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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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社贷款的利率管理,防止社内利率竞争,提高贷款的综合回报收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其它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贴现贷款。第三条 确定贷款利率的基本原则是:(一) 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贷款利率规定;(二) 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偿还能力,农户贷款的承受能力,信用社(部)自身放益及市场竞争等因素;(三) 对同一科目的贷款利率保持一致;(四) 严禁社内任何形式的利率竞争,包括变相降低利率或以缩短贷款档期,改变贷款用途,调整贷款科目等方式间

2、接上浮利率。第二章、上浮利率第四条 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五条 农户短期贷款(六个月-一年)根据创建的信用乡、村、户和一般农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分别浮动1.5-1.9倍(具体见XX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利率调整表)。农户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根据创建的信用乡、村、户和一般农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1.5-1.9倍(具体见附表)。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根据创建 的信用乡、村、户在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分别浮动1.5-1.9倍(具体见附表)。五年以上根据创建的信用乡、村、户在同档次利率基准上分别浮动1.5-1.9倍(具体见附表)。第六条 除农户外的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

3、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分别浮云倍。第七条 贴现贷款。在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点)加点。第三章、利率下浮第八条 农户贷款利率不得下浮,但经XX市农村信用联社批准的除外。第九条 下列情况的贷款利率可下浮。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贷款借款合同到期时,在利息不欠的前提下,新签订借款合同必须做出偿还计划,每偿还本金10%利率较上限下浮5%。利率下浮下限不超过30%。如新借款合同到期不执行偿还计划的仍执行相应期限新利率。第四章、差别利率第十条 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贷款借款合同到期时,在利息不欠前提下,新签定借款合同必须做出偿还计划,借款单位(人)并执行偿还计划、可实行差别利率。第五章、审批第十一条 按本规定可以下浮利率的,按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审定。第十二条 各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审请下浮利率的,必须逐笔填到“贷款利率下浮审批表”。报各级联社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第六章、管理第十三条 各联社按季(季后15日)将本季发生的贷款利率上浮,下浮情况填到“贷款利率上浮明细表”报市社计划信贷科。第十四条 各联社,信用社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给联社或信用社(部)造成损失的,市社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XX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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