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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强化授信风险控制,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公司类业务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偿性贸易融资,是指对企业预付、存货或应收等资产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贸易融资。债务条款规定贷款人对本次融资项下的资产及其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借款实体可以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偿付债务的主要来源是资产产生的收入,其次是企业的综合偿付能力。自偿性贸易融资项下的资产是第一还款来源。银行主要依据该笔业务自我清偿的特征以及贷款
2、人组织这笔交易的能力,对借款人进行授信。第三条 根据借款人在不同贸易环节中融资需求风险点的差异,将自偿性贸易融资分为三类:预付帐款类、存货类和应收帐款类。预付帐款类自偿性贸易融资是指以卖方与买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预付帐款为基础,为买方提供的,并以合同项下的商品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存货类自偿性贸易融资是指受信人以其存货为抵押或质押,并以该存货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应收帐款类自偿性贸易融资是指以卖方与买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应收帐款为基础,为卖方提供的,并以合同项下的应收帐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第四条 按贸易链上下游交易对手是否与我行发生授信
3、业务关系和我行是否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将与我行直接发生授信业务关系的存货类融资客户、预付类融资业务买方与应收类融资业务卖方称为直接融资客户,将与我行没有直接发生授信业务关系、但我行有可能间接承担其信用风险的预付类融资业务卖方与应收类融资业务买方称为间接融资客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既叙做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又叙做非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不适用本办法,仍执行传统主体授信管理办法。第二章 授信准入条件第六条 总行根据全行战略定位和业务转型策略,适时公布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行业、地区、产品和抵质押物组合管理目标和信贷政策指引,为分支机构办理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指导。第七条
4、按本办法开展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在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专业培训等方面达到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得按本办法开展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第八条 我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中的预付类、存货类业务实行商品目录管理制度,应收类融资业务的准入按总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生产型企业存货类融资暂不接受其半成品及产成品质押。第九条 分支机构在办理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前,应进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评级,且评级需在A级(含)以上。根据业务操作模式的不同,分支行应正确选择评级模板,预付类业务如需转换为存货质押业务,则需选择预付类模板和存货类模板分别评级,评级结果低者为本业务评级。 第十条 我行间接融资
5、客户(预付类融资业务卖方与应收类融资业务买方),原则上要求其在我行的客户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具体要求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我行具体自偿性贸易融资授信范围包括仓单质押、现货静态质押、现货动态质押、先款/先票后货模式、未来提货权质押、国内保理等,订单融资暂不列入自偿性贸易融资授信范围。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操作模式的风险特征和业务成熟程度,总行对不同行业、不同操作模式分别规定存货、应收帐款、受信人、预付类融资卖方和应收类融资买方、监管方、交易记录等方面的准入指引,分支行应根据本地业务实际相应制订准入标准,并适时调整。第十二条 我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符合以下条件按本地业务授权:(一)
6、对于存货类业务:1本地客户、货物本地仓储监管;2本地客户、货物异地仓储、监管方为中储、中外运、中远物流等总公司及其指定子公司或分公司,监管责任纳入总行“总对总监管合作协议”范围内;3异地客户主要经营活动在本地、货物本地仓储监管、贸易业务买方或卖方在分支行授权区域内。(二)对于预付类业务: 贸易业务买卖双方至少一方在本地、且卖方明确提货权担保和退款责任。(三)对于应收类业务贸易业务买卖双方至少一方在本地、且买方明确承担债务和付款责任。第十三条 分支行在操作具体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前应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如文件内容与总行文件不一致,则需报经总行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第三章 授信限额
7、与额度核定第十四条 客户授信限额核定是在重点分析自偿性贸易融资客户业务经营循环、自身资信、我行融资风险等因素基础上,通过判断企业自身的还款能力,来核定我行可能和愿意承担的本客户在我行的最高授信额度。核定的客户授信限额不是必达额度,不对外公开。第十五条 客户授信限额计算公式如下:QCGS 其中:Q当期最高授信额度;C经营循环资金周转量;(经营循环资金周转量=应收帐款平均余额+存货平均余额+预付平均余额+应收票据平均余额-预收帐款平均余额-应付帐款平均余额-应付票据平均余额;其中,平均余额=期初余额/2期末余额/2,货币资金应扣除保证金。)G预期销售增长率;(该系数反映客户销售增长预期,可参考宏观
