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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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7符合托管“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人资格。 3、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机构 (1)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机构为管理人3股份有限公司和托管人7股份有限公司。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机构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托管协议和推广协议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1、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1)根据3提供的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样本,经本所律师核查,该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包含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的基本事项。 (2)该344集

2、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明确了合同三方当事人,并对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配、客户参与和退出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在该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第十、十一、十二中还明确约定了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4)本所律师认为,该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的内容条款符合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的规定,符合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所要求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2、344集合资产托管协议 (1

3、)根据3提供的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样本,经本所律师核查,该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对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计算与复核、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及计划运作监督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和界定。 (2)在该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中第十七条还明确约定了管理人与托管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行过程中应当明确禁止的行为。 (3)本所律师认为,该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中的内容条款符合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符合试行办法和内容与格式所要求的完

4、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3、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协议 (1)根据3提供的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协议样本,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推广协议对推广机构和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和销售代理服务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推广协议中还对销售代理协议的修改和终止作了明确规定。 (2)本所律师认为,该推广协议中的内容条款符合试行办法和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符合试行办法和内容与格式所要求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3为本次设立制定的申报材料有关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和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协议内容完整,合同协议的条款作了确定的表述

5、,符合合同法、试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的规定。 六、关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 1、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在3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2、本所律师认为,3本次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参与计划的特点和要求,对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安排符合试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公平、合理。 3、经审查,在托管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4、本所

6、律师认为,托管协议对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安排符合试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平性、对等性和合理性原则。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公平、合理。 5、经审查,在推广协议中也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各自的责、权、利,符合合同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6、本所律师认为,3本次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方案的特点和要求,对推广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安排符合试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和合理性原则;管理人、推广人和委托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公平、合理。 七、关于推广方案的合规性 1、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3和7联合推广。 2、根据3和7

7、提供的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方案,推广方案中对推广机构的设置情况及职能、办理推广业务的分支及网点情况、推广方式和推广范围、推广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推广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技术设施情况、推广机构与管理人之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等都作了详细说明,推广方案符合试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本所律师认为,推广方案的设计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八、关于委托人参与和退出安排的合规性 1、经审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文件对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明确约定。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等条款明确约定了委托人参与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重要事项;集合资产管理合

8、同第十三条等条款明确约定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计划的时间、退出的原则、退出的程序、退出份额的约定、退出费率、退出金额的计算等重要事项;符合合同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在委托人的义务中明确约定,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试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 4、本所律师认为,3对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安排,既体现了委托人单独参与和退出的方便原则,又考虑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整体委托人的利益的原则,符合试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其他影响委托人权益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3开展集合资产管理

9、业务的内控制度 (1)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3已建立了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建立了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3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由同一人兼任。3已明确规定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3已建立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已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且明确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对投资主办人员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的通知规定。 (3)3已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2、关于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6集合资产管理

10、计划 (1)在3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书中对3目前管理的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本次拟设立的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两种产品,在投资范围、计划类型、期限、流动性、收益分配方式、参与费、退出费以及是否有自有资金参与和有限赔付条款、优先受益条款等方面作了比较清楚的对比分析。 (2)3已在申请书中明确承诺将平等对待各集合计划参与人,绝对禁止违法违规的利益输送行为,保障各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 3、关于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的风险准备金及待摊风险资产盈亏 (1)在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对风险准备金及待摊风险资产盈亏进行了明确的释义,并针对计划投资新股、可转债和剩余期限大于397天的短期金融工具的特

11、点,对风险准备金提取的对象、提取的比例及上限和使用,以及待摊风险资产盈亏的范围和方式作了具体的设计,是3根据拟设立的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所做的创新,目的是平缓收益和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确保计划持有人的利益。 (2)本所律师认为,3关于风险准备金及待摊风险资产盈亏的制度性设计安排,不存在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公平合理。 十、关于对本次设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评价 1、为本次设立,3制作了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书、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文本、3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文本、推广协议文本、推广方案、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

12、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等。 2、本所律师对3为本次设立制作的上述申报备案材料进行了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3在制作申报材料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真实之处,涉及申报材料的签名盖章真实,合法合规。 3、3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的要求为本次设立制作了完整的申报材料,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根据3出具的承诺函,为本次设立制作的申报材料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真实之处或不准确之处,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的要求。 十一、对本次设立总体结论性意见 1、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3

13、为申请设立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交的申报备案材料完整,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真实之处或不准确之处;3具备担任管理人和推广人的主体资格并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内部授权;7具备担任托管人和推广人的主体资格;拟签订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计划说明书、托管协议、推广协议内容完整、合规、有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公平、合理;推广方案的内容符合试行办法和通知等有关规定;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计划有关安排符合试行办法和通知等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符合试行办法和通知等有关规定。 2、本所律师认为,3符合本次设立的条件,3为本次设立申报的材料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3、3的本次设立尚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3出具无异议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组织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12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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