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贷款担保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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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惕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贷款担保风险摘要银监会负责人日前在公开场合表示,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即将拉开序幕,这预示着一批不合规范的担保公司将被淘汰出局,这也说明担保行业存在诸多违规行为。虽然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在某方面解决了银行贷款的风险问题,但如果控制不当也会导致银行风险问题频出。如担保业内部暗藏不少黑幕,虽然监管部门早已制定了法规,但在逐利驱使下,很多担保公司依然“不务正业”,采用种种手段牟取暴利,这些易使把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转嫁到银行,另外,银行的自身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易导致风险的产生,如担保公司与银行勾结担保招摇撞骗等。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认清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暴露的问题加以回

2、避和整改,防范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一、担保行业乱象丛生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处于初创期,行业内出现了较为极端的“异化”现象,担保行业存在着多数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弱,部分担保机构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不高、一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还存在乱收费、与银行暗地勾结等黑幕,更有一批打着担保旗号的皮包公司四处行骗。1、行业“异化”严重一些大型担保公司发展较为平稳,管理也较为规范;但也有些企业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却不做担保业务,许多担保公司热衷于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甚至非法集资。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

3、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2、担保费用坐地起价目前,担保公司的收费极不规范。调查结果表明,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收费项目多又杂,各种项目合起来近十项,包括担保费、贷后管理费、公证抵押上牌费、保证金、续保押金、家访费、上门服务费、资料费等;此外,还存在收费项目不一致、收费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如有的叫贷后管理费,有的叫保证金;即使收费名称一样,收费标准也相差甚远。收费不规范的多是那些主做个人融资业务的担保公司,各种收费项目加起来至少有七八个,收费标准也极不统一。3、以担保为名“招摇撞骗”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令禁止担保企业从事借贷、集资

4、等行为,但目前很多担保公司都在一个实际控制人之下既从事担保,又从事借贷,看似两个独立的公司,实际上共同经营,风险隐患极大。此前,广西一个以10万元起家的担保公司总经理邵某就以和多家企业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形式,诈骗贷款保证金1600余万元,受骗企业涉及广西境内建筑、餐饮、农业、水利等行业。4、银行与担保公司“勾结”部分担保公司肆无忌惮的乱收费,一方面是由于监管存在漏洞,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恐怕也与担保公司和银行间形成的灰色利益链有关。银行、中介机构、担保公司形成的一个利益链,有的人可能根本察觉不到其中的猫腻,即便事后发现问题,由于借贷者始终处于弱势一方,想要讨回公道也将举步维艰。二、担保公司的违

5、规问题影响银行信贷安全1、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这对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也直接影响了银行第二还款来源的安全性。2、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甚至弄虚作假提高贷款人的贷款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现实中,担保公司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提高贷款人的贷款额度,骗取银行的贷款,银行放款后,将部分资金给客户,并由客户

6、交纳保证金,另一部分收于私囊。这种现象不但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3、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7、。”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保证责任。4、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增加了经营的风险。二是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评级体系,盲目担保。三是部分担保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5、部分担保公司

8、因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一部分公司,他们打着担保公司的旗号,却没有做担保业务,而是进行着类似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和非法集资等业务,有的甚至直接行骗,增加了担保风险。三、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识和管理上存在缺陷部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信贷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第一,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风险,

9、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第二,在管理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三,保证金管理不规范。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也

10、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担保公司恶意逃债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也可以随意支取资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4、在“保证金”账户的扣划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对保证金扣收的规定,比如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从上述约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

11、履行义务,商业银行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先行通知的义务。但从实际工作来看,部分银行在扣划保证金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四、对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一是要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二是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

12、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以防客户受骗而影响银行的声誉。三是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入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入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入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帐,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四是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五是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商业银行应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并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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