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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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确保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第四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基本制度;二、监督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三、检查融资融

2、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第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建立本业务领域的隔离机制及跨墙管理流程。第六条 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事业部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工作,发现有关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时,应立即向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报告。第二章 信息隔离墙第一节 业务隔离第七条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的业务严格分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应与融资融券业务部相互独立。第八条 公司融资融

3、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第九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执行融资融券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融资融券业务部不得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在职能和业务上发生交叉。第十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分别按其职责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独立监控和检查。第二节 物理隔离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与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第十二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部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行留痕管理,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第十三条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部门人

4、员不得擅自进入融资融券业务部的办公场所。确有必要进入的,应经融资融券业务部、合规管理部批准。第三节 人员隔离第十四条 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兼管公司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第十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组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该部门员工不得兼任其他部门有利益冲突的岗位。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在决策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相关利益冲突的部门或人员应回避。第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管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第十八条 接触融资融券业务敏

5、感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和隔离制度,不得泄露敏感信息或利用敏感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九条 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的交易及资产配置情况,融资融券业务部应予保密,禁止向公司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部门透露;其他部门禁止私自查询或探听客户的上述情况。第四节 信息系统隔离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应确保公司各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即柜台系统)和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应相对封闭、独立运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应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融资融券业务系统、集中风险监控系统与办公邮件系统及互联网应有效隔离,以防范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外泄。 第二十二条 融资融券信息技

6、术系统执行权限的授权、设置、变动、密码的使用和修改等控制措施,未经授权不得访问相关信息系统。第五节 资金与账户隔离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些账户完全独立于公司其他自有账户及客户普通账户,不同账户应严格分离、单独管理并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专用交易单元,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集中申报委托。第二十五条 公司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及信用交易资金严格分开管理,不得混合操作。资金划拨必须符合公司规定,

7、所有资金明细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明细账户,严禁挪用客户资金。第三章 跨墙管理第二十六条 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是指融资融券业务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超出公司隔离墙控制措施,参与到其他有利益冲突部门的业务,涉及内幕信息或利益冲突;或其他有利益冲突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超出公司隔离墙控制措施,参与到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及内幕信息或利益冲突。第二十七条 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的,应当按照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暂行办法,执行信息隔离墙“越墙审批、回墙备案”机制。跨墙人员应当履行保密和执业回避等要求,违反跨墙管理制度须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 跨墙人员在回墙后应遵循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循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的

8、基本要求,不得泄露跨墙后获知的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二、不得与本部门其他人员和客户谈论其跨墙后获知的敏感信息所涉及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建议或诱导他人进行相关证券的交易;三、跨墙人员不得利用跨墙期间知悉的信息从事任何墙外的业务活动,直至所接触到的信息已经公开,或因时间等原因致使相关信息不再对某一发行人或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或不再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对进入本业务信息隔离墙的跨墙人员、业务有完整记录,重点监控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获取墙内信息的情况,除其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必须知悉的信息外,应禁止其获取其他墙内信息。第三十条 合规管理部对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

9、离墙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章 利益冲突处理第三十一条 公司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处理融资融券业务潜在的利益冲突。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三十三条 不得受理公司股东、重大利益关联方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第三十四条 对于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融资融券业务部应严格审查,确保其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时,方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该只证券纳入限制清单,研究咨询部门应暂不发表有关该证券的研究报告和评论意见: 一、公司全体客户单只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达到8%;二、公司全体客户单只证券融券

10、规模占净资本比例达到4%;三、公司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4%,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四、公司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1.5%,且超过5000万元以上。直至上述比例回复至指标值以下时,该只证券方可从公司限制清单中调出。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达到上述第【三十五】条所列指标阀值的80%的证券,由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监控岗报合规管理部,公司将该证券列入观察清单,实行严格监控;当达到或超过上述指标阀值时,由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监控岗报合规管理部,将该证券列入限制清单。第三十七条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或

11、者提供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公司内部进行业务申请报批时,须同时报合规管理部,公司将该证券列入观察清单;签订保荐协议或主承销协议等项目协议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报合规管理部,公司将该证券列入限制清单。第三十八条 对于列入公司信息隔离限制清单的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业务部不得列入到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范围。第三十九条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范围,应当根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一、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自签订保荐协议或主承销协议之日起,该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列入限制清单,不得列入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范围,已列入的,应自次日起移出

