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规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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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法规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系统法规工作顺利发展,加强法规工作管理,保障全行法规工作统一、协调、高效运作,促进全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法规工作,系指为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保障银行依法经营、维护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银行法规工作管理,系指总行为加强对全行法规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法规工作职责、规范法规工作程序而形成的法规工作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第二章 法规工作基本职责第四条 总行法规部门基本职责是:一、规章制度与管理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发展状况,设计、调整

2、银行规章制度体系;2编制银行年度立法计划,并监督落实;3起草(或组织起草)对全行具有普遍规范作用的规章制度;4归口审查总行各部门起草的各项规章制度;5组织银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6定期进行银行规章制度的编纂及法规数据库的维护和追加数据工作。7定期组织银行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二、法律事务管理1研究国家新颁发的金融法律及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向行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以及银行应采取的法律对策;2研究银行新开办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3参与总行对外进行的重要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4制订、审查重要业务文本标准格式;5审查总行各部门、直属机构对外签(出)

3、具的非总行标准格式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6负责调解银行系统内部跨省分支机构间的经济纠纷;7建立和完善银行系统经济诉讼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指导各级行在当地高级法院的一审案件,参与处理各级行上报总行的行内人员涉嫌犯罪引发的重大经济案件;8统一管理各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活动,参与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对银行有重大影响的经济诉讼案件;9归口管理总行对外聘请律师事宜;10管理涉及银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11承办国家立法、司法及执法机关的法律征询工作;12为总行、省级分行业务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三、管理银行系统法规工作1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对系统

4、法规工作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和管理要求;2部署全行系统法规工作,组织专题研讨会等;3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4培训省级分行法规工作人员;5检查、监督各级行法规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系统法规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6组织开展系统法规工作的信息交流,及时传递法规工作信息。第五条 省级分行法规工作机构基本职责是:一、规章制度与管理1根据总行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2对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拟订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提供征询意见;3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内有关规章制度的编纂工作,定期组织本行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二、法律事务管理1对行

5、内重大业务决策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本行对外重要业务谈判及合同(协议)的起草、签订工作;2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业务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3归口审查本行及直属机构对外签(出)具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4负责本行业务标准文本格式的审查,对总行制定的重要业务标准文本格式加以补充、修改,并报总行备案;5负责调解所辖行间的经济纠纷,参与总行对本行与外省行间经济纠纷的调解;6管理本行及所辖行经济诉讼案件,参与处理对本行有重大影响及因行内人员涉嫌犯罪所引发的经济案件,建立本行经济案件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制度;7归口管理本行外聘律师事宜;8承办地方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的法律征询

6、工作,协助司法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9为所辖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管理所辖行法规工作1根据总行对年度法规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对所辖行法规工作提出具体安排;2建立和执行诉讼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及其他工作制度;3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工作;4检查、监督所辖行法规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法规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5组织所辖行开展法规工作信息交流。第六条 地市级分行、县级支行法规工作机构基本职责是:一、执行总行、省级分行有关法规工作的各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二、归口审查本行、直属机构以及所辖行需报本行审批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三、对行内重要业务活动和决策提供法律意

7、见,对本行和所辖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四、管理或参与处理本行发生的经济诉讼案件,负责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负责外聘律师事宜;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六、协助司法和执法机关执行公务;七、及时上报工作信息、经验材料和工作建议等。第三章 法规工作组织体系第七条 银行法规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行对全行法规工作统一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级分支行法规工作机构根据总行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法规工作职责,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工作任务,管理本行和所辖行法规工作。第八条 除已独立设置的法规工作机构,银行法规工作归口各级行办公室管理。第九条 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应对下级行法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

8、督,同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下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行制订的有关工作制度,完成法规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法规工作动态、经验,提出工作建议。第十条 在总行统一领导下,行际间的法规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银行发生异地经济纠纷,当地银行法规工作机构应予支持和协助,以维护银行整体利益,保障全行法规工作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法规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银行法规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熟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民事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掌握银行基本规章制度,熟悉银行业务,掌握处理经济纠纷和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十二条 银行法规工作人员凡

9、取得国家司法部门授予的律师资格的,可通过其他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但不得代理与银行无关的律师事务。第四章 法规工作制度体系第十三条 法规工作研究制度一、总行法规部门应及时对国家新颁布和即将颁布的金融法律及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向行领导提交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信息;(二)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后可能对银行产生的法律影响;(三)法律对策。二、省级分行法规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及银行各项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上报总行。第十四条 法规工作请示制度一、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处理法律事务

10、工作,遇有对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不明确的情况,应向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请示(重要情况需书面请示),得到明确签复后方可处理。二、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接到下级行电话请示,如能立即答复的,应立即答复;如需研究或请示后答复的,应在接到电话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三、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收到下级行书面请示的,应予书面答复。第十五条 法规工作报告制度一、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应于每年度终了向本行领导及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提交法规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二、省级分行法规工作机构向总行上报年度总结报告的时间为次年元月20日前。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全年工作计划完成情况;2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及经验;3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

11、难、问题及原因;4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5工作建议和要求。三、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本行经济诉讼案件报表及其他需要上报的经济诉讼情况报告。四、各级行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随时上报上级行。第十六条 法规工作计划制度一、总行法规部门应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及银行业务发展需要,于每年初向省级分行法规工作机构下达法规工作指导性文件,部署当年法规工作重点和要求;二、省级分行法规工作机构应根据总行布置的本年度法规工作重点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提出本行法规工作年度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布置所辖行执行,并抄报总行。第十七条 法规工作备案制度各级行法规工

12、作机构对下述文件、资料应留底备案:1对业务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提出的修改意见;2对法律性文件的审查意见;3向本行领导、上级行或有关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及相应的答复、批复意见;4指导、参与或代理的诉讼案件资料;5对所辖机构间经济纠纷进行调解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法规工作查询制度一、地市级以上分行法规工作机构必须建立完整有序的法规资料库,其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总行每年编发的中国银行规章制度选编(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选编);3有关的地方性法规;4总行当年下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5其他与法规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二、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必须有据可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

13、法规查询程序,在法规与法律不相一致时,以法律为准;在法规与本行规章制度不相一致时以法规为准;在地方性法规与总行规章制度不相一致时必须请示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得到明确答复后方可处理有关事宜。第十九条 法规工作监督制度一、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对下级行法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下级行未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的,应督促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予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二、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对下级行法规工作实施监督时,在检查方式上总行法规部门可直接对地市级分行、县级支行法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由省级分行法规工作机构负责。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工作管理暂行规定(4日颁布)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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