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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建设工程招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完善学院建设工程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廉洁、高效,依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学院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装修、绿化等工程项目中投资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第三条学院内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
2、管机关依法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学院纪检、监审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四条按照确定投标单位的方式不同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一般100万以上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100万以下10万以上(含10万元)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10万以下低造价项目,基建处上报主管院领导并经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议认可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第五条按招标组织单位的不同,可分为学院组织的自行招标和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委托招标。第六条学院建设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招标:(一)达到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基建工程合同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IOO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
3、等合同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以下的项目应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进行招标。(二)达到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采用委托招标形式进行招标: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室内装饰装修项目:(1)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2)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
4、上的。此外,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要求,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进入有形式市场进行招标。第三章招标活动的组织第七条学院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对学院负责。院长任组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院长、院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由纪委、办公室、监审处、工会、财务处、基建处和一至两名技术人员或教职工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标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基建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制定招标活动操作规程,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二)审定报名办法、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各类招标文件;(三)对报名单
5、位进行资格预审,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四)组建考察小组、设立评标小组;(五)审议考察报告,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六)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小组意见,审定中标单位;(七)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第八条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应由7人以上(含7人)单数组成,成员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般应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o专家评委须在开标前24小时之内由监察人员从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职能部门的代表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开标前选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机构。第九条基建招标活动实行监察员制度。在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同
6、时,成立监察小组,组长由监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工会或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监察小组由学院派出参与招标活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受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纪委双重领导。监察员的主要职能为: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制度是否得到正确贯彻,采购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监督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精神,是否有效维护了学院的合法权益;监督合同是否得到了切实履行;监督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察员不担任评标委员。第十条设立考察小组。考察工作小组由基建处、财务处、纪委、监审处、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一至两名技术人员或教职工代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
7、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察小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监察小组的监督。考察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投标人资质、管理、业绩和施工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鉴定,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人考察情况报告。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需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及日程;(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六)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和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七)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8、等技术性条款;(A)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九)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十)响应招标文件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十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担保方式的要求;(十二)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及附录。第十二条编制资审文件,并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格预审须知。明确本项目的名称、项目批准部门名称、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填写的表格。(二)工程说明。介绍工程的项目环境、工程概况、地理位置以及工程主要内容描述,以及主要关键设备以及可能的特殊要求等。(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证明如:提交申请人法定代表签发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法
9、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近3年参加工程施工业绩、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原件等证明材料、财务年终审计报告以及主要人员具备的资质等。第十三条委托标底编制。基建处将招标文件送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编制过程中,要严格防止标底泄露。第十四条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或审定投标邀请书及邀请投标单位的名称。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学院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
10、质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第十五条按照资格预审制度组织投标入围单位的初审考察工作。(一)基建处负责收集和整理投标报名单位资料,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初审考察单位。(二)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院初审考察工作,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投标入围单位。第十六条考察小组全面考察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管理、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施工能力等,并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人考察情况报告。第十七条对潜在投标人实地考察必须是被考察项目部承揽施工的工程,应以项目经理业绩情况为主。考察内容
11、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项目部近3年施工业绩、管理和施工人员素质;(二)项目部已完成与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相似的工程合同、竣工资料和在建工程合同、相关资料及企业的财务状况;(S)项目部已完工工程的观感质量、屋面防水、水暖电等设备安装质量;(四)在建工程现场施工组织状况,水暖电安装质量、钢筋捆绑、混凝土浇注、墙体砌筑、抹灰质量等情况。第十八条经过考察和评议,全体考察人员进行记名投票,排出投标人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原则确定投标入围单位,报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投标人。基建处将考察情况、入围单位及排名顺序写入考察报告。第十九条入围单位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投资在500万元(含50
12、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至少应保证3家以上(含3家)投标入围单位;5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至少应保证5家以上(含5家)投标入围单位;(二)在确定的入围单位中,新单位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三)校内工程已中标者,原则上待其主体工程完工并被评为合格者方可参与校内下一项工程的竞标。同一个施工单位,承担校内在建工程不得同时存在两项以上(不含两项);(四)在我院建设工程招标、施工和结算等工作中有不良记录(不良记录档案由基建处归口管理)的单位不得确定为入围单位。第二十条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组织施工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形成答疑纪要。第二十一条收封投标文件。不能按照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在收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按
13、照自动放弃,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并按违约处理。第二十二条开标。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监察员的监督之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核准后按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二)无单位及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S)未按投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件的;(四)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或申报项目经理资质与原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有重大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七)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
14、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三条评标。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要求填写评标小组意见,每位评委须在表中对评审结果署名签署个人意见。第二十四条定标。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3日无异议者即为中标人。基建处应及时将中标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人。因为泄露标底、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时,中标结果无效。第二十五条合同谈判、签约。合同谈判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作为基本依据,一般应由学院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15、实施,由学院财务处、纪委、监审处、基建处、工会等部门参与下进行,谈判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人。合同谈判完成后,交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资料归档。要建立完善归档制度,并由基建处资料管理员负责归档备案。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建筑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商务文书资料包括:“招标组织安排意见”、“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名情况表”、“考察情况报告”、“投标邀请函”、“答疑会议纪要”、“标底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各类“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各类文件交基建处归档备案。建设工
16、程档案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组织实施。第五章工程项目设计招标工作程序第二十七条凡是设计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设计应实行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一般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应邀请技术实力强、社会声誉好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对下列项目设计招标报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取直接发包方式。(一)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二)投资额不大、建筑面积较小的单项工程设计;(S)校内用户急需、工期紧的特殊工程项目、室外配套工程设计。第二十八条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设计招标入围单位。第二
17、十九条基建处负责拟定设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规模等;(二)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投资限额、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范围、设计深度和设计进度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通讯、网络、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A)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第三十条工程设计方
18、案评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综合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设计的评标、定标等参照第四章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六章工程勘察招标工作程序第三十二条凡勘察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勘察项目必须招标。工程勘察招标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第三十三条工程勘察投标入围单位的确定程序为:由基建处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收集整理报名单位资料;对投标报名单位的资质、信誉、业绩及考察情况进行集体讨论;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投标入围单位。第三十四条工程勘察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明
19、确设计对勘察深度和内容的要求;(S)勘察设计合同主要条款;(四)项目总平面图、地形图等原始资料;(五)投标文件格式;(六)评标标准和办法。第三十五条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勘察的评标、定标等工作参照第四章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七章工程监理招标工作程序第三十六条凡监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监理必须招标。招标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第三十七条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监理招标入围单位。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基建项目级别必须一致;投标单位的监理工作范围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监理单位与可能选择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有行政隶属
20、关系或伙伴关系。第三十八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工程概况;(S)招标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四)立项批文、总平面图、施工图等监理投标所需的原始资料;(五)监理合同范本。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监理的评标、定标等工作参照第四章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八章工程材料、设备招标工作程序第四十条凡采用“甲方供应方式”的基建工程材料、设备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均应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供方法。第四十一条材料、设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可参照学院设备物资采购的相关办法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