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农家乐”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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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农家乐”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 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支农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贷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辖内种养殖户、订单农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 农户、个体经营户,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 款。第三条 “农家乐”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家乐”

2、贷款采用贷款证方式发放。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 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 “农家乐”贷款的对象是种养殖户、订单农户、小型加工户、运输 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农户)。第六条 申请“农家乐”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农户。(二)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 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三)信用观念强,资信良好,具备贷款清偿的能力。(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五)贷款用途明确。(六)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各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农家乐”贷

3、款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资金需求。(二)购置农机具。(三)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 务的资金需求。(四)购置耐用消费品、建房、购房、子女教育等消费类资金需求。(五)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六)其他和农业相关的资金需求。第三章户主登记第八条 各行社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农户状况开展调查,充分了解所服务辖区 农户、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需求等状况,积极组织资金和开展贷款营销。第九条 各行社应根据农户调查情况建立完整的农户经济档案。农户经济档案应包括以下项目:(一)姓名、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和婚姻情况证明文件等。(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

4、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三)与行社业务往来情况。(四)客户经理调查情况。(五)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 各行社要扩大农户经济档案建立范围,力争建立面达到100%。 第四章信用评定第十一条 各行社要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基层行社负责人、客 户经理、信贷会计为主,同时可结合当地实际吸收村党支部、村委会或村民组织代 表参加。第十二条 农户信用评定步骤:(一)申请:农户可通过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农家乐”贷款客户评级。具备条 件的行社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申请渠道,如电话申请、网络申请等。(二)调查:实行双人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等, 调查人员通过收集、整理农户的基础资

5、料和财务信息,建立完整详细的农户信息档 案资料,具备条件的行社可以拍摄客户经营场所、房屋以及借款人及配偶等影像资 料,逐户建立电子农户信息档案。(三)评价: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的情况以及所掌握的其他有效信息对风险进行 客观的分析判断,综合分析农户的偿债能力、资金需求及还款资金来源,填写评定 表,提出信用等级及贷款额度建议。(四)审批:调查人员将调查分析后的客户基本情况以及信用评定建议向信用评 定小组陈述,评审成员根据客户的还款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做出决定,确定信用等级、 金额、信用有效期。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等级设定及标准由各行社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第十四条 各行

6、社根据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额度,发放 贷款证。对守信用、还款能力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纯农户、兼业农户和专业农 户,授信额度可增加到其上年度家庭纯收入的23倍。各行社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 确定信用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种养大户、专业户金额较大的资金需求 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联保等担保方式。第十五条 年检。(一)信用评定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实行年检。(二)信用评定到期前一周借款人应主动申请年检,填写年检申请表一式叁份(可以贷款调查、审批表代替)。(三)客户经理受理后,要及时深入借款人家中调查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和年度 收支状况,有担保的,同时对担保人(物)情况进

7、行调查。并如实填写年检结论等 级评定表确定下年度贷款限额,提交信用评定小组审批。(四)年检审批后,由信贷会计将核定的贷款额度登记至贷款证,并加盖年检 章,年检材料作为贷款档案管理。超过有效期未经年检的贷款证不得办理贷款发放 业务。(五)遵守信用、无逾期记录的可上调一级;一年内有一次逾期记录(不属恶 意逾期),维持原信用级别;一年内有二次逾期记录的可下调一级(属一般级的应 予以吊销贷款证)。第十六条 信用评定实行限时办结制,从受理申请至颁发贷款证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五章贷款期限、利率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不得人为缩短或 延长。对因自然灾害、特大事故等不可抗力

8、造成到期难以偿还的贷款,可予以展 期。第十八条 各行社按照贷款利率定价办法,结合实际确定相对差别利率,可适 当优惠。第十九条 贷款逾期或贷款挪作他用的,按规定加罚利息。第六章贷款管理第二十条 农户使用贷款时,由本人持贷款证、身份证和预留印鉴到各行社柜 面直接办理借款手续。信贷会计核查身份证、贷款证,登陆身份证核验系统验证借 款人身份,确保证、照、印等要素全部核对相符,在有效期限、最高限额内办理贷 款手续,并在贷款证上记录。第二十一条 农户归还贷款须持贷款证到各行社柜面办理,各行社在贷款证上记录。贷款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挂失和更换 手续。基层行社应及时通过电话、短

9、信、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对贷款进行催收。第二十二条 各行社要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和免责制、违规处罚制。第二十三条 各行社应严格贷款证的管理,严禁跨区域发放贷款证,不得向贷户收取或变向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 各行社应以户为单位设立“农家乐”贷款登记台账。贷款证上记 载的贷款发放情况应与登记台账一致。第二十五条 各行社应逐户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农户贷款 证申请表、户主登记表、信用评定表、客户基本信息、年检表、身份证明、到逾期 贷款通知书等,明确专人管理。具备条件的行社逐步建立完善客户电子信息档案。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贷款,吊销贷款证,二年内不予受理该 户办证申请:(一)借款人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贷款证的;(二)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归还的;(三)借款人一年内有两次贷款逾期记录的;(四)经信用评定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贷款逾期或担保的贷款逾期,未使用的贷款额度不得再使用。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各行社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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