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的实践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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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小额贷款公司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只贷不存”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依托的是社会信用体系,服务的对象是城乡居民、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其作用不仅在于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降低银行风险,优化信用环境,完善金融架构,在促进地方经济总量增长、财政收入增加、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增加就业等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筠连县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筠连县汇通小额贷款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正式开业,处于初期状态的小额担保公司尚有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营情况

2、筠连县于2009年下半年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筠连县汇通小额贷款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获得省金融办批准筹建;2010年3月22日,汇通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全市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现有营业面积近400平方米,员工总数12人。本着“规范经营、稳健运行、让利客户、突出支农”的原则,经过近3个月的运营实践,已成功地为700余户居民、农户和2户企业提供近亿元融资服务,为促进“三农”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其自身经营效益出现,信贷资产尚未出现大的风险,累计实现利息收入400余万元,经营管理渐入良性轨道。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3、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根据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净资本50%的资金。筠连县汇通小额贷款公司截至目前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亿元,注册资金已经全部投放,向银行融资目前面临诸多障碍,增资扩股又须1年以后,再无资金可投。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加上农业贷款周期长,面对大量的融资需求,如果没有大量的后续资金注入,这种“只贷不存”的运营模式就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扩张和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造成了根本性障碍。(二)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无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将

4、其风险内部化,这可能是为防范金融风险而作的制度安排。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小额贷款公司也和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一样,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外部化的可能性。一是系统性风险。从宏观层面讲,金融危机似的系统性风险是任何一家信贷机构都难以幸免的,势必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造成更大的影响。二是经营风险。其经营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经营不善造成的风险,其核心问题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贷款利率有的超过20%,贷款者则需要超过20%甚至更高的收益率才能承受如此之高的贷款利率。高回报的行业也一定蕴藏着高风险,一旦经济持续走低,当这些行业难以保证高回报率的时候,其偿本付

5、息能力将大大降低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就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大多为兼营其他业务的民营企业主,在其经营其他企业过程中出现风险,可能会波及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诸如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从而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三是非法集资的风险。尽管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向社会非法集资,但是现实中出现的非法集资案件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的集资冲动是无时不在的,其集资行为极具隐蔽性。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缺乏系统管理优势、业主和经营者缺乏金融经验、政府对其监管不够专业和严格,使其风险控制机制严重缺位。(三)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

6、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但由于信贷管理能力、农户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目前筠连县汇通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多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对农户贷款面不大、贷款额占比不高,有违改革试点的初衷。5月末,汇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商贸流通行业占40%以上;从贷款对象上看,农户贷款占比40%,个体户贷款占比近60%。这种支农贷款比重偏低,客观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初期主要支持地处城区及近郊、资金需求短平快、客户较容易熟悉的对象,主观原因还是在于信贷资金的逐利本性。(四)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缺失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

7、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办同时是一个政府部门,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所以,由政府部门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内在的利益冲突,监管难于到位。二是监管的专业性问题。目前,银监会、人民银行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同时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被作为一般企业法人对待,但是其所经营的业务又属于专业性极强的金融业务,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协调金融事务的协调联络机构,从专业性上难以胜任监管任务。三是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目前各级政府金融办属于新设机构,专职人员

8、较少,从力量上、精力上难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性监管。四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惩戒,仅有市场退出机制,缺乏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规定,不利于持续性、常态化监管。五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暂不能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带来严重制约。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的对策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灵活,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受自身市场定位及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体制限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抵押物范围甚至发放信用贷款,具有自主权大、决策快、环节少、服务优的特点,这也就形成小额贷款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同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应予以规范和引导。(一)明确小额贷

9、款公司金融机构或准金融组织的地位和性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贷款业务,但未获得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它的身份并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从目前的性质来看,是只贷不存经营货币资金的盈利组织,既非商业银行,也不是金融组织,其经营信贷业务的合法身份应予明确。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位不明确,其经营成本偏高。它既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也享受不到金融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无形中增大了经营成本、加大了经营风险。因此,建议银监部门出台相关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组织,享受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同待遇,同时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二)快速提高小额贷

10、款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人员均未从事过金融业务,业务知识欠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极易产生风险。从股东结构来看,股东以民营企业主为主。这些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并没有任何与金融相关的历史背景,对金融业发展及掌控能力还远远不够。因此,亟待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运营能力,严格规范经营,突出支农方向,杜绝高利贷。一是完善自律机制,自觉防范风险;二是加强外部监管,促其规范经营。(三)对小额贷款公司要实行特殊的扶持政策。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在不能确定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合法身份的情况下,政府应从财政、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试点公司优惠政策,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经济的信心、能力和责任。国家可通过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税收减免、返还等政策。还可通过财政贴息等手段,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小企业、“三农”发放贷款,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县域金融新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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