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06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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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管理规定QG/SHCZ 20.506-2008(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工会管理。2 术语、缩略语和定义 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工会组织的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储蓄性、互济性的保险,对职工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是对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补充。3 职责和权限3.1 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由工会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生活女工部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3.2 基金委员会职责: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决定资金投向,促使基金增值。决定基金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宜,并享有执行中的最高解释权。负责召开会员会议,通报基金使用情况

2、。3.3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在基金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筹集入会资金,将资金上交工会财务,按规定发展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建立入会资金帐目,对会员的初审,及时办理非因工死亡会员的补助手续。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4.1 厂职工互助保险基金会是在厂工会领导下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基金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行政与工会拨款,用基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或其它形式的增值部分补助符合本规定应给予补助的入会职工,是具有补充国家保险性质的一种专用基金。4.2 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允许中途入会和中途退会。入会职工必须遵守基金的一切规定。4.3 凡本厂在职职工均可入会,自审批之日起即取得会籍,发放会员证。4.4 基

3、金4.4.1 入会职工一次性交纳入保金(会费)60元。4.4.2 厂行政给予一定的拨款作为基金补充。4.4.3 厂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拨款10万元作为基金补充。4.4.4 基金会接受企业的赞助或有期无息贷款作为基金的补充。4.4.5 如遇有特殊情况,本会在资金不敷使用时再向工会申请给予补贴。4.5 补助的范围标准。会员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基金会的一次性补助。a)入会职工因工死亡(包括因工负伤的抢救三个月内死亡者),一次性给其家庭补助一万元。b)因工受伤,在抢救六个月内死亡者,给其家庭一次性补助五千元;c)在抢救一年以内死亡者,给其家庭补助三千元。由法定继承人领取,无直系亲属不予补助。

4、4.5.1 入会职工因负伤与职业病致残终结,确定为残废,尚能工作者,按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伤残程度确定级别,按级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见下表:因工负伤与职业病例致残分级补助标准伤残程度 补助标准 伤残程度 补助标准一级 2000元 六级 1000元二级 1800元 七级 800元三级 1600元 八级 600元四级 1400元 九级 400元五级 1200元 十级 200元4.5.2 入会职工困工作与职业病致残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一次性给予本人补助3000元。4.5.3 入会职工非因工死亡,一次性给予其家庭补助500元,由继承人领取。无直系

5、亲属不予补助。4.5.4 入会职工在社会或工作岗位见义勇为而牺牲,被政府追认为烈士的,按工亡对待。4.5 入会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一次性补助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会员退会,保险责任自行终止。4.6 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用或营私舞弊。4.7 非本会会员无权享受本会的一切补助。会员入会前发生的伤残死亡事故不在补助范围之内。因战争地震、无照驾车、打架斗殴、法院判决、不法作案造成死亡或致残,不在本会补助范围之列。4.8 补助的申请与审批。由法定领取人填写职工互且补充保险申请表,本单位领导签字,经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委员会审批。支付补助时,

6、法定领取人须持基金会会员证和身份证领取。4.9 会员厂内调动,应及时办理调转手续。会员调出本厂,从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本人必须办理退会手续。4.10 退会4.10.1 会员因伤残享受一次补助后提出退会,不退还本金和利息。如从未享受过补助的会员提出退会,可退还本金,但不予付息。4.10.2 会员在离退休时(包括退职、退养)可自愿退会,也可保留会籍。入会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办理退会手续。4.10.3 自会员退会之日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4.11 随着基金的不断增值,在保证基金会工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由基金委员会研究决定会员的福利问题。4.12 本规定将随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基金委员会进行修订。5 附则5.1 本标准解释权归工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工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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