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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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实现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决策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财经大学章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

2、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若干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与学校学科、

3、专业设置相匹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方式产生,经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校长聘任。校长根据学校学术工作需要从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课题评审组专家、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

4、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本科、研究生分立,分别承担相应职责。第十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各自规程规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根据各自规程规定推选,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机构,处理学术委员会

5、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第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为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第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2/3

6、。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的;(五)违反保密规定的;(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校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为推选委员的,原则上从空缺委员所在学科(或部门)中补选;所空缺名额为校长提名委员的,由校长从相关学科(或部门)重新提名,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校长聘任。各专门委员会、院(所、平

7、台基地)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按各自规程规定程序补选。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名誉(客座)

8、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等事项。(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第十九条 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四)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

9、会授权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调整、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依据本章程和上海财经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践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依据本章程、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和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依据本章程和上海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四)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

10、报、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依据本章程、上海财经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和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

11、认真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就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 运行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也可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需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审和咨询有关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须提前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秘书处,由相关秘书处发送相关委员。会议材料要求齐全、完整、规范,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必须提前准备好选票。第二十五条

12、各级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事项以与会委员的1/2(含)以上同意为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选票汇总表应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

13、员签字存档。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第三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存档。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后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

14、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院(所、平台基地)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05年12月15日开始实行)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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