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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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省联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是指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工具的贴现、转贴现(含回购)和再贴现等货币市场融资业务。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合规操作的原则。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机构,统一人员。统一制度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的制度规范。统一机构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以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单位统一由专业机构集中办理。统一人员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统一由专业人员办理。第六条县级联社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经营主体。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实行机构准入制度。即县级联社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必须经市联社(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省联社核准。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县级联社要设立票据融资中心,作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指定专业机构。第九条县级联社票据中心隶属于县级联社,依托于县级联社营业部完成票据审验、资料审查、业务审批、资金划付、实物票

3、据保管等具体业务,接受县级联社(含)以上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县级联社票据融资中心准入条件:(一)具有适应业务需要合格的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二)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岗位职责清晰,操作流程明确。设立不少于市场营销、会计结算、风险管理等三个独立的业务岗位。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三)具有专门的票据审验人员和机具设备。(四)具有安全可靠的票据保管、存放设施。(五)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县级联社票据融资中心准入管理。(一)准入申请拟开办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县级联社向市联社(办事处)提交准入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的主要内容

4、。包括业务种类、权限等。2.开办的可行性。其中包括:当地票据资源情况,当地同业票据业务市场情况,本县级联社票据业务开展情况,依托的县级联社营业部经营情况,有关准入条件的达标情况等。3.风险防控情况。其中包括:“三统一”原则落实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机构组建及人员配备情况等。4.有关附件:(1)票据中心业务操作流程;(2)票据中心内控制度;(3)票据中心岗位职责;(4)票据中心负责人简历及任职经历;5.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二)准入审查、核准1.市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对县级联社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本级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经主任签字以正式文报

5、省联社。2.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对市联社(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省联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省联社予以核准。第十二条票据中心的退出管理(一)对发生下列情况的票据中心将及时进行退出处理:1.经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2.发生重大案件并形成重大损失的;3.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并限令停办业务的;4.发生其他需停办情况。(二)省联社对已达到退出条件的机构将直接或责令市联社(办事处)做出票据融资业务退出处理,并取消核定的业务开办权。(三)对票据中心退出处理决定,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提起,经省联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四)对退出后的票据中心,重新进入时需另行

6、申请、审查、核准。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农村信用社正式员工;(二)原则上从事票据融资或信贷专业工作3年以上;(三)业务素质高、营销能力强,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知识,熟悉票据业务相关政策,掌握票据审验标准。通过省联社统一组织或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办事处)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四)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无任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无炒股、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不能有任何“黄、赌、毒”行为及迹象。 第十五条 省联社统一组织或经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办事处)统一组织

7、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从业人员上岗考试。第十六条 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按上述条件严格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资格证书”,同时下发从业人员业务资格核准文件并报省联社备案。第十七条 对从业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对辖内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原则上一年至少一次),省联社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不合格人员要及时取消从业资格。第十八条 票据中心负责人除通过上岗考试、考核取得从业资格外,须征得市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同意,报省联社信贷管理部备案。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总量控制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在满足“三农”合理资金需求的基础

8、上审慎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第二十条票据融资业务资金调剂以法人为单位,严禁跨法人单位拆借资金办理票据融资。第二十一条票据融资业务的资金划付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融资协议的约定方式执行,严控资金划付风险。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要严格控制票据融资总量。县联社各时点票据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的10%;市区联社各时点票据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的20%;农村合作银行各时点票据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的30%。第五章 权限管理第二十三条票据融资业务统一纳入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内部权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权限内容包括业务种类、单笔及单户核准(审批)权限、权限期限等。第二十

9、四条票据融资业务权限分为基本权限和特别权限。基本权限是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规定的权限。特别权限是对超过基本权限范围的业务规定的权限。第二十五条基本权限有效期为自上一年度权限文件生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权限文件生效之日止。特别权限的有效期按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省联社统一核定各市联社(办事处),各县级联社票据融资业务基本权限,县级联社可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对票据融资中心实行有限授权。第六章票据保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保管是指对已贴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持有期间入库、在库和出库的妥善管理过程。第二十八条票据保管的环境要做到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爆、防盗等符合一般现金库房