8、经济环境、行业景气程度和客户经营业绩综合确定,通常取值为1.01.3,如取值超过其上限应充分说明理由。)S目标市场份额系数。(该系数反映我行在全部金融机构对该客户信贷业务中的目标市场份额,可参考上年度末实际市场份额和本年度对该客户的市场营销策略确定。)第十六条 我行根据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自我清偿特征,我行在对本项融资业务的结构化设计、组织和控制能力,进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评级的基础上,核定分项授信额度。分项授信额度必须纳入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统一管理,同时满足:所有自偿性贸易融资分项额度之和最高授信限额AAA级自偿性贸易融资分项额度之和最高授信限额;AA-至AA级自偿性贸易融资分项额度之和最高授信
9、限额80%;A-至A级自偿性贸易融资分项额度之和最高授信限额60%。第十七条 对于预付类和应收类融资业务,核定的自偿性贸易融资分项授信额度等额占用交易对手间接融资限额,交易对手间接融资限额按总行相关办法核定。第四章 授信申请与审批第十八条 客户在向我行申请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时,客户经理必须按照我行规定的信贷调查要求与程序认真进行贷前调查,在报告中须重点披露以下内容:贸易背景信息、额度申报理由、额度金额的核定及核定理由、实际操作中物流与资金流的真实循环状况,与物流、资金流循环所匹配的风险控制方案等内容。第十九条 自偿性贸易融资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商业
10、汇票贴现、信用证、国内保理、保函等。核定自偿性贸易融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应明确规定客户可以使用的各类授信品种限额。第二十条 我行综合考察合格存货和应收帐款质量、上下游交易记录和我行融资记录、企业生产运营季节性和融资需求合理性、业务结构化设计和风险控制机制,核定融资比率(质押率、预付率、预支率),原则上预付类和存货类不超过70,对未来货权开证业务原则上不超过80,应收类不超过80。第二十一条 自偿性贸易融资授信期限为单笔业务审批通过至业务交易终结的整个时间段,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同一贸易背景和同一操作模式下的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可核定循环额度。循环额度采用余额控制,期限不超过
11、1年,单笔出帐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 对不同授信使用方式,我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定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同时根据授信申请人的行业地位、资产状况、质押物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贷款利率可上浮10%-30%。(二)票据使用原则上保证金不低于20%,并以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为主,贴现利率不低于当期同业票据市场利率。(三)授信使用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时,原则上贴现量不低于授信资金使用的30%,并可根据经风险调整后的客户综合收益要求,按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财务顾问费。第二十三条 授信方案应包括违约条款和救助措施触发机制,并在授信合同中约定优先受偿权与善意对抗第三人、质
12、物变卖条件和方式、价格确定方式、税费解决方案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调查报告经支行主管负责人初审通过后,递交分行贸易融资部进行专业协审,并由其签署专业性审查意见,然后交分行信贷审批中心进行授信审查。第二十五条 根据我行对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分支行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分支行权限内的授信申请审批,分行信贷审批中心审查通过并提交分行审贷会审议后,由信贷执行官或行长(暂时未派驻信贷执行官的分行,下同)签署终审意见;超分支行审批权限的,分行信贷审批中心审查通过并由信贷执行官或行长审签后,报总行信贷审批中心审批。第五章 授信监测与统计第二十六条 我行对自偿性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物流、资金流实行动态监测。分行货押
13、监管中心应定期对融资项下存货和应收帐款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频率结合客户评级、业务评级、监管方式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少于每月一次。第二十七条 当授信业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调减、停止直至收回本业务授信额度:(一)客户使用我行提供的融资从事投机性炒作的。(二)客户故意向我行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报表。(三)客户所提供的质物发生不利变化,对我行权益产生严重威胁。(四)客户在授信使用期间,与上下游关系破裂或受损,严重影响授信偿还。第二十八条 支行应逐月填报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信息采集表,以客户为单位填报每个客户的详细资料及贸易融资业务情况,为分行系列报表提供数据源。各分行在对支行信息采集表
14、进行综合分析后,分行业、地区、操作模式对各分行的贸易融资业务授信情况、资产质量情况、仓库监管情况、间接限额使用情况逐月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包括支行所报的业务信息采集表在内的全套自偿性贸易融资报表逐月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为风险控制决策提供依据。第二十九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内客户自偿性贸易融资授信业务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授信调查、评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业务的信用风险状况;是否超权限审批授信额度;授信工作及已审批的授信额度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授信批复意见是否得到贯彻落实;贷后监测和检查工作是否尽职等。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银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深发银387号)、关于上报贸易融资业务月度报表的通知(深发贸融7号)同时废止。附件1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准入标准指引2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调查报告模板3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报告模板4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综合台帐5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统计报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