依据,并注意

8、以下各点:(一)账号和户名是否正确; (二)会计分录是否正确;(三)货币金额是否正确, 借贷是否平衡;(四)起息日是否正确;(五)摘要及业务编号有无遗漏;(六)附件是否齐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手工填制的记账凭证,如为现金记账凭证,在办妥收付款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或“现讫章”;如为转账记账凭证,在办理转账后,应加盖“转讫章”。对于电脑打印的记账凭证,可不再加盖业务用章。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必须要有经办和复核人员的姓名或可以证明经办和复核人员身份的柜员代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脑自动转账的交易可免制记账凭证(如应收、应付利息的结转等)

9、。但所有电脑自动转账的会计分录必须反映在自动转账传票清单上。涉及借记外部客户账户的转账,除结转利息等与客户约定的扣款业务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须以客户出具的付款指示代记账凭证。第二十八条 本行依据有关法规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二十九条 会计账簿登记,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等。总账用以总括反映各项经营业务引起的资金、财产和损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包括日计表等。明细账是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包括分户账和余额表等。 第三十一条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编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本行会计

10、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集整理和保管。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际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相符。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是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的文件。 会计报表按编制时间分为日报表、月报表、季度报表和年报表。按报表阅读者分为内部管理会计报表和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报表。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五条

11、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第三十六条 本行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第四节 错账冲正 第三十七条 当日错账当日发现(一)记账凭证填制错误,录入时相应发生错误。应先删除已录入的错误入账记录,再另制正确记账凭证,并及时录入计算机。原记账凭证及原随机输出的传票流水清单作为正确记账凭证及传票流水清单的附件。(二)记账凭证正确,但录入有误。应先删除已录入的错误入账记录,再按原正确记账凭证重新录入计算机。原随机输出的传票流水清单应作为正确传票流水清单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发现以前的错账(一

12、)经有权人授权,先反方冲销原入账记录,再重新填制记账凭证,正确录入。(二)涉及起息账户的,均应作倒起息处理。(三)错账冲正必须留有痕迹,每日批处理后应打印出错账冲正和倒起息清单,供事后监督部门审核备查。 第五节 年度决算 第三十九条 年度决算是对全年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是评价本行经营业绩、改进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本行应在机构负责人领导下,以财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分工协作,全面完成决算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在年度决算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盘点财产(二)清理资金(三)核对账务及系统参数 第四十一条 在盘点财产时,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组织相关部门对现钞、有价单证以及重要空

13、白凭证等进行分类盘点,并将实际库存数与有关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二)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授信业务中收取的抵押物、质物和抵债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并进行账实核对。 (三)对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契据以及信托资产进行账实核对。 (四)清查其他财产。对器具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各项库存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列具盘点清单,并与有关账簿记录一一核对。对尚未入账的财产,应在年度决算日之前按规定手续补办登记入账,以保证账、卡、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清理资金时,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各类授信资产,平日加强管理,到期及时收回。对不良款项,在决算前更应全面检查,加大催收力度,并将催收结果报机构负责人。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

14、已无法收回的授信资产,按照规定权限报批获准后核销。已核销的授信资产,应继续催收,有关借款单证、契约应另设专夹保管。 (二)对暂收、暂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应逐笔分析原因,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 在核对账务及系统参数时,应完成以下工作:(一)核对手工记账情况下的相关科目明细账户余额合计数,是否与该科目总账余额相等。(二)检查会计科目使用范围、核算内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三)核对银行内外部账,及时处理未达账。 (四)对系统中参数的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并通过决算测试及试算,对自动转账交易的结果进行认真核对。第四十四条 在进行年终决算时,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决算日营业终了,应轧平当日账务,确保有关账账

15、、账表相符。(二)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各类生息资产的应收利息和各类付息负债的应付利息。(三)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四)计提应交未交的各项税款。(五)按规定计算、结转损益: (六)根据当年的年终决算文件,编制决算日有关报表。 (七)其他在进行年终决算时应完成的事宜。第四十五条 年终决算日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编制决算报表、撰写决算说明书。(二)清算税款(三)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四)上缴股利第三章 会计内部控制第四十六条 本行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本行制定的各项会计制度和账务处理办法,运用计算机

16、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第四十七条 本行应当确保母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行得到贯彻实施,不得自行其是;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定期检查各项会计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第四十八条 本行应当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本行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在各自的权限内履行职责,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行会计岗位设置应当按照“责任分离、相互制约、兼顾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各会计岗位应配备足够的会计人员,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业务全过程的操作。 第五十条 本行应当按规定加强会

