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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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第二章 风险控制原则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五条 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

2、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第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须与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等要求保持一致。第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须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与公司内控制度保持一致。业务开展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保持一致。第三章 风险控制体系第八条 公

3、司建立自上而下垂直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进行统一管理,明确各级风控部门、风控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风控职责落实到位。一、第一级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二、第二级风险控制与安全运营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委”)是公司总裁办公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为公司风险高级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整体和重大风险的评估、控制。三、第三级风险管理部是公司风险控制的职能管理部门及风控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整体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向风控委、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使用集中风险监控系

4、统对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账户情况、各相关部门操作情况等进行监控;根据监控情况向相关部门予以提示或发出风险警示。四、第四级融资融券业务部、财务部、证券投资部、营销管理总部、营运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营业部等业务操作部门和管理支持部门风控经理承担第四级风险控制职能,负责一线具体风险管理事务。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总经理为本部门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第四章 风险识别第九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信用交易规模失控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市场操纵风险、信息技术系统与业务操作风险、结算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第十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失控风险指业务规模扩张过大过快,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

5、的业务规模上限导致的风险。第十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自有资金一经向客户融出,被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占用,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应付到期债务的风险。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是指在市场波动情况下,客户担保物无法平仓或平仓后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信用风险指客户个人信用存在问题,如:出具虚假信息材料、资产来源不合规、逃避债务等造成的风险。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操纵风险指一些客户可能利用所融资金或证券对某只股票进行集中炒作而对股价进行操纵所带来的风险。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指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

6、出现故障或操作中出现的由于系统、流程、人员、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风险。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结算风险指公司资金或证券头寸不足,无法满足融资融券业务交收需要的风险。第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风险指因有关文件存在缺陷或执行不当造成的风险。第五章 风险控制的制度体系与主要流程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制定一整套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业务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有效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限额授权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规模的授权管理,在董事会授权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内,总裁办公会负责确定融资和融券的实际规模。第二十条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

7、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一、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二、财务部每月对净资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等相关财务指标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计算。三、风险管理部汇总集中风险监控系统中所有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等相关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根据指标变动情况,提出调整业务规模的建议,使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的确定、调整及触发调整的条件、调整的方法和步骤、审批

8、程序、担保物提交、担保物补充以及提取等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制定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平仓管理办法,对实时盯市、追加担保物、发出并执行强制平仓指令、调整客户信用记录等进行明确规定:一、融资融券业务部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实时盯市系统,实现对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二、融资融券业务部指定专岗实时监控客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应予以留痕;三、当客户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仓条件,且未按合同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指令

9、由融资融券业务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营业部应配合融资融券业务部做好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四、风险管理部建立独立的融资融券业务集中风险监控系统,通过监控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融资融券业务部及营业部相关操作予以提示或者提出风险警示。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定融券标的证券调拨管理办法,加强对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调拨管理,对融券标的证券的调拨、审批、复核等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采取各种方式向投资者介绍融资融券业务的基础知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等,指导、督促营业部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

10、工作。第二十五条 公司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的选择标准,审慎选择适当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一、营业部须按照公司规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选择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二、营业部客户推荐人须对客户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初步判断客户是否满足公司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的能力,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业务;三、营业部合规经理、营业部负责人应对客户推荐人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同意推荐的,应在推荐意见上签字;四、融资融券业务部须对营业部推荐的客户进行复审,发现不符合适当性选择标准的客户,不接受其业务申请。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定融

11、资融券业务征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客户征信、授信的程序和权限:一、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具体负责客户初步征信工作,客户推荐人须验证客户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并出具推荐意见,营业部合规经理、营业部负责人应对申报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予以审核;二、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与风险偏好、资信状况等情况对客户进行征信评分并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和客户资产价值等因素,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利率或费率水平;三、客户的授信额度须逐级审批;四、融资融券业务部须跟踪和分析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及资信状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

12、,适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统一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规定。合规管理部对公司合同标准文本及风险揭示书进行法律及合规审查。第二十八条 个人客户须本人亲自到营业部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机构客户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办理。在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应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一、以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书面方式向客户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

13、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的风险;二、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等;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账户密码。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生效后,按照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账户管理办法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通知商业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后续管理。一、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须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客户实名开户资料真实有效;二、营业部在受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时,应提请客户认真阅读申请表上的“郑重

14、声明”及“注册说明书”等内容。在客户确认已完全理解声明和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接受客户申请;三、营业部须严格按照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中关于信用账户开立的相应流程办理开户;四、在受理司法机关对融资融券客户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营业部应按照公司的规定验证司法机关人员身份,对司法文件的合规性及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立即向融资融券业务部、合规管理部报告。融资融券业务部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后,再由营业部协助司法机关执行;五、风险管理部监控客户开户条件及相关操作,审计监察部不定期实施现场审计检查,合规管理部给予法律指导和协助。第三十条 营运管理部按照融资融

15、券业务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对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交收进行集中管理。及时准确完成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工作,并对突发情况做出合理有效的应急安排;建立公司托管信用交易证券数据库,准确记录托管的信用交易证券变动及余额数量;及时完成与信用交易相关的资金、证券内外部数据的核对;及时完成融资融券业务部提交的参数修改申请。第三十一条 信息技术部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系统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并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机构能

16、够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二、严格执行系统上线、升级及变更流程,加强上线前的测试工作,规范系统管理,减少人为差错因素;三、明确和严格执行融资融券业务系统柜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防范因权限管理不当而引起的技术和业务风险,对系统重要参数的设置和复核各由专人负责;四、对系统参数的设置须双人双岗,设置和复核各由专人负责。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定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建立融资融券业务信息隔离墙,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与公司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一、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部门与从事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的部门不得存在机构、人员和职能上的交叉;二、公司证券投资、资产管理