10、基建的管理要求,并配备报警配套设施,达到防盗防抢的监控要求。第二十九条票据保管应严格执行“双人接票、双人管库、双人出库”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票据的入库:(一)已贴票据入库前应在最后一手背书栏被背书人处载明被背书人名称,同时相关人员要作好备查记录,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和接交人员之间要作好交接登记;需要密封保管的要先做到封包、编号、登记后再进行保管交接。(二)每日营业间隙或营业终了,将实物票据与台账和会计账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第三十一条库存票据的清分、整理:(一)认真勾对当日初收票据、卖出票据、到期赎回票据的目录清单,要求做到实物票据的票号、金额及排列顺序与清单一致。(二)每日营业间隙或

11、营业终了,清分、整理有关发生业务的票据。对票据进行分类排序,按票据到期日由近到远,并入大库保管。第三十二条建立票据出、入库的交接登记制度。第三十三条票据保管人员设置:A、B岗双人负责制,A岗负责票据的接收、保管与出库管理,B岗负责保险库的密码管理与票据的监交。第三十四条建立检查制度,对库存票据实数进行核查。票据贴现经办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两次自查;县级联社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联社(办事处)每半年至少一次检查,省联社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将相应整改措施上报有关部门。第三十五条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灭失,应立即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后要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2、,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票据托收第三十六条票据托收是指票据经办机构以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过程。主要包括:发出托收、收到托收款项、退票拒付和逾期处理及遗失处理。第三十七条发出托收即是向付款人收取款项而发出的托收指令。“发出托收”环节规范操作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托收风险,确保资金及时收回。重点有以下内容:(一)异地票据的托收:1.经办:票据专管员将票据按照到期日排序,在票据到期前匡算邮程,提前5-10天办理委托收款。并在票据到期前应做成背书后复印保存。2.复核:对委托收款凭证各要素与所附票据进行全面复核,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与所附原贴现凭证第五联必须配对相符。托收卡片笔数、金

13、额与表外代保管有价单证科目借方凭证金额相符。3.签章:在委托收款第三联凭证及票据背书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4.填写EMS快递信封。5.填写邮件汇总清单。6.与邮局交接。(二)同城票据的托收:通过同城交换系统提出托收的,背书复印要求同上,填制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栏可不填账号,只填承兑行,收妥入账。(三)发出托收要进行账务核对:发出委托收款要与票据实物、托收卡片联核对,确保账账、账实、账表相符。贴现行发出委托收款后,应及时通过电话向承兑银行查询是否已签收,如在正常时限内未签收,应立即与邮政部门联系查找。第三十八条退票拒付及逾期处理:(一)退票拒付处理。托收票据遭到承兑行的拒绝支付或者延迟支付,持

14、票行为人基于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视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理由区别责任,主张票据权利所作的催收、追索乃至诉讼以及相关的账务处理等。贴现经办机构收到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时,应对拒绝付款的事由进行审查。若拒绝理由不成立,应立即与承兑行联系协商解决;若拒绝理由成立,应向前手背书人追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全票据资产。(二)逾期处理。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友好协商。2.追索前手。3.诉讼。4.其他方式(向违约行的上级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反映)。第三十九条票据遗失处理。委托收款过程发生票据遗失,托收经办机构应通过公示、催告等手段申请票据权利。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条票据融资业务档案

15、,是指在票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录和反映票据交易的文件和凭证等重要记录(会计档案除外)。第四十一条票据融资业务档案可分为:票据贴现、转贴现档案和其他需要保管的文件资料。第四十二条票据融资业务档案由票据融资中心集中进行保管。第四十三条票据融资中心要专门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票据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对票据融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章借出或透露档案内容。第四十四条票据贴现档案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或相关劳务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保管期限为自票据到期兑付后至少三年;转贴现档案的银行承兑汇票复

16、印件、转贴现凭证复印件、前手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的保管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收回后至少两年。第四十五条 档案销毁。票据融资业务档案中保管期限届满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会同监督管理部门按会计档案销毁有关规定共同销毁并作记录。第九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六条票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违规风险等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控及转化。信用风险是指票据债务人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发生问题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票据市场利率波动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意外事故、操作技术性差错等其他原因而使债

17、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违规风险是指违反政策规定办理票据业务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而带来的风险。第四十七条票据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应与票据融资经营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强分工与合作,采取强化日常监控、建立票据公示控制、实行票据资产质量分类管理、按照全面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计提票据资产减值准备、建立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票据市场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等风险控制措施,规避票据融资业务风险。第四十八条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它是票据权利的基本功能。持