12、标的证券范围。其中非公开发行项目,自上市公司刊登证监会核准批文公告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公开增发项目和配股项目,自上市公司刊登募集文件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二、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的,自签订项目协议之日起,该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列入限制清单,不得列入标的证券范围,已列入的,应自次日起移出标的证券范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证监会核准并公告或者兼并收购等项目完成交易并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公告后,不再受上述限制。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是指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公司、客户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

13、券客户资料及客户交易信息。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特指为控制或隔离融资融券业务敏感信息在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不当流动,在公司内部设置的信息隔离机制。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部分参照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暂行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应急预案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处置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指导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14、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度,制定本应急预案。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为公司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适用于并指导公司总部、各营业部的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三条 本应急预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是指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发生可能或已经导致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受到影响、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事件。第五条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处置融资融券业务重大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公司分

15、管副总裁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分管副总裁担任组长。公司总部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公司领导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紧急重要情况,指导和协调公司各营业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第六条 各营业部成立以营业部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电脑部经理、交易部经理为成员的融资融券业务重大安全应急处理小组(下称“营业部应急处理小组”),由营业部总经理担任组长,在公司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营业部总经理是突发事件现场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公司风险管理部。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

16、生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营业部应急处理小组应视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召开紧急会议,评估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参考应急预案措施,确定解决办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融资融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及各相关部门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重大情况应直接报公司总裁,最迟不得超过三十分钟。事件发生单位应于发生当日以邮件、传真等方式将该突发事件的书面报告发送至以上各部门。书面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人员;可能造成的损失、事件的发展、拟采取的应急方案等。二、公

17、司总部有关部门收到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上报的有关情况后,应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由风险管理部将情况向总部所在地以及事发单位所在地的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第十条 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一、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的净资本、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交易监控参数等业务参数设置错误,或者清算交收、权益扣收、利息结算等出现差错等,进而造成大量客户的交易受到影响的,由信息技术部、营运管理部及融资融券业务部尽快查明错误原因并及时纠正,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同时分析评价可能受影响的客户,制定纠错方案,安排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客户经理

18、做好客户的安抚、解释工作;客户出现损失提出索赔要求的,公司合规管理部律师参与客户的协商谈判,尽快平息事件、消除事件的影响;.二、因公司系统故障原因,造成客户追加担保物受到影响的,由融资融券业务部通知营业部客户推荐人联系客户,劝说客户采用其他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完成追加。因公司系统故障原因导致追加担保物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客户在下一交易日将面临强制平仓的,由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监控岗发出延迟强制平仓的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下一交易日将不对该客户进行强制平仓,允许其继续追加担保物。同时,信息技术部门应协同系统开发商,尽快完成系统修复;三、因通信系统故障造成追加担保物通知无法

19、正常送达客户的,由融资融券业务部、信息技术部通知相关单位对系统故障进行修复,同时联系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及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当面送达等)完成追加担保物的通知与送达工作,做好客户的解释和沟通工作,向客户提示可能发生的强制平仓风险;四、当出现由于电力、消防、通讯故障、自然灾害等导致融资融券业务系统无法运行或者运行不正常,造成大量客户无法交易或者交易受到影响的情形,融资融券业务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公司各部进行系统恢复和保障工作,各营业部做好现场和非现场客户的解释安抚工作。突发事故级别符合监管汇报要求的,要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或者监管部门汇报;如因技术原因导致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则应立即

20、按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技术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技术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通过热备份、灾难备份等各种方式迅速恢复系统,并力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五、当出现电力、消防、通讯或其它非技术故障、自然灾害等导致公司融资融券第三方存管系统无法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情形,由信息技术部、营运管理部根据公司第三方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采取调账、红冲蓝补调整、启动备份线路、启用拨号通讯环境等措施处理;六、当出现电力、消防、通讯或其它非技术故障、自然灾害等导致公司融资融券资金结算调拨系统无法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由营运管理部根据公司清算交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多银行备份或纸质审批、网银划款、传真划款及结算凭证划款的方