17、、投资银行业务人员不得向融资融券业务人员透露本部门尚未公开的业务信息,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信息对其他业务部门保密;三、融资融券业务使用独立的办公场地、技术支持系统、账户系统、专项资金、交易单元,与公司其他业务严格分离;四、为防范利益冲突,公司实行限制清单及静默期制度等。第六章 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及监测指标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集中风险监控系统,风险管理部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监控,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总量指标、风险集中度状况、信用账户、担保物情况、标的证券、强制平仓操作和异常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控,根据系统预警事项采取相应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提交风险报告,并提出风险调整建议。第三十四条 融

18、资融券集中风险监控系统指标阀值一、对于监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监控指标,实行三级阀值体系,分别设置提示阀值、预警阀值和监管阀值。(一)提示阀值:监测指标达到“提示阀值”时,处于低级风险等级,风险管理部对融资融券业务敞口进行统计,向相关业务部门提示风险。(二)预警阀值:监测指标达到“预警阀值”时,处于中级风险等级,风险管理部对融资融券业务敞口进行敏感性分析,向风控委提交专项报告,提出业务调整的具体建议。风控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具体调整方案,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确保将风险控制指标调整至“预警阀值”之下。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书面报告的,要及时向其报告基本情况、问题成因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

19、限。(三)监管阀值:监测指标达到“监管阀值”时,处于高级风险区域,风险管理部立即向总裁办公会及风控委发送高级风险提示,风控委、总裁办公会应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解决办法,确保将风险控制指标在1个工作日内调整至“预警阀值”之下。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书面报告的,要及时向其报告基本情况、问题成因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二、对于监管机构未明确要求的监控指标,公司仅设置“提示阀值”,达到“提示阀值”风险管理部即向融资融券业务部提示风险。第三十五条 具体监控内容包括:一、实时盯盘类指标(一)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二)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线)。二、净资本指标(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

20、;(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三、总量监控类指标(一)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二)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三)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四)全体客户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五)全体客户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六)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七)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八)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比例;(九)全体客户融资授信额度与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十)全体客户融券授信额度与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十一)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十二)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

21、比例。四、信用账户监控(一)资产与负债比例;(二)融资到期监控;(三)融券到期监控;(四)强制平仓监控;(五)应强制平仓而未平仓监控;(六)开户验证普通账户有效性(新开户监控);(七)通知查询。五、客户分组监控(一)黑名单客户交易情况监控;(二)违约客户异动交易情况监控;(三)被采取过强制平仓客户交易情况监控;(四)资信不良客户监控。六、担保物监控(一)担保证券是否符合规定;(二)担保物设置变动;(三)担保物转入;(四)担保物转出;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五)担保物收付汇总及明细;(六)担保证券折算率是否符合交易所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确定的限定值(包括折算率变动)。七、标的证券监控(一

22、)标的证券是否符合规定;(二)标的证券设置变动;(三)标的证券折算率是否符合交易所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确定的限定值(包括折算率变动)。八、投资集中度监控(一)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二)单一客户(客户本人及关联人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使用自有资金和融资持有单只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三)全体客户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四)全体客户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比例;(五)单一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占标的证券的可流通市值比例;(六)单一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占标的证券的可流通量比例;(七)单一信用账户在单只标

23、的证券的融资买入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八)单一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九)公司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十)公司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十一)同一客户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合计买入量(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十二)同一客户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行为;(十三)涉嫌关联的信用账户、普通账户之间频繁或大量进行交易;(十四)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之和占该证券可流通量比例。第七章 风险控制信

24、息传递与报送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一、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资格、交易行为、资信状况等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报告;融资融券业务部收到营业部上报的相关情况后,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必要时会商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方案;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将公司处理意见反馈营业部,督促营业部根据公司要求处理;二、营运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支持部门在融资融券业务后台处理中发现风险,应及时通知融资融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并提出建议;三、融资融券业务部自查发现的风险信息应及时向风险管理

25、部报告;四、风险管理部发现风险后通过OA系统流程告知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向风险管理部反馈或整改。第三十七条 合规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风险信息,应在相关部门内部共享,并及时通报业务部门和管理支持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第三十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监管机构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当出现重大风险事项,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及时向首席合规官和公司领导报告,并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由风险管理部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第八章 业务监督与检查第四十条

26、 公司由相对独立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覆盖融资融券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第四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量化分析,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综合评价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不定期向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风控委、公司分管领导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评估报告。一、风险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集中风险监控系统中各项指标阀值的确定,监控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是否符合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规定,是否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等;二、风险管理部对融资融券业务集中风险监控系统预警情况进行记录,对超过指标限

27、额的异常情况进行批注并向融资融券业务部以邮件或电话形式询问和提示,融资融券业务部在核实情况后向风险管理部及时反馈;三、融资融券业务部在融资融券业务实时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 四、对于各相关部门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件,风险管理部应按照风险问题性质,根据重要性原则,及时报告公司首席合规官,并要求相关部门整改,相关部门整改情况应报风险管理部;五、风险管理部每日对融资融券业务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对系统及其各项监控指标进行完善。第四十二条 合规管理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业务材料和协议文本等进行审核;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形成合规检查报告,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报公司首席合规官审阅。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充分披露。第四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对融资融券业务部和营业部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形成稽核报告并提交公司领导。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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