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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甲 方: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所:县开云镇人民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 屈夏清 联系人: 旷岳明 向一波 电话:0734-5817899 乙 方: 正鑫汽贸有限公司 住 所: 县开云镇大道法定代表人: 符正春联系人: 符正春 电话: 13574785589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进行密切合作。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为其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二、乙方必
2、须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安装POS机, 营销资金须通过甲方结算,同时为借款人在未办理抵押登记前的各种风险提供保证。三、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外,甲方可以根据情况(借款金额超过30万元)要求借款人追加符合本社规定的其他抵质押物实行组合担保。四、借款人交好首付款并委托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受托为借款人所购车辆安装GPS定位设备、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购买车辆保险,代办牌照、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抵押登记等手续提交甲方。五、乙方应督促借款人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全保,办理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且保险金额不少于车价款,并
3、交纳续保押金1000元。六、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用于办理贷款业务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行使追索权。七、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惜款申报材料、且借款人已办理汽车抵押借款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放款手续,将款放给借款人并受托划给乙方。八、甲方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诸如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政策、价格等信息。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时经当事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