21、式实现资金调拨、结算、资金交收等业务;七、因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业务资格,造成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被取消或限制的,由融资融券业务部、营销管理总部负责公司通知与公告,指导营业部做好客户的解释、沟通工作,并采取暂停对客户授信、暂停新增融资融券合约、与客户协商提前了结合约偿还负债等措施。同时,公司应积极查找自身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原因,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及时整改尽早恢复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八、当市场发生大幅涨跌的波动或出现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重大事件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应立即会同金融研究所等部门评估对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如评估结果显示大量融资融券账户可能出现风险,应采取调低证券折算率

22、、提高保证金比例、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等措施控制客户新增融资融券合约及客户信用账户的风险。当市场发生大幅涨跌波动导致百分之五以上融资融券账户发生跌破平仓线,或个别证券出现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重大事件,出现股价连续涨跌停等极端事件导致大量客户无法平仓时,交易监控岗应立即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紧急制定平仓预案,同时营业部客户推荐人与客户取得联系,积极与客户协商提前了结合约、追加担保物、偿还负债。如客户未按合同约定自行平仓或补足担保物,由交易执行岗采用“一站式平仓”的方式进行强制平仓,平仓后不足偿还负债的融资融券业务部与合规管理部启动债务追偿流程。 上述情况发生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在公司网站或交易系统

23、发出公告,同时安排营业部以现场公告、电话、当面告知等形式通知相关客户;九、因上市公司自身原因,证券价格走势出现极端情况(如股价连续出现2个涨跌停板),造成部分客户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的,融资融券业务部应通知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做好该部分客户沟通工作,向客户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做好客户的安抚工作。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应建议客户追加担保物。营业部相关人员须对沟通结果进行反馈,并进一步跟踪事态进展;十、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报表和数据的时间超过规定的,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部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启动应急报送流程,通过应急报送方式进行数据报送;数据报送出现漏报、误报或者监管机关对数据报送内

24、容存在质疑的,应立即向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汇报,并联系监管部门进行相关数据的补报或者更正;十一、当出现造成或可能造成资金、资产及信用损失的紧急突发事件时,如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公司发生大额资金资产损失、公司资金结算系统出现大规模故障导致支付错误或结算无法进行超过一个工作日等,参照公司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并根据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采取暂停新增融资融券合约、劝说客户提前还款、调整自营头寸、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处置长期资产、暂缓其他业务开展等措施补足净资本;十二、对融资融券客户上访事件,要以预防为主,各营业部要及时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对有迹象上访各级行政机关的情况,应及时跟

25、踪报告;发生融资融券客户上访各级行政机关时,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指派人员和归属地营业部负责人将上访人员劝回公司或营业部协商解决。对于监管部门受理的客户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公司第一时间委派融资融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配合监管部门处理该项事件,必要时,选择委派人员的级别可相应提高,以加快事件处理速度;对于客户上访、群体上访,视情况劝说上访人员推选客户代表反映问题,并动员其他人员返回原地。经动员后仍不愿返回或继续上访的,及时通知监管部门,共同研究相关对策,并针对情况委派合适人员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建议客户按照合法途径进行司法程序解决;十三、如因上述突发事件出现客户扰乱

26、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员工及客户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应参照公司重大社会治安及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理。负责矛盾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诚恳听取客户的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做客户工作,对客户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对确因工作失误而侵害客户利益的,据实向客户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稳定客户情绪,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视具体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取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协助,引导客户派出代表表达诉求,避免多头对话、激化矛盾;十四、当出现上述

27、事项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营业部应急处理小组会议形成的解决办法,并参照公司重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理。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与客户沟通解释公司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和公司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及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或营业部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不同情况,对受影响的客户,总部各相关部门、各营业部应按照公司授权,充分发挥客户经理、客户推荐人、客服人员的积极作用,通过公

28、司网站、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安排做好相关客户的沟通与安抚工作,力争减少损失,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一、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自查。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等部门须介入重大事件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公司领导研究,明确相关责任认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损失评估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部门对涉及在突发事件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三、改进措施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部门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及本应急预案,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四、分析总结融资融券业务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部门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造成的损失和改进措施等。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 本预案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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