17、计柜员管理,本着“科学分工、逐级授权、授权有限、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计柜员的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柜员的申请、审批、维护流程,有效控制操作风险。第五十一条 本行应对会计核算事项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前台人员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手续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事中监督人员应对前台明细核算人员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的完整性进行即时监督审核;事后监督人员应采用重点审核、抽查等方式对经过事中监督的会计核算进行再监督,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第五十二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更换、颁发、收缴及销毁等管理工作

18、及内控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第五十三条 本行应加强对账工作,建立科学的对账组织体系和对账流程,保证所辖机构及各部门对账工作有序进行,确保银行及客户资金安全。 第五十四条 本行应加强对暂付暂收款项等过渡性科目的管理,做到严加控制、明确责任、规范核算、专人管理、及时结清。第五十五条 本行必须依法接受外部有权监管部门的监督,接受并配合本行股东或母公司进行会计检查,接受并配合内部稽核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第五十六条 本行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

19、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五十七条 本行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部门,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行的会计核算,领导本行的会计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 本行的财务部门负责会计综合核算,并通过综合核算统驭本行的会计工作。第六十条 本行应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应当定期轮换,逐步推行离岗(任)审计制度。第二节 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奖惩 第六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六十二条 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

20、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本行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四)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五)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银行管理的有关知识;(六)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七)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本行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第六十四条 母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加强对本行选派会计人员的素质控制,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录用、培训、考核与激励制度。 第六十五条 对会计人员的奖惩: (一)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维护银行资金、财产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在业务上有创造发明的会计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会计人员因工作失

21、职或渎职,违反制度,造成差错事故或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三节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第六十六条 为明确责任,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均须与接替的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六十七条 交接手续应做到明确、简便、及时,对经管的重要文件、印押等应抄制清单,对账、簿、卡等采用核对后签章证明的办法。第六十八条 对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各级领导应给予适当的交接时间。移交人必须在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职。第六十九条 会计人员离职时,如因交待不清,以后发生责任事故,移交人应负主要责任。如因未办交接,以后发生责任事故,

22、所属部门领导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七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一)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应由本行负责人负责监交。(二)旧任会计主管于交接日将电脑打印的上一工作日日计表交给新任会计主管,新任会计主管凭以核对各科目分户账余额,并检查其内容。存在手工账或以卡代账的机构,新任会计主管应核对账卡金额是否相符。经核对相符后,旧任会计主管和新任会计主管双方应共同签章,以明确责任。(三)新任会计主管认为有必要时,可采用检查库存现金、证券、实物、核对原始单证、契约、借据以及填发对账单等方法,以证明交接日的账目与实际资产、负债状况相符合。(四)旧任会计主管应将下列方面的规定、问题等整理成资料,移交予新任会计主管:1

23、、本行近几年的报税情况,有无遗留问题。2、对外、对内报送报表种类、填报要求。3、上级机构稽核部门或其他外审部门近期对本行的检查报告、稽核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4、本行固定资产登记清单。5、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情况等。 (五)旧任会计主管对于经办未了事项及历史遗留问题,应将其本源及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新任会计主管详细说明。新任会计主管对于各种账务有疑问时,应即向旧任会计主管详询,旧任会计主管应以书面解答。(六)旧任会计主管对由会计部门保管的公章(附印模)、密押、印鉴、重要单据、各种对账单、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档案材料等应逐项填列清单,写明使用和保管人的姓名,进行交接。其他已入库

24、保管的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等,可根据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或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点交,并由交接双方共同在有关登记簿上签章。(七)由移交日计表、交接清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组成的会计主管交接清册应由移交人、接收人及监交人分别签章,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第七十一条 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应由本行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二)交接双方应根据上一工作日分户账余额表,将合计数与总账核对相符后,在余额表上签章。(三)移交人应将经管的公章(附印模)、重要单据、对账单及保管的文件等,抄列清单,与接收人办理交接。 (四)专人保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重要空白凭证等,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办理交接,双方在登记簿上签章证明。(五)其他未了事项以及经管的业务、账务情况,移交人应向接收人详细介绍,必要时作书面材料,以利工作进行。(六)交接清册应由移交人、接收人及监交人分别签章,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见国家主管部门及总部下发的有关文件。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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