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关于法人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及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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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关于法人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及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以及履 职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行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要求,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XX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企业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违纪违规应当受到处分的全局各级管理人员, 包括局总部各部门、各办事处,局控股子公司、直营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以及项目经理部所有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管理人员”)。第三条 管理人

2、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照本规定 给予处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第五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违规人员,应当 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职位禁入相结合,纪律处 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章违纪违规人员纪律处分种类第六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解聘、开除等。第七条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或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

3、政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有:现金赔偿、扣薪、扣 发奖金(补贴)、扣除财务应返还尚未返还的款项、追回原给予的奖金等 其他物质奖励(包括股权、实物)。第八条 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受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应执行职位禁入 制度,职位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 业负责人。第九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造成企业较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视 情节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严重损害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降级(职)、 责令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解聘职务、开除等,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对负有主管、分管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4、,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相应 处分或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第十条管理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 的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视违纪情节,给予留用察看或 开除处分。在缓刑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可以安排不叙 职务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发放最低生活费。对缓刑期满和留 用察看期满后的工作安排和职级确定,应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 罚后进行。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 看、解聘或开除处分。其中受撤职处分的,按重新确认的职务、岗位确定工 资(薪酬)标准;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

5、(薪酬), 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标准发放最低生活费。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撤销,视违纪情节给予留用察看、解聘或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 拘役、劳动教养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 标准发放最低生活费。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由所在单位 按重新确认的职务(岗位),确定工资(薪酬)标准。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 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按责任大小应处以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对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的掌握,应综合考虑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违纪违规的情节、损 失的大小、本人的表现等因素

6、。直接责任者赔偿比例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 执行:1.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含)以下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20% 处罚。2.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50 万元(含)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5% 处罚。3.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100 万元(含)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0% 处罚。4.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300 万元(含)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8% 处罚。5. 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500 万元(含)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5% 处罚。6. 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处罚。 处罚金额按上述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相加。主管责任者处罚比例为直接责任者 30;分管领导责任

7、者赔偿比例为直接责任者赔偿金额的 20; 重要领导责任者赔偿比例为直接责任者赔偿金额的 10。第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1)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 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人。(2)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所 应当承担的责任。(3)分管领导责任是指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分管工作的负责人在其 职责范围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4)重要领导责任是指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 范围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三条 受警告、记过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升

8、职务,不得给 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到降级(职)、责令辞职的人员,两年内 不得提升职务,不得给予各种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全局范围内任何单位的管理岗位职务;给企业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全局范围内任何管理岗位 的职务。第十四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 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其他应受 处分错误的,应给予解聘或开除处分。第十五条 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 的所有职务应同时撤销。在做出处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调任其他职务,但根 据其违纪违规行为应受到撤

9、职处分的,追处撤销现任职处分。第十六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 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七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领导班子做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采取违纪违规行为的, 按照共同违纪违规处理,根据领导成员在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 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 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并按照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 处分给予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2)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违规

10、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退赔全部违纪违规所得的和主动赔偿经济处罚的;(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的,或者有效 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5)有其它立功表现的;(6)本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1)在受处分期间故意违纪违规,应给予处分的;(2)在应给予处分的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3)拒不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和拒不接受经济处罚的;(4)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5)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6)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7)包庇同案人员的;(8)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9)有本规

11、定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情节,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或加重处分情节,应在本规定分则规 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具有本规 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第二十四条在执纪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有关人员的错误性质、情 节,正确划分主观故意和工作失误的界限。第四章违纪违规调查和处分程序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由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并召开监察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

12、论,监察 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六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 错态度,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 的申诉,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报局纪检监察部门,需给 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

13、处分。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 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装入受处分人的 人事档案。第三十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监察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第三十一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 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 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 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第五章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施工管理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1)因失

14、职、渎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和设备损失事故,或发生事故 隐瞒不报的;(2)不严格执行现行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擅自变 更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导致风险失控或增加施工成本的;(3)在技术引进活动中,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 批准的;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引进技术的 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4)施工现场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不力,贻误时机, 导致企业信誉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的;(5)在劳务分包招、议标和签约过程中,不执行规定程序,选择不 合格分包商或私招滥用素质低下施工队伍,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 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6)

15、违反局合约管理办法,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债权、债务关 系的;履约条件发生变化时不作为,贻误变更签证或经济索赔时机的;擅 自办理现场劳务分包签证和结算;对业主结算不负责任漏项少算,对分包 结算故意扩大工程量、高套定额、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的;资料管理不善,存档不全或丢失损毁,导致企业效益流失的。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中违纪违规行为:(1)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2)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或提供伪证的;(3)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4)本单位在 12 个月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5)本单位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6)事故处理不当,被

16、地级及其以上政府通报批评的;(7)经局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认定的安全生产上其他违纪违 规行为;(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纪委颁发的安全生产领 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归纳概括 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第三十四条市场营销中违纪违规行为:(1)在工程投标开标后违反规定实质性降低标价的;(2)未经局相关机构决策批准,擅自以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以超常规 恶性低价中标造成营销效益损失和企业信誉损害的;(3)违反局相关规定擅自参与陪标围标经营活动的;(4)违反局相关规定擅自承接挂靠项目的;(5)不履行报批程序,擅自运作承接项目,并瞒报工程项目的;(6)在局统筹区域市场范围