18、票人可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1.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1)汇票持票人必须为合法的持票人。(2)须有法律规定的、可引起持票人追索权发生的客观原因存在,具体可分为到期追索和前期追索两类。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1)提示票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作出票据提示,请求承兑或付款,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基本前提。(2)做成拒绝证明。是行使追索权的必要条件。内容主要包括:拒绝人和被拒绝人名称;汇票的内容;提示日期;拒绝

19、事由或无从提示的原因;做成日期;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盖章。拒绝证明应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10日内做成。3.追索权的行使程序:(1)通知的顺序。应首先由持票人将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收到通知后,向前依次通知直到出票人;顺序清楚,责任明确。也可采取持票人同时向所有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的做法,不分先后,同时通知。(2)通知的时间。持票人自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其再前手。依次发出追索通知的期限都是三天。(3)通知的方式。一是持票人将被拒绝事由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其前手;二是持票人发出通知,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通知时间以发出通知或邮寄日期为准。(4)未

20、按期通知的后果。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发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是,要承担一定责任。二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4.追索权当事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1)持票人是享有追索权的主体。(2)票据债务人。包括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于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持票人所追索的票据金额以及利息、费用,各自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5.追索权的丧失:(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无追索权。(3)追索权的丧失:持票人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

21、,也不做出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致使持票人对于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归于丧失。第四十九条票据权利丧失与保全利益偿还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它不以直接请求给付票据金额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持票人在票据权利丧失后的利益。1.必须是曾经有效存在的。2.票据权利是因时效超过或保全手续欠缺而已经丧失。3.因持票人权利丧失而使出票人或承兑人获得了额外的利益。4.请求人必须是持票人,被请求人必须是出票人或承兑人。5.偿还金额:一是偿还的利益不应超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益;二是不限于票面金额为基础,可能会涉及一些附加的利益。第五十条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法律保全(一)银行承兑汇票丧失是指银行承兑

22、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的情况,主要包括:1.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称为绝对灭失。2.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完好无损。(二)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1.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申请人:由失票人(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2)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的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金额、号码、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3)挂失止付通知

23、书的有效期: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为12日。2.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票据付款人立即停止支付,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1)申请人。应为因票据完全灭失或失去银行承兑汇票占有的票据权利人。 (2)受理法院。必须是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所在地或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申请的有效期: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4)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

24、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日期、票号、申请理由和事实及其他相关事项。(5)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3.提起诉讼。是指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资产。第十章内控管理第五十一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一)票据经办机构应对各项票据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制度和程序,并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管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二)票据经办机构应建立涵盖全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三)票据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回顾与研讨,并根据法律法规、组织结构、市场环境变化进行修

25、订和完善。(四)票据经办机构在票据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1.部门责任分离(1)资金业务的管理和其业务的核算;(2)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3)业务计划的制定与执行;(4)票据业务经办、审查和会计核算;(5)业务处理系统的软件开发与业务经办及软件操作;(6)各项资金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2.岗位分离原则(1)票据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业务经办;(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票据交易的授权审批;(3)票据业务会计核算与其事后监督;(4)会计印章、密押、凭证的保管使用;(5)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6)负责帐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对资金调度、验票

26、、票据交易文件验审等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五)票据经办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六)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每一项信息能够传递给相关员工,各部门和员工的信息能够顺畅反馈。(七)票据经办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八)票据经办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换。第五十二条各级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和稽核监督等部门要按照省联社相关规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等形式对票据融资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省联社不定期对各级机构票据融资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市联社(办事处)每

27、年对辖内票据融资业务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专题报告省联社;县级联社对本级票据中心办理的票据融资业务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各级业务检查、自查中发现违规经营和重大风险情况要及时上报。第五十四条对违反规定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章 部门职责第五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实行专业部门集中管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第五十六条各级机构信贷管理部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专业管理部门。第五十七条相关部门职能分工: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票据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制订、修改、解释;负责权限内业务审查、核准;负责相关业务权限管理;负责票

28、据融资业务风险监控;负责准入机构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内票据贴现总量管理;负责牵头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会计结算部门:负责票据业务核算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负责对票据进行审验;负责对到期票据进行托收;负责对发出托收后因结算原因引起且逾期天数在十日内票据的催收。稽核监督部门:负责对制度执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内控合规检查。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结算原因形成的逾期票据资产的催收、追索;负责对票据资产的保全管理。科技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业务。第五十九条有关会计核算要求按照有关财

29、务制度和核算办法执行。第六十条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一条各级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

