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例系列未签合同未上保险退休时支付退休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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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案例系列-未签合同未上保险退休时支付退休金案情回放徐某自1995年1月起,一直在一家公司上班。但公司对徐某一直都是按临时工处理,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月,鉴于徐某已经60周岁,公司遂将徐某辞退。由于公司一直未为徐某交纳养老保险费,亦未为徐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徐某日后生活无着。而公司又以同徐某长期无劳动合同,拒绝给徐某任何补偿。徐某遂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应当为徐某补缴养老保险费、申办退休手续,同时还必须支付徐某自应当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到实际领取退休生活费时的生活费。争议焦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平时按临时工对待,用人单位应否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

2、、申办退休手续?一方面,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1995年1月起,徐某一直都是在公司工作,彼此之间长期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需要劳动与提供劳动的关系,公司应当为徐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因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法1996238号)中已经明确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公司应当为徐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现徐某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公司理应为徐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鉴于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已经导致徐某未能按规定的年龄退休并领取退休生活费,决定了公司还应当支付徐某从应当办理退休时到实际领取退休生活费时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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