17、中不讲诚信,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7)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徇私舞弊,假公肥私,中饱私囊,损害企业利 益的。第三十五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中违纪违规行为:(1)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授意、指使、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标准产品的,或者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3)发现购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价格超标准,不及时采取措 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购入产品的数量超过有效采购计划,造成严重积 压、浪费、变质、失效的;(4)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或者有章不循,造成物资、设备损坏、 流失、变质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5)擅自处理废旧物资,在处

18、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让价使企业 蒙受经济损失的;擅自挪用废旧物资出售款项、规避监控、处理数量与事 实严重不符的。第三十六条统计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1)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4)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 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5)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第三十七条会计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2)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3)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4)不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9、制度,或者拒绝依法 接受监督或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6)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7)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8)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 击报复的;(9)有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

20、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中违纪违规行为:(1)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收入支出不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内,或者 私设“小金库”的;(2)以联营合资、兴办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等方式,非法 转移利润的;(3)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搞资金体外循环的;(4)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5)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拨款或补贴的;(6)未经批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放的;(7)在收益分配中,侵占企业资产收益的;(8)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 造成损失的;(9)发生贪污、挪用、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10)有其他较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第三十九条资金运作中违规违纪行为:(1)个人或少数人

21、决定,违反报批规定及程序进行大额度资金使 用的;(2)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的;(3)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的;(4)违反规定在境内或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进行存款或变相存 款的;(5)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6)违反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企 业规章制度的;(7)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或者对 外出借资金的;(8)违反资金授权管理制度,越权授权办理资金支付的。 第四十条票据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1)不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税务 机关检查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以骗取财物为目

22、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签名式 样或者印鉴不符支票的;(4)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的;(5)以骗取资金为目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 载的;(6)以骗取资金为目的,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作 废的票据的;(7)以骗取资金为目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串通的。第四十一条资产管理中违纪违规行为:(1)在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过程中, 将本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2)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 产评估结果失实,给企业和股东造成损失的;(3)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

23、实填报报表,隐瞒真 实情况,致使企业资产流失的;(4)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企业资产的;(5)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重大科研成果, 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6)违反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7)违反规定擅自购置非权限范围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 第四十二条人事、薪酬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1)不按提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2)透露领导班子或人事管理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3)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4)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5)采取请客送

24、礼、谎报业绩等非法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谋取职 务的;(6)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者失误的;(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任免、分配、调动、交流的;(8)在员工的调动、分配、晋级、调资、付酬、奖励、处罚、考核、 考试、招聘、录用、职称评定、在职培训以及安置复转军人等管理工作中 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8)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的;(9)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 培训团组的;(10)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制度,侵犯员工合法权 益,给员工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第四十三条企业管理中违纪违规行为:(1)对本单位、本部

25、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 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造成严 重后果的;(2)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或上级的规定不贯彻执行,不检查督 促落实,或者不按决策程序做出错误决策的;(3)不重视企业发展长期规划,不关注内外部环境变化,致使企业 经营质量在风险面前急剧下滑的;(4)在企业改制、出让、收购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违背职责要求, 出卖企业利益的;(5)辖区内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群体性 事件等,造成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6)泄露企业秘密、违反局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私刻、盗 用、违规使用印鉴的;擅自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信誉、

26、经济担保, 使单位受到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7)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 重影响生产经营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报 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四条违反监事会条例的行为:(1)阻碍、干扰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2)拒绝或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 资料的;(3)隐匿、篡改、谎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4)对已查出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五条审计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1)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2)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审计的;(3)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27、(4)拒绝对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5)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6)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1)私自在所属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的;(2)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提供给他人牟 利的;(3)利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4)参与嫖娼及接受异性色情服务等活动的;(5)未经批准擅自用公款配备小汽车及其他非生产性物品的;(6)私分企业财物的;(7)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8)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9)个人借用公款逾期不还的,追回其欠款,情节较重的;(10

28、)索取、收受或者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供货商和承包商及其它与其行使职权有关联的单位或者个人及外 商、私营企业所送予的礼金、现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的;(11)擅自与供货商、承包商单独见面,暗箱操作工程分包和设备物 资采购的;(12)将经营活动中信息费、服务费、礼金、中介费据为己有的;(13)在本企业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配偶、子女和亲友个人支 付的费用或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供货商、承包商等服务对象处报销的;(14)以投标、考察、商务活动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游山玩水、探亲访 友、变相出国旅游的;(1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在投标、检查、调研等公务

29、活动 中铺张浪费的;(16)擅自用公款配备手机或用公款购置家用电脑和支付家庭上网费 用的;(17)违规用公款装修住房的;(18)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19)纵容或放任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在本人权力范围内从事工程 分包,建材、机具供销、租赁、加工等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20)个人或数人集资购买机具、设备转租本单位项目或联营队伍赚 取高额租费的,购买建材转卖项目或联营队伍,赚取市场差价的;(21)个人和数人合伙购买小轿车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租赁给本人权力 范围内的单位;(22)其亲属利用本人职务或工作上的影响,收受他人财物,本人知 道后不予制止、纠正,或未将

30、获取的财物如数上交的;(23)妨碍、阻挠调查处理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24)将企业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者无偿 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25)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或个人资产的;(26)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用企业资产、资金、技术、专利注册公司 或投资参股的;(27)违反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单位相同业务提供便利条 件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涉及其它问题由相 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各级管理人员,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 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局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 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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