30、行为。本办法所称贴现经办机构是指为持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票据融资中心。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第二章 贴现受理第四条 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省联社确定。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省联社确定的其他银行。第五条 贴现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第六条 贴现申

31、请人在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提供);(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八)县级联社以上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贴现经办机构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一)申请人的合法性。判断贴现申请人是否

32、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二)经办人的合法性。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已签章。首次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经办人工作证并复印留存(或提供介绍信),日后在经办人不变的情况下,无须提供,但在档案中应注明工作证留存的交易批次号,在经办人变化的情况下仍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姓名与申办委托书、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协议上的签章一致;经办人身份证姓名与申办委托书一致。(三)贷款卡审查。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概况、贷款卡的状态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对贷款卡无效

33、、被注销、暂停、未通过年检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根据人民银行的操作规定:交易日及到期日收回票据后,交易文件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输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四)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五)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等交易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第八条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市场营销岗位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料的初审-风险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会计结算岗位进行票据复审和审查-市场营销岗位签署贴现协议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会计结算岗位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

34、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入库保管将贴现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及跟单资料审查第九条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应坚持双人审查。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一)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不得涂改。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其他:1.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2.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号等必须符合规

35、定。3.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至,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4.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5.客户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名章。6.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栏内,在

36、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受理;7.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第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审查。应提供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第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特殊背书规定:1.禁止对部分放弃追索权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2.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4.对贴现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市场营销部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

37、现。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4.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第十三条交易合同审查。(一)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保持一致;(二)经审查合格的商品交易合同,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票据经办机构“已与原件核对无误”(附件)贴现审核专用章后,留档保存;(三)供需双方印章清晰;(四)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

38、,且商品名称应与税务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五)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六)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如记载合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七)如合同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票据的出票日、税务发票的开票日一般应在其有效期限内;(八)如合同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则相关记载一般应与税务发票一致。第十四条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一)发票清晰。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四联中的其中一联。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三联中的其中

39、一联。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二)发票原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三)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 XX 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发票的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五)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六)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七)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

40、须一致;(八)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九)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十)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十一)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十二)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宋体字;(十三)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十四)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十五)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

41、件或有相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十六)对于同一企业(银行)当日累计签发50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市场营销部门作尽责调查,向税务机关征询确认“该企业纳税情况正常,已经完税(或将要完税)”,核实情况记录于审批表特殊事项说明中,核实人员应签字。(十七)经审查合格的税务发票,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我行“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审核专用章后,留档保存。第十五条申请人经营真实性审查。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能查询到该贴现申请人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须提

42、供即期的相关报表。审查重点为:(一)注意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能在相关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报表进行逻辑性判断,确认贴现量与企业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相匹配。(二)对首次与票据经办机构发生交易的贴现申请客户,应根据规定在会计部门预留印鉴,市场营销部门应安排双人实地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其提供的报表相符,慎重做好调查和服务工作。(三)如遇特殊客户或在审查过程中有疑问时,调查或审查人员可要求客户提供商品货运单复印件、进项发票和进货合同、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等其它可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四)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

43、供其与相关企事业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它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并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第四章 贴现查询及审批第十六条贴现经办机构须向承兑银行办理票据查询,查询应包括以下内容: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票据查询应采用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传真、“中国票据”网和实地查询方式之一或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有效查询方式。对于采取实地查询的,实地查询书应填写完整,经办人员应到对方营业场所临柜办理查询,双人签字及加盖承兑行(或查询代理行)结算专用章。第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

44、审查无误,由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八条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贴现的,应与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第五章 资金划付管理第二十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坚持“先审后付”原则。贴现经办机构划付贴现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贴现凭证上的贴现申请人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方可划款。第二十一条先收妥利息资金再支付贴现资金。第二十二条贴现资金应通过会计核算系统直接划入

45、贴现协议中指定的贴现申请人账户。严禁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工具划付票据款项。第二十三条通过贴现申请人一般或临时账户办理贴现划款的,原则上不能将款项直接转给第三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二十五条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各级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附件:协议编号: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甲方(买入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

4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贴现金额及份数乙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大写)_份,(小写)_份, 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向甲方申请办理贴现; 经甲方审核,同意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大写)份,(小 写)_份,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办理贴现。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贴现利率为;实际划款金额为(大写)(小写)。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托收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行拒绝付款,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索。2、甲方经审查并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款于当日划付,并在合理期间内按双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户名;开户银行;账号。3、若甲方违反本条2款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4、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票据的取得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因不符合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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