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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且已于十日前通知了全体董事及监事,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本次董事会所作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次董事会达成如下决议:一、鉴于借款人 向 (以下称:“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整,本次会议,就公司为借款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向债权人之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决议通过如下第 项:1、同意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同意以本公司的财产 设定抵押,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3、同意以本公司的财产 设定质押,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4、其他担保方式: 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本公司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并承诺履行相关的义务。不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不影响本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四、本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的约定,提供担保的数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限制,且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单笔担保的限额。五、本决议效力溯及本公司向债权人出具的各类担保法律文书、文件以及日后与债权人签订的各种相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和本公司单方承诺等。董事(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