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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完善我国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流动人口人口迁移社会养老保险 论文摘要:在我国现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农民工作为我国流动人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长期存在。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应当允许人口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但又要尽量避免其给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的生活和养老保障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和经济发展的加速,作为流动人口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问题开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城市里务工的农民工之中,很大一部分从事的是临时性工作,在这种就业形式的背
2、后,还存在着大量诸如社会治安、社会保障以及子女教育等问题有待解决。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性的保障措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农民工的流动问题 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将流动人口定义为: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人口迁移与流动的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一转变主要是经济原因取代社会原因成为了影响人口迁移的主要因素,而发生机制也由计划组织为主转变为市场调节占主导地位。而且随着农村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逐步转化,农村经济从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农
3、民阶级的内部结构也出现了重大分化,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从农村中分离出来的从事其他行业的过渡性农民越来越多,这些由农民阶级分化出来的就业职工,即为“农民工”。 流动人口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流动,人力资源本身处在不停的流动变化中,人力资源所服务的单位发生转移的现象就是人力资源流动。而人力资源的流动有几个层次,其中一个层次就是全社会范围内所有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它表现为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从西部流向东部以及城市中人力资源的跳槽等形式。所以农民工的流动也属于人力资源流动的一种形式。 在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构建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弱化的今天,作为中国人口迁移主体的农村人口正在获得更大的自由迁移的权利
4、。 从表1中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约占我国农村迁出人口70%以上的人选择迁人了城市,构成了我国农村人口迁移的主流。而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在市场主导作用下,人口向东部沿海地区的集中化迁移趋势不断增强,虽然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已初见成效,但东西差异的基本格局仍会长期存在。 但农民工以及他们的乡城迁移,还基本上属于“非”户籍迁移。根据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资料分析,我国非户籍迁移人口以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占81.3%),迁移原因以务工经商为主。他们中绝大部分迁移到城市后难以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在城市工作之后还要迁返农村,使自己人户合一。由于他
5、们迁人城市就业生活的时候,户籍仍在农村,所以大部分在外务工时没有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甚至在工伤时得不到单位医疗补偿金。总的来说,基于身份和职业的边缘性,农民工阶层尚处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自我保障能力也相对较低,是我国社会中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边缘阶层。 二、农民工的杜会保障问题 在城乡分割的体制下,农民工从户籍看似农民,从职业角度看似工人,身份的不确定给一些部门界定农民工应得权益以极大的随意性。在一些人看来,农民工进城务工本身就已经是一种“福利”,劳动和生活条件是可以将就的,社会福利则可以忽略,农民工只是进城务工的“临时工”而已。 在现在的城乡关系基本格局
6、下,一方面,农民可以依照市场信号到城市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依然保留着其身份的标志农村户口,并被隔离在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种硬性的制度约束和软性的市场约束的交互调控作用,造就了我国农民工这样一个庞大特殊的群体。如何来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将是有待我们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给进城务工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在这一点上,从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失业”的再定义就可以看出,我国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已经开始在逐步进行。新的“失业”定义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的人员。而在此之前,国家统计局统计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的标准是: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一定
7、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失业”的新定义不再强调“非农业户口”,这将有助于消除城乡差别,也是政府全面推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转型的一种重要体现。 其次,就是尽快完善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劳动法作为确定和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律,由于受城乡分割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到大量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务工的现象,因此,其规定的许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无法惠及农民工这一特殊身份的劳动群体,应该根据劳动关系、就业方式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修改现行劳动法,并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另外,在现有实际条件下,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养老等
8、困难,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并完善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的城镇化是大势所趋,但这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城镇化过程中,一些农民工可能会因为市场、家庭以及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而最终不得不返回农村;一些农民工可能因为经济的、文化的、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而自愿返回农村。因此,为保证农民工能正常返回农村,在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相互衔接,为农民工正常返回农村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这也是解决我国广大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之一。 三、对我国农民工杜会养老保险实现途径的思考 在我国现有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条
9、件下,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应当在适当分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政策安排。因为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并且流动性强,所以在建设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实施的办法。在适当分类的条件下,设计不同的方案作为政策出台,来供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自主选择。 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较长且有稳定工作岗位的农民工,应当纳人当地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强制用人单位参加;而对不符合条件的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政府可设计专门的政策来平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配
10、套实施。 同时,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问题上,应当制定出可行的操作办法,允许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在农民工回乡务农的情况下,也可保留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其重新就业后再办理接续手续。 基于农民工阶层的特殊情况,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既要保持与现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又要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密切联系。对于职业稳定且有固定收人的农民工,由于他们大多数在城市已长期居住多年,所以应实行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并且应确保其个人帐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而对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可实行按个人储存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储存型保险模式,建立其个人帐户,也要保证其个人
11、帐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而且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也可以让其自由选择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则。在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要体现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和“社会共济”的特点,政府应该在制度设计、财政投人等方面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温克勒就曾经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光依靠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金的支出,它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他方式来补贴。” 当然,针对农民工的这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是过渡性的,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最终消除,目前这些过渡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然会被包括各类劳动者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